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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全面做好草原蟲災應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蟲災暴發和擴散,減少經濟損失,保護草原資源和草原生態環境,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原治蟲滅鼠實施規定》《全國草原蟲災應急防治預案》《甘肅省草原條例》《甘肅省草原蟲災應急防治預案》《酒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編制。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酒泉市行政區域發生的白邊痂蝗、寬須蟻蝗、戈壁灰碩螽、葉蟎和螟蛾等突發性草原蟲災大面積暴發、擴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災害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進一步提升監測預警能力, 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嚴防草原蟲災擴散,減輕災害損失。
(2)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災害應急回響級別,由災害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做好應急防治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災害發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協調指導力度。
(3)堅持快速反應、科學防治。市縣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履行職責,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強化科技支撐,積極做好處置工作。
(4)堅持部門協同,聯防聯治。建立部門間統籌推進、職責明晰、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履職、形成合力。
1.5 災害分級
根據受災草原面積和蟲害發生程度,由高到低將草原蟲災劃 分為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4個等級。
1.5.1 特別重大(I級)
連片2000萬畝以上草原發生蟲災,或者連片1000萬畝以上草原發生蟲災且害蟲密度達到防治標準2倍以上。
1.5.2 重大(Ⅱ級)
連片500萬畝以上、2000萬畝以下草原發生蟲災,或者連 片250萬畝以上、1000萬畝以下草原發生蟲災且害蟲密度達到防治標準2倍以上。
1.5.3 較大(Ⅲ級)
連片300萬畝以上、500萬畝以下草原發生蟲災,或連片 150萬畝以上、250萬畝以下草原發生蟲災且害蟲密度達到防治標準2倍以上。
1.5.4 一般(Ⅳ級)
連片10萬畝以上、300萬畝以下草原發生蟲災,或連片5 萬畝以上、150萬畝以下草原發生蟲災且害蟲密度達到防治標準2倍以上。
防治標準指2021年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印發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標》中的草原蟲害防治標準。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草原蟲災應急防治指揮機構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酒泉市草原蟲災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林業和草原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市無線電管理處、移動公司和電信公司等單位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林業和草原局分管領導擔任。根據工作需要,成員可增加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2.2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研究確定較大(Ⅲ級)草原蟲災應急防治方案,組織、協調、指揮較大(Ⅲ級)草原蟲災應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系統、應急保障隊伍、保障體系,發布預警公告。
(3)審查批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專家組提交的工作報
告、評估報告等。
(4)研究、協調、解決草原蟲災預防和應對中的重大事項。
2.3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組建專家組,根據草原蟲災具體情況評估災害等級和應急防治技術諮詢、技術指導等。
(2)報請市應急指揮部同意,發布草原蟲災預警信息,啟動市級草原蟲災應急防治預案。
(3)聯絡協調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防治工作,提出應急措施建議,負責草原蟲災應急防治設備、藥品、車輛等物資的應急儲備和日常管理。
(4)督導受災縣(市、區)落實草原蟲災應急防治工作措施,組織管理應急專家組和防治隊伍,開展草原蟲災應急防治設施建設,推廣套用草原保護技術。
(5)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業和草原局報告情況,向鄰近地區通報情況。
(6)根據工作需要,從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現場處置組、信息聯絡組、後勤保障組。
2.4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林業和草原局:牽頭組織實施本方案。負責匯總、核查草原蟲災和應急指揮工作有關情況,及時收集、核查、報告災情,負責監視林區蟲害動態,發布草原蟲災動態監測、信息分析預報結果;採購儲備草原蟲災防治設備、藥品、車輛等防治物資;組織應急專家組和應急防治隊伍,開展草原蟲災應急指揮設施建設,指導全市草原蟲災應急指揮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草原蟲災應急防治基礎設施建設、草原蟲災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和災後生產恢復項目。
市公安局:負責草原蟲災危險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等工作,保障應急防治工作順利進行。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林業和草原局籌集安排草原蟲災應急防治資金。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和緊急轉移安置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全市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指導開展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工作,組織參與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修復災區道路,保障救災工作運輸通暢。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監視農田和農區蟲害動態,協助林草部門開展農田和林草交錯區草原蟲災應急防治,組織開展災後牧業生產恢復,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草原災區疫情監測和預防工作,負責應急防治工作中受傷人員緊急醫學救援、心理疏導干預等。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災區蟲災防治物資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災區氣象資料,指導災區及早採取防治措施。
市無線電管理處、移動公司和電信公司:負責協調並保障救災指揮部與應急指揮現場的通信聯絡暢通。
2.5 市縣草原蟲災應急防治機構
各縣(市、區)成立相應的應急防治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草原蟲災應急防治工作。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體系
各草原技術單位在重點草原區和生態功能區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落實監測人員,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對草原蟲災進行周密監測。市林業草原事務中心負責全市草原蟲災監測技術指導,及時分析反映草原蟲災發生趨勢和防治情況。
3.2 預警發布
市縣兩級林草主管部門根據草原蟲災趨勢預測和地方實地監測報告,製作草原蟲災預警信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渠道向有關地區、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
必要時,市應急指揮部向各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發布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 監測信息報告
各縣(市、區)草原工作站每年第4季度向市林業草原事務中心報告第二年草原蟲災發生趨勢預測情況,3月底報告當年蟲災中期預測情況,5月底報告蟲災短期監測預警情況。市林業草原事務中心及時對預測結果進行核實,統計匯總和綜合分析後,向省林草局有關部門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災害信息報告
每年6至8月草原蟲災應急防治關鍵時期,市縣兩級草原工作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縣級草原工作站接收農牧民反映或草管員報告的即時蟲災情況,進行蟲情預測預報,將預測預報信息上報至市林業草原事務中心,經確認後上報省草原技術推廣總站。對達到Ⅲ級災害以上的草原蟲情、國外遷入的蟲情、威脅基本農田的草原蟲情、防治工作中發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業和草原局報告。對市際邊界發生的Ⅲ級以上草原蟲情,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業和草原局報告的同時,告知鄰近地區應急指揮機構。
4.2 分級回響
對應草原蟲災級別,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I級、Ⅱ級、Ⅲ級、Ⅳ級。
4.2.1 Ⅰ級、Ⅱ級回響
接到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草原蟲災後,市草原蟲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評估,提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草原蟲災級別建議報市委、市政府,上報省應急指揮部按程式決定啟動,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Ⅲ級回響
接到發生較大(Ⅲ級)草原蟲災後,市草原蟲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評估,提出較大(Ⅲ級)草原蟲災級別建議報市委、市政府,上報省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在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2.3 Ⅳ級回響
接到發生一般(Ⅳ級)草原蟲災後,市草原蟲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評估,提出一般(Ⅳ級)草原蟲災級別建議報市草原蟲災應急指揮部,上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由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報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予以支持。
縣(市、區)參照市級層級劃分,明確本級應急回響分級。
4.3 應急防治
4.3.1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草原蟲災,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予以支持;初判發生較大草原蟲災,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省級相關部門予以支持;初判發生一般草原蟲災,由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及市相關部門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突發事件,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由發生地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應對,或不同的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4.3.3 草原蟲災發生地政府要加強草原蟲災發生區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類活動的管理,防止滅蟲活動引發次生事故。及時客觀、準確地發布草原蟲災信息和應急防治工作動態,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4.3.4 啟動Ⅱ級以上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派出的現場處置組,要及時趕到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待省應急指揮部現場處置組到位後,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應派出現場處置組,對蟲災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指導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制定應急防治方案,開展應急防治。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後,發生地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應派出現場處置組,對蟲災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制定應急防治方案,開展應急防治。
4.3.5 啟動應急回響後,市縣兩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隊伍滅蟲,緊急協調、調集滅蟲藥品、器械等物資,保障應急需要。跨縣(市、區)調動縣級專業隊伍增援滅蟲時,由市應急指揮部統籌協調,由調出地縣級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調入地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必要時可協調當地駐軍、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支援。
4.4 信息發布
省草原蟲災應急指揮部對信息發布工作進行管理和協調,負責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草原蟲災信息發布;市草原蟲災應急指揮部負責較大(Ⅲ級)草原蟲災信息發布;縣級草原蟲災應急指揮部負責一般(Ⅳ級)草原蟲災信息發布。
4.5 應急結束
蟲災發生地縣級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門確認草原蟲災得到有效控制、危險已經消除時,經上級草原蟲災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專家監測、驗收達到無害標準,確定蟲災無復發後,由啟動應急回響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市、縣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人員對草原滅蟲殘留藥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清理,草原蟲災發生地縣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繼續加強對草原蟲害的監測。
5 後期處置
5.1 後期評估
I級、Ⅱ級草原蟲災應急防治結束後,蟲災發生地縣級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和有關單位對蟲災處置情況進行檢查,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防範措施,並向市政府和省林業和草原局書面報告。
Ⅲ級、Ⅳ級草原蟲災應急防治結束後,市縣兩級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評估,提出防範措施。草原蟲災損失評估,執行國家有關標準。
5.2 善後處置
應急防治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導蟲災發生地林草主管部門進行草原生態修復,清理因應急措施而設立的臨時設施,及時歸還徵用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5.3 工作總結
市縣兩級應急防治機構及時進行草原蟲災應急防治工作總結,重點分析草原蟲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完善防範措施,健全管理制度,並向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報告。
5.4 責任和獎懲
對在草原蟲災應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市縣兩級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門按規定建立專業和半專業草原防蟲、滅蟲隊伍,建立統一的預防控制體系,建立高素質的專業管理和技術人員隊伍。
6.2 物資保障
市縣兩級林草主管部門要建立相應的草原防蟲物資儲備庫,儲備足量的防蟲、滅蟲器械和藥品等物資。因應急防治需要,市應急指揮部可以緊急調運救災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6.3 技術保障
市縣兩級林草主管部門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蟲災防治工作,組織專業人員深入各草原檢查、指導草原蟲災預測預報和防治準備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蟲災防治方案,聘請專家對草原蟲災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術諮詢與建議。
6.4 經費保障
草原蟲災應急工作所需資金,按照市與縣(市、區)財政事權劃分原則,由市、縣(市、區)財政分別負擔。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修訂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防治預案定期進行評估,符合下列修訂情形之一者,應當及時修訂: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防治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要重大調整的;
(7)應急防治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縣(市、區)政府在風險評估和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分別制定本級應急防治預案,確保應急防治預案的可操作性。
7.2 預案演練
應急防治預案編制單位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多方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草原蟲災事件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同類型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7.3 宣傳培訓
市縣兩級林草主管部門負責草原蟲災應急防治的宣傳和培訓工作,提高草原蟲災的防控水平和處置能力。
8 附 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林草局負責解釋。
8.3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6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酒泉市草原蟲災應急預案》(酒政辦發〔2020〕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