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陽自治縣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酉陽自治縣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酉陽自治縣財政局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酉陽自治縣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酉陽自治縣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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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下簡稱“小農水”)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積極開展創建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示範縣活動,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制定的《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和重慶市財政局、水利局制定的《重慶市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小農水”項目除應遵守本辦法外,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三條 縣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本轄區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的規劃布局與資金整合,負責資金的籌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轄區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立項審查、組織實施。項目業主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的申報、建設、資金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四條 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要按照“政府引導、民辦公助”的原則,堅持“一事一議”、農民自願、量力而行、合理負擔,積極鼓勵和正確引導農民籌資投勞,充分發揮農民建設主體、受益主體、管理主體的作用,最大限度調動其參與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規劃區內,新建水利工程應明確建設業主、落實管理方式。對已成工程的整治、配套,應按管理許可權由工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牽頭,積極推行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建設主體和管理主體。小型水庫灌區、塘堰應分別組建用水戶協會或用水戶小組,建立、完善協會章程或管理公約。
第八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的申報,堅持“自下而上”自願申報的原則。項目申報的主體為工程建設農戶(或聯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組)集體組織及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村內申報主體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按照項目建設要求承諾相關籌資、投勞等義務。村民委員會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後,確定工程建設主體和建設內容。以村為單位形成總體建設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向縣水務局、財政局申報。
第九條 建設方案中涉及農民籌資投勞的內容,應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等形式,事先徵求受益農民的意見,並形成民主議事決議。
第十條 重點縣在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前,要依據縣級小型農田水利規劃,以及重點縣建設目標和任務要求,遵照重點縣建設方案,對申報實施項目建設的村、農戶、用水合作組織等,可採取競爭立項的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計畫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程式報批,經原計畫下達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重點縣建設實行項目公示制。水務、財政部門及項目村要在項目開工前和項目竣工驗收後,將項目建設內容、資金補助標準、籌資投勞等情況及時向受益區農民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三條 加強項目管理,積極推行業主負責制和契約管理制。明確項目業主在項目建設管理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行業主負責制管理的項目為技術性強、需用專業施工隊伍完成的建設內容。項目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契約,並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生產安全和工程管護負總責。
第十四條 在重點縣建設中,以農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民小組為實施主體的項目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民辦公助、以獎代補”;技術性較強、需專業施工隊伍完成的工程,推行公開比選或招標方式擇優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需要監理的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
第十五條 在重點縣建設工作中,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履職盡責。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水務部門要加強規劃計畫的編制、工程建設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監察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公正性、資金補助合規性、相關人員廉潔性的監察。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重點縣建設資金,包括中央、省級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縣級財政投入資金,涉農部門用於重點縣建設區域的整合資金,受益區農民的投勞折資等。
縣級財政要合理預算開展重點縣建設的工作經費和縣級補助資金,大力整合扶貧開發、土地整理、新農村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等各類涉農資金,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統籌安排,集中使用,最佳化生產要素配置,發揮綜合效應,著力建成小農水示範片。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確保資金安全。
項目建設中使用的大宗設備和批量材料,由政府集中採購,按工程建設計畫和進度進行實物補助。
第十八條 鼓勵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專項資金實行“先建後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項目建設要求,按不同工程類型、規格確定補助標準。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主要包括:項目建設材料費、工程設備費、施工機械作業費、項目管理費(含項目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支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開工後,項目實施主體必須定期報送項目建設進度、資金撥付情況、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等相關報表和資料,及時反饋信息。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工,當年安排的專項項目,主體工程須在次年春灌前完成,確保工程如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一條 重點縣工程驗收分工程竣工驗收和項目驗收兩個階段。
單項工程竣工後,由縣水務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認真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財務決算,並按有關規定做好工程質量等級評定。
年度工程完工後,應及時申請年度項目竣工驗收。重點縣建設總體任務完成後,應由縣級財政、水務部門向上級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五章 建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水利部《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加快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後管理工作的指導,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工程性質和“誰受益、誰管理”、“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落實工程管理主體,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工程良性運行。
第二十三條 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其產權歸個人所有。受益農戶較多的小型水利工程,實行以用水戶協會管理為主的多種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 原已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應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不得強行收回。但因管理者的原因,未能履行相關協定和義務,可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與業主進行協商後,按照相關法律程式收回其所有權或管理權,重新進行管理體制改革。未進行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應在項目工程建設之前,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晰工程產權,落實使用權和經營權。對通過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所有權的水利工程,應及時核發《水利工程產權證》。
第二十五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和統一調度,不得擅自變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務對象,不得進行掠奪性開發,不得破壞水土資源和水生態環境,確保水質安全和生態安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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