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鄭州市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是鄭州市教育局2017 年 5 月 2 日下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7年5月2日
  • 發布單位:鄭州市教育局
規定全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省政府關於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有關要求,規範全市中國小教師職業行為,不斷提高教師職業道德素養,維護教師隊伍形象,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教師〔2014〕1 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 18 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 號)、《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定》(教監〔2014〕4 號)、《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教師〔2015〕5 號)等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公辦和民辦學校。
2.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3.中國小教師,是指幼稚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國小、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4.本細則中出現的“多次”、“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後果特別嚴重”等用語由教師所在學校的師德考核委員會界定。
第三條 鄭州市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合理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相關規定程式進行。
第四條 中國小教師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
第五條
對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人員,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一)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
2.記過;
3.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
4.開除。
(二)受處分的期限為:
1.警告期限為 6 個月;
2.記過期限為 12 個月;
3.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期限為 24 個月。
第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或撤銷專業技術職務、開除等處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等言行的;
2.工作作風散漫,多次出現上課遲到、早退、中途離崗、無教案上課、不批改作業等情況,經勸誡仍不改正的;
3. 工作期間不請假外出或請假不按時銷假經勸誡仍不改正的;
4.無重大疾病、突發事件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學校合理業務安排,或消極怠工的;
5.酒後上課、課堂吸菸,無特殊原因不按規定使用手機等電子產品,對課堂教學、考試等秩序造成影響的;
6.上班期間從事上網聊天、網購、股票證券交易、視頻、音樂、遊戲、棋牌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7.教師個人在校外開展有償輔導,或受他人、社會培訓機構邀約參與有償輔導的;
8.對學生施以體罰或以諷刺、侮辱、歧視等形式變相體罰學生,無故剝奪學生在校(班)平等學習機會和參加集體活動權利,對學生造成不良影響的;
9.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接受在校學生及家長宴請、禮品、禮金、商業預付卡等的;
10.參加由學生或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遊、健身休閒等娛樂活動的;
11.讓學生或家長支付、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12.向學生或家長擅自推銷圖書、報刊、生活用品、保險等商業服務的;
13.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或撤銷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處分:
1.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2.教師個人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有償輔導,或為他人、社會培訓機構推薦、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並從中謀取利益的;
3.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停課、隨意放假,對學生疏於管理,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或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
4.在校內外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盡己所能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5.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向學生或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
6.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強制向學生或家長推銷教輔資料、報刊、生活用品、商業保險等並從中謀取利益的;
7.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幹部、教師,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
8. 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或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 公開傳播迷信、淫穢、暴力信息,違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或公開散布不利於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造成嚴重後果的;
2.玩忽職守,造成較大責任事故的;
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4.違反社會公德、生活作風不良、侮辱學生、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的;
5.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6.參與或組織有償補課已受到處分,經教育仍不改的;
7.組織和煽動教師、學生、家長鬧事,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8.在校內外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緊急事件,不盡己所能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傷害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9.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10.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應當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或撤銷專業技術職務、開除處分的。
三、罰則
第七條 對本細則沒有列舉的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可視具體情節,參照本《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八條 教師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的,取消處分當年各類評優評先、晉職晉級資格,不得參加特級教師、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等評選(評審),處分期內扣除獎勵性績效工資,並分別按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其中有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行為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並按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專業技術—13—職務等級的競聘,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撤銷專業技術職務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並按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專業技術職務競聘,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
(五)黨員教師有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六)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九條 對配合調查、相關事實交代清楚且對錯誤行為認識深刻的教師,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可以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條 對隱匿、偽造或銷毀證據妨礙調查,或以對抗方式拒不配合調查的,應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教師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且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問題,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四、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三條 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 對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人事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人事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人事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教師被依法受到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開除處分的,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 號)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六條 對教師的調查處理,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經學校批准或者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立案;
(二)對被調查教師的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記錄在案。被調查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對該教師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教師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
(七)將處分決定納入教師人事管理檔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給予被調查教師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複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但是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第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教師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覆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人事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被處分教師不因提出覆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五、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教師受開除處分以外,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教師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二十二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在處分期滿後 1 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受到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職務等級和工資待遇。
將處分解除決定納入教師人事管理檔案。
處分解除或提前解除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適用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市屬事業、民辦中國小及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所屬學校教師。
第二十四條 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由學校民主產生、實施工作、民主監督等。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由校長(或書記)任組長,主管師德建設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有一定比例的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幹部代表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 5 年。期間上級部門出台相關檔案,則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鄭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鄭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7 年 5月4日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