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鄉鎮企業工業產品質量的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推動鄉鎮
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企業工業產品質量,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產品行業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各級經委組織協調。
第三條 全國所有鄉(鎮)、村集體工業企業,均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企業的質量管理
第四條 企業必須貫徹“質量第一”的方針,增強質量意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保證產品質量。
第五條 企業要做到“五不準”:
1.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
3.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
4.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
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
第六條 企業應從實際出發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訂產品質量計畫和質量工作計畫,積極開展產品創優活動。
第七條 企業要加強標準、計量工作。
1.必須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以及契約規定的要求組織生產,並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傳統工藝品,地方名、特食品,要有技術條款。要制訂規劃,限期消滅無標準生產。
2.要設專人負責標準、計量工作,制訂計量管理制度,配備必需的計量器具,並由標準、計量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保證計量器具精確有效。骨幹企業必須達到三級計量水平(或計量單項驗收合格)。
第八條 企業要加強生產過程和售後服務的質量管理。
1.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制訂並嚴格執行各項工藝規程,遵守技術規範,做好設備維修工作。
2.關鍵工序要建立質量控制點,保證不合格的工件不流入下道工序。
3.設定由廠長(經理)直接領導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職人員。配備必要的檢測手段,制訂並嚴格執行檢驗制度。企業必須保證質量檢驗機構(專職人員)能獨立行使監督、檢驗的職權。檢驗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和專職檢驗員的調動,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打擊報復檢驗人員的要嚴肅處理。
4.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處理品”,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降價銷售,但須在產品和包裝上顯著標出“處理品”字樣。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不得以“處理品”名義流入市場。
5.出廠的產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限時使用的產品(如食品、藥品等)應註明失效時間。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建立用戶服務制度,開展信息反饋工作。
第九條 企業要圍繞提高產品質量,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改造生產環境,搞好文明生產。
第三章 部門的質量管理
第十條 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有管理質量的機構或專職人員,指導企業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幫助和督促企業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一條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產品行業管理部門對新產品和第一次批量生產的產品,要按照規定程式組織鑑定。未經鑑定的產品或鑑定不合格的產品不準投產。
第十二條 各行業的質量管理必須包括對鄉鎮企業工業產品的質量管理。產品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發放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行業評比和企業升級等工作。
第十三條 產品行業管理部門要協助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抓好業務培訓,開展技術服務,切實提高企業素質。
第四章 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 標準、計量部門的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組織或者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產品行業管理部門對鄉鎮企業工業產品質量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抽查,開展對企業生產技術條件、質量保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在標準、計量部門的指導下,會同產品行業管理部門,合理規劃,逐步建立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的質量檢驗機構,但要防止重複建設;並同產品行業管理部門和標準、計量部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分工協作,做好鄉鎮企業工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鄉鎮企業的登記管理和商標、廣告管理。企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暫行條例》,禁止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刊播虛假廣告。
第十七條 經銷鄉鎮企業工業產品的單位應對產品進行質量驗收。出售的產品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十八條 對在質量管理和提高產品質量上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獲得國家、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優質產品獎和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對生產優質產品的企業和出口創匯企業所需要的國家統配原材料,計畫、物資等部門要給予支持;所需資金,銀行優先貸款。對優質產品實行優質優價。
第二十條 經營承包責任制必須以產品質量為基礎,質量指標在工資、獎金分配上具有否決權。廠長(經理)對企業產品質量負主要責任,不重視產品質量的不能當廠長。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令其限期整頓。經整頓仍無效者,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令其停產或轉產,直至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撤銷生產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對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二十四條中列舉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聯戶(包括個人合夥)、個體工業的產品質量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出口產品、來料加工產品、合資企業外銷產品的質量管理,參照本辦法的原則,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區)經委(計經委)、鄉鎮企業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結合本地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