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鼓勵扶持重點鄉鎮工業企業若干規定

1992年3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鼓勵扶持重點鄉鎮工業企業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4.03
  • 實施時間:1992.04.03
第一條 為加快本省鄉鎮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點鄉鎮工業企業,是指年利稅50萬元或年產值500萬元以上(均含本數)的鄉鎮工業企業。
第三條 各級計委、經委、財政、銀行等部門應將重點鄉鎮工業企業的發展列入年度計畫,並在資金、能源、運輸和原材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四條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維持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的流動資金有困難的,開戶銀行應優先給予支持。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列入當地計畫的技改項目所需資金,當地銀行應給予大力支持。
各地銀行清理收回的關停企業貸款,應劃出30%用於扶持當地重點鄉鎮工業企業。
第五條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1%提取新產品開發費,稅前列支,專項用於研製、開發新產品;銷售收入比上年增長的部分可再提取1-2%的新產品開發費。
第六條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
(一)可提取業務活動費,允許按銷售收入的5‰計入生產成本;
(二)內部集資的利息,相當銀行同期貸款利息部分,可計入生產成本,但股份制企業除外;
(三)對經濟效益好、稅收增長幅度大的企業,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按法定程式辦理核准手續,其增長部分的稅收可給予適當減免,所減免的稅款應全部用於發展生產;
(四)擇優進行降低所得稅率至33%、稅後還貸試點,具體名單由縣(市、區)稅務局會同級財政局、鄉鎮企業管理局商定。
第七條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出口產品,同級同價應滿足本省出口需要,外貿部門不收購的可採取自找口岸、客商或委託代理等形式組織出口外銷,有關部門不得阻攔。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為完成出口任務加班加點超發的工資,經企業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可按實列支。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出口產品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按法定程式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納稅仍有困難的,按法定程式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再給予減免。
第八條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可實行股份制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資金、技術、信息入股,入股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按雙方簽訂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契約確定。
第九條 縣級計畫物資部門每年給鄉鎮企業的物資計畫指標,應商同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後下達。
安排給重點鄉鎮工業企業的計畫分配物資,物資部門應優先調撥。
第十條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在計量、標準、質量、安全、企業升級、新產品鑑定、發放生產許可證等方面,應與國營企業同等對待。
第十一條 重點鄉鎮工業企業直接招聘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保留國家幹部身份,戶口落在縣(市、區)鄉鎮企業管理局,個人檔案、工資和人事關係放在縣(市、區)政府勞動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其工資連同按規定向上浮動的一級工資可作為檔案工資。在鄉鎮企業工作期間,其工資、福利、生活待遇由企業自行確定,不受原定級和浮動工資的限制。
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幹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事廳會同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制定,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在重點鄉鎮工業企業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並使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廠長(經理),在“農轉非”、聘用幹部、晉級和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鄉鎮企業管理局會同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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