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甲制

都甲制

都甲制,明、清兩代的行政區劃制度,在中國通行了600年。縣下設定“都”,都下設定“甲”,一般以序數命名。都甲的主要任務是徵收田賦。民國時期,“都甲”依人口的多少改為鄉或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甲制
  • 時間:通行了600年
  • 主要任務:徵收田賦
  • 盛行於:明、清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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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都甲制,盛行於明、清兩代,縣下設定“都”,都下設定“甲”,一般以序數命名,分別為一都、二都……以及X都一甲、X都二甲……,徵收賦稅錢糧,是都甲的主要任務。民國時期,都改為鄉或鎮。以長沙為例,舊善化縣,原分一至九都;舊長沙縣,原分十都。民國初年,經縣議會議決,一律改為鎮鄉。人口滿五萬以上者稱鎮,不足五萬者稱鄉。但在某些地方這種地名一直保存下來了,如江西省 廣豐縣十都村十都大屋今為江西最大的古民宅)。

歷史探究

都甲這個詞可能現在的年輕人知道的不太多,但是在民間卻有著廣泛的存在,稍微年紀大一點的人都知道,每一個家族都有自己的都甲。那么“都甲”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陰陽先生在書寫路引的時候,需要家鄉的都甲。
都甲實際上是封建社會時期的一種行政區劃,準確一點說,是民間故老沿革、人們習慣使用的一種行政區劃,明、清時期使用的最為廣泛。但它並不是官方的行政區劃制度,在封建時代,沒有那一個朝代真正使用過都甲制。它是民間將幾個朝代的行政區劃名稱混合使用的結果。唐朝實行的是鄉保制,宋朝是都保制,元朝是村社制,明朝是里甲制保甲制清朝是保甲制。由此可以看出,都甲這個名稱是宋朝的都和明清的甲的混合物。不管是那個朝代,這兩級行政區劃基本上相當於現在的鄉(鎮)和村.在民間的使用習慣上,也是縣以下設都,都以下設甲。一般用數字來表示,如幾都幾甲,也有的稱為×××都幾甲.封建時代隨著改朝換代,行政區劃制度也在不斷變化,但老人們總是習慣使用舊的稱謂,於是就有了都甲這種民間行政區劃,並一直延用到現在。
民間老百姓認為,只要是同姓同都甲,那么,不論遠近都是真正的一家人。我們明白了都甲的起源就知道,同姓同都甲的兩人,其祖先在明朝或清朝時期是一個村裡的族人。
開頭提到的葬禮路引上所寫的都甲,實際上是按照民間習慣使用的、舊的行政區劃所註明的死者的籍貫。

軍事管制

政府通過管轄交通系統,致力於控制火器與馬匹。過往旅客是主要盤查對象。宣布在北京及京畿一帶實行如下特別法規:
都甲制都甲制
1.京城所有軍器匠人必須向稅司註冊。除官兵外,任何人慾購置兵器,均須上稅報名立案,私營軍器者,坐以重罪;
2.各區設都甲;
3.逮捕陌生人攜帶兵器者;
4.嚴禁不良分子入滿洲家為奴,及充禁衛軍隨從,再犯者科以重惡;
5.外城各門,每門俱設立滿官,嚴查每一入城者;
6.各城設有窩鋪,每面派一將官,帶領兵丁巡防;
7.行文各省,餵養馬匹之家,今後須經特許,並限制向“〔不〕可靠”的人出售牲口;
8.住家店家,凡遇投宿之人,若有騎馬者,須察問有無牌票。 若有嫌疑,即具手本報知本坊坊官。

歷史發展

戶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謂"合法"即政府將其編入戶口冊簿,視為一地正式居民。他們既承擔國家賦役,又可享受讓子女參加科考等權利。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就採用“編戶”、“定籍”的辦法管理戶籍。如建立居民組織:五家為一軌,十軌為一里,四里為一連,十連為一鄉,五鄉為一軍(齊國);建立"春曰書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與民數得之"的戶籍核查統計制度等。
戶籍制度戶籍制度
秦統一中國後,形成了嚴密的戶籍管理辦法。在理論上,國家是戶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實際執行中僅靠為數不多的地方官員對人口實施具體管理,往往難以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區組織加強控制,進行什伍編制,“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長”,實行“連坐制度”;“使民無得擅徙”,人口遷居,應請求地方官吏“更籍”。戶籍管理制度已相當完備了。漢承秦制,戶籍管理又有發展。劉邦委任蕭何丞相蕭何編制 《九章律》 ,其中的“戶律”規定了詳細的戶籍管理辦法,實行編戶齊民,歷史上首次將戶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規範。
為了確保戶籍管理的實施,秦漢魏晉時期實行鄉里制。西漢時,“鄉間居民十里為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循禁賊盜。“東漢時,“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北魏時實行三長制,“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為了防止脫籍,政府嚴禁自由遷徙,規定未經鄉亭批准、結清賦稅,不得遷徙更籍,違者受罰。這樣基層組織無形中就有了控制農民遷徙自由的權力。
唐朝實行鄉保制,五家為一保,四家為一鄰,百戶為一里,五百戶為一鄉。每里置正一人。里長的職責是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偽,催驅賦役。” 《唐律疏議·訟律》載:“同伍保內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戶籍控制更趨嚴密。
宋朝實行都保制,“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力者一人為保戶;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長”。保內設定有掛牌,以書其保內戶數姓名。同保中如發生“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同保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元朝實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稱保甲制,“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攤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明代法律規定“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離鄉百里,都必須持"路引","路引"實際上就是離鄉的證明。
清朝稱為保甲制,光緒《大清會典事例·戶部》規定:“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一張,備書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來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戶有遷移,隨時報明,換給門牌”。攤丁入畝實施後,戶籍編審停止,保甲制度越來越得到重視。
民國時期, 《戶籍法》已經推行。1931年1935年,國民黨政府又頒布和修訂《戶籍法》及實施細則。 1
1937年,頒布 《保甲條例》 ,在全國統一建立保甲組織,實行"聯保連坐"制。
編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編制者善惡以告。脫漏戶口,自占年齡不實,逃離本土不承擔田租賦役,屬於惡,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後未行告發之責,要連坐,包賠逃戶的田租徭役。如漢朝規定:"細民不堪,流亡遠去,中家為之包出,後亡者為先亡者服事。“西晉政府規定,舉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長斬首;北周時頒布《刑書要制》,規定“正、長隱五戶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隋朝時, 《隋書·刑法志》規定,”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坐家質作";宋唐時期對脫戶者同樣嚴懲不貸,主管戶籍的官吏也受到牽連;明朝法律規定:“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鼓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與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頒布榜文:“后里甲鄰人、老人所管人戶,務要見丁著業,互相覺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乾何事務。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鄰人不行赴官首者,一體遷發充軍”。
政府通過戶籍的整頓和嚴密的“什伍相保”、“什伍連坐"制度強制百姓,力圖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這種政策的確能收到一時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備相對穩定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橫徵暴斂,或遇天災人禍,在貧困的煎熬和饑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將成為一紙具文。”

作用

明清兩朝的行政區劃都是都甲制,都甲和咱現在的鄉村一樣。還有一個特點是,明清兩朝的戶籍制度與都甲制相統一,就是人可以遷出外村外都外縣,但你的戶籍不變,仍在原來的都甲里,交皇糧國稅仍要返回原都甲去繳。這樣,雖然人遷走了,但他的都甲戶口不變。從這一規律出發,明清兩朝近600年,人們的都甲戶口不變,因此,只要你一說你姓氏的都甲戶口,就能判定兩個同姓的人是不是同宗同祖,這是尋根問祖的一條主要途徑。
自從廢止都甲制度後,現在都甲制的考證相當難,準確的都甲名查詢幾乎沒有,到歷史檔案館有可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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