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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推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財行〔2020〕29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湖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實施辦法》(湘司發〔2021〕1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監督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專款專用。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種類、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種類、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管理辦法》和《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製定,經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配發。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的採購,由省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的採購,由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上級相關檔案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制式服裝和標誌的採購,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上級相關檔案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配發和管理
第七條 制式服裝和標誌的配發申領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建立本部門製作採購、配發領用、穿著使用、檔案管理、回收處置等制式服裝和標誌具體管理規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中,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
(一)在編在職;
(二)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三)直接面向行政相對人開展執法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應當符合《實施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關於亞熱帶氣候區域以及種類、標準的規定,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不得擴大著裝範圍,不得擅自改變制式服裝和標誌的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準。
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應與著裝人員性別和身材相符。
第十一條 制式服裝和標誌配發申領程式為:
(一)各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在編在職(行政執法職責)人員進行審查,經集體審定後,將《湖南省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配發申領表》(以下簡稱《申領表》,詳見附屬檔案)和擬配發種類,依次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
(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名單和擬配發種類進行審核;
(三)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後配發。
第十二條 首次配發次年起,著裝人員可在個人年度定額內,申請換髮制式服裝和標誌。
第十三條 個人年度定額根據《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配發種類、數量、使用年限、預算定額標準確定,包括分年度定額和年度平均定額兩種,具體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確定。
分年度定額根據當年應換髮的制式服裝及標誌數量和預算定額標準計算。第N年年度定額=Σ第N年應換髮的制式服裝及標誌數量×對應的預算定額。
年度平均定額根據全部配發種類、使用年限、預算定額標準計算。年度平均定額=Σ制式服裝及標誌換髮數量×對應的預算定額÷對應的使用年限。
個人年度定額餘額指標可以結轉使用。
第十四條 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規範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誌,亮明身份。
著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配發的制式服裝和標誌,不得將制式服裝和標誌贈送、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給他人。
第十五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著裝人員行政執法證號的統一分配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規範胸號標誌管理,確保著裝人員的胸號與其所領取行政執法證件編號一致。
著裝人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胸號的,應當由所屬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程式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制式服裝和標誌丟失、污損等影響正常執法工作的,由著裝人員向配發單位申請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予以補發。因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導致的,補發費用由單位負擔;因個人原因導致的,補發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崗位變動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調動時,由調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制式服裝和標誌供應標準以及調離單位出具的制式服裝和標誌供應證明繼續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
(二)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退休的,在退休後一個月內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
(三)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有調離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其他不再履行綜合行政執法職責情形的,在離職次日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
交回的制式服裝和廢舊標誌由各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組織統一回收處置。
第三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預算編制、執行以及政府採購等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制式服裝和標誌的配發、使用以及胸號分配等監督檢查工作。
上一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下一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誰配發誰監管”的原則,對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按需選配、穿著制式服裝和佩戴標誌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違反《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當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涉及整合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職能,在更大範圍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其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其他暫未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行政執法機構中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已經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行政執法機構中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管理,上級相關檔案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適用。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司法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為加強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推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市司法局起草了《郴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實施細則(審議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目的在於細化落實《財政部 法務部關於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20〕299號)和《湖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實施辦法》(湘司發〔2021〕13號),進一步提升全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水平。
檔案起草過程中,採取調研座談、發函徵詢等形式,向9個市直部門及11個縣市區徵求意見,共收集意見32條(見附屬檔案),對每條意見逐一研究,吸收採納,對未採納的意見及時與相關部門進行反饋溝通,經市司法局局務會議討論後,形成了本《實施細則》(審議稿)。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配發和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附則共4個部分。《實施細則》著重強調了配發主體、服裝經費等保障措施。
(三)擬擴大的適用範圍
1.將城市管理部門納入適用範圍。根據2021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同時,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供應管理辦法〉》(建督〔2017〕3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關於印發〈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技術指引(試行)〉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12號)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實施細則》(審議稿)將城市管理部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納入適用範圍(第二條)。
2.將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部門納入適用範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湖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涉及整合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職能,在更大範圍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其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2021年10月,我市被法務部列為湖南省唯一一家全國省市縣鄉四級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試點單位,為深化落實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行政執法力量下沉,省司法廳同意我市結合工作實際,開展先行先試。因此,《實施細則》(審議稿)將全市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納入適用範圍(第二條)。
3.將暫未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執法機構中的執法人員,納入參照適用範圍。部分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本系統執法服裝和標誌配備已有規範要求,如《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衛生監督制、著裝管理的通知》(衛辦法監發〔2003〕103號)附屬檔案總則第(二)點規定,衛生監督制、著裝實行統一管理,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制、著裝工作的管理。因此,結合工作實際,《實施細則》(審議稿)明確,其他暫未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行政執法機構中的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管理,上級相關檔案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適用(第二十條)。
4.將已經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執法機構中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納入參照適用範圍。根據《湖南省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統一著裝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著裝上的標誌應當明顯區別於行政執法人員著裝上的標誌。《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城市管理執法服裝和標誌標識配備發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7〕130號)第一點規定,協管人員服裝樣式與執法人員保持一致,但在標誌標識上應有明顯區別。據了解,長沙、株洲、湘潭、邵陽、常德、張家界等6個市州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對近3年新進協管人員統一配發了執法服裝和標誌標識。因此,結合工作實際,《實施細則》(審議稿)明確,已經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行政執法機構中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管理,上級相關檔案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適用(第二十條)。
鑒於《實施細則》在《財政部 法務部關於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20〕299號)和《湖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實施辦法》(湘司發〔2021〕13號)2個檔案基礎上擴大了適用範圍,建議本次會議研究同意後,再報市委常委會審議,審議通過後以市政府辦名義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