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及標誌標識管理規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及標誌標識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城管執201020號。 各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市城管執法總隊、市水管處: 現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及標誌標識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切實加強城管服裝管理,維護城管隊伍良好的社會形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及標誌標識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生效時間:2010年7月1日
  • 法規類別:地方行政法規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及標誌標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2010式城管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及標誌標識(以下簡稱城管制服及標誌)的管理,保障和維護城管制服及標誌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管制式服裝是指城管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的統一式樣服裝,包括春秋裝、夏裝、冬裝、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規定所稱標誌標識是指城管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時佩戴的專用標誌,包括帽徽、肩章、領花、胸牌號、胸徽、臂章、領帶夾等。
第三條 城管制服及標誌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監製,並組織實施管理。
第四條 每名執法人員城管制服及標誌配發標準:
(一)城管制式服裝:
1、冬裝:冬季常服套裝2套、多功能服1件、毛衣1件、內襯衣4件;
2、春秋裝:春秋常服套裝2套、作訓服2件、作訓帽2頂;
3、夏裝:夏季長袖襯衣3件、夏季短袖襯衣3件、夏季短袖夾克襯衣3件、夏褲4條;
4、帽子:夏季帽子2頂;春秋冬季帽子2頂、
5、鞋:皮涼鞋1雙、單皮鞋2雙、棉皮鞋1雙。
6、其他:領帶2條、腰帶2條、頭盔1個、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標誌標識:
帽徽2個、硬肩章2套、軟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領花2對、金屬胸牌號2個、絲織胸牌號4個、金屬胸徽2個、絲織胸徽4個、臂章2個、領帶夾2個。
第五條 城管制服及標誌換髮周期為:
(一)夏裝每三年換髮一次,春秋裝、冬裝每四年換髮一次;
(二)鞋子每兩年換髮一次,帽子每三年換髮一次;
(三)領帶、腰帶每兩年換髮一次;
(四)標誌標識每四年換髮一次;
第六條 城管制服及標誌的配發對象為本市城管執法系統在編、在職的執法人員,各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市城管執法總隊、市水管處等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配發,不得擅自擴大發放範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配置標準。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預先向市城管執法局請示,經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城管制服及標誌為城管執法人員統一制式服裝,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仿冒或穿著。一旦發現其違規行為,城管執法部門有權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城管執法人員要保持制式服裝乾淨、整潔,著裝規範必須符合《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相關規定,各級城管執法部門要維護好城管執法隊伍良好社會形象。
第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要愛護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及標誌,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他人,一經發現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城管執法人員退休、辭職、調離城管執法系統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各單位應及時收繳其城管制服及標誌。
第十一條 城管制服及標誌應當由市政府採購中心公開招標確定的企業生產。
第十二條 各單位每年新增、更新城管制服的數量,需報市城管執法局備案。標誌標識由市城管執法局統一製作、統一配發,各單位需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核准後方可申領。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過渡時間一般為10天,具體時間由市城管執法局依據天氣情況確定後通知至各單位。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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