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滏陽河管理條例

2011年12月26日邯鄲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滏陽河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邯鄲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8.20
  • 實施時間:2012.10.01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滏陽河的維護與管理,保護滏陽河的設施和水體質量,改善生態環境,充分發揮其防洪、供水、生態、景觀和旅遊等綜
合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滏陽河和沿岸公(游)園的規劃、治理、開發、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滏陽河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滏陽河的主管機關,負責滏陽河的統一管理。
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滏陽河段實施具體管理。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市政、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滏陽河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和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滏陽河河道建設和管理的投入。滏陽河公益性管理工作的費用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工程更新改造費用納入基本建設計畫。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滏陽河沿線定期巡視排查制度,及時發現並查處各類危及滏陽河水體、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滏陽河設施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檢舉破壞滏陽河設施及污染滏陽河水質的行為。
第八條 對在滏陽河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河道規劃與整治
第九條 滏陽河河道治理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編制沿河城鎮建設規劃,應當徵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滏陽河河道的整治必須遵從河道治理規劃。在滏陽河及兩側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前,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滏陽河河道治理規划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滏陽河城鎮河段經統一治理後,由建設單位將兩岸綠地和公(游)園移交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單位統一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滏陽河堤防、工程設施以及經整治後增加的土地等,未經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堵、拆毀或者占用。
第三章 河道管理與保護
第十三條 滏陽河河道的管理範圍包括:
有堤防河段河道的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以及從堤防外堤腳向外延伸30米,市中心城區河段從堤防外堤腳向外延伸50米;
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為規劃河道內的水域、灘地,以及從規劃河道兩岸上口邊緣向外延伸30米,市中心城區河段從規劃河道兩岸上口邊緣向外延伸50米。
安全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向外延伸100米。
第十四條 在滏陽河河道管理範圍內,未經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沿河兩岸設定排水口,不得改變原有排水體系。
市和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實施雨、污水分流和污水截流改造工程;已經完成改造工程的河段,不得將污水排入滏陽河。
第十五條 在滏陽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採石、取土及爆破、鑽探、存放物料、埋桿拉線、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等活動,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在滏陽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方案告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並與河道管理單位簽訂相關的安全責任協定。跨汛工程應當同時報送度汛方案,服從防汛的需要。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
第十七條 在滏陽河河道安全保護範圍內,不得興建危害河道工程安全的建築及設施。
第十八條 在滏陽河河道堤防兩側營造護堤護岸林木,必須符合防洪要求。
第十九條 在滏陽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填河造地、襯墊岸坡、葬墳、私搭亂建、侵占河面、堆放物品;
(二)傾倒垃圾、秸稈、枝葉或者其他廢棄物;
(三)設障阻水或者擅自設泵取水;
(四)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界樁、安全警示標誌及其他設施;
(五)設定網簾漁具,養殖、放牧、圈養牲畜及在橋涵孔道內設定柵欄。
第二十條 在滏陽河河道管理範圍和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損害花草樹木,採花摘果,採集籽種,踐踏綠地,在建(構)築物、各類設施以及樹木上塗抹、張貼、刻畫;
(二)依樹搭建或者圍圈樹木,利用樹木、設施懸吊、系掛物品;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
(四)焚燒垃圾、樹葉、秸稈等雜物;
(五)擅自在公(游)園內游泳、釣魚、養殖;
(六)擅自在綠地、甬路行駛、停放各類機動車輛;
(七)擅自設定經營攤點;
(八)其他損害滏陽河綠化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 水資源管理
第二十一條 滏陽河東武仕水庫及以上流域,禁止從事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或者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等破壞水土保持、損害水資源的行為。
滏陽河張莊橋以上河段及兩岸向外延伸1000米區域內禁止設定排污口、禁止建設污染水體的項目。原有排污口和已建成的有污染的項目,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搬遷。
滏陽河其他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應當達到水質排放標準並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東武仕水庫庫區內禁止網箱養殖。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滏陽河水質的動態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通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滏陽河流域規劃、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和各用水單位申報的年度用水計畫,制定滏陽河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當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人民政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二十四條 取用滏陽河水,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領取取水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用水費用。
用水費用中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滏陽河及全市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章 防洪管理
第二十五條 滏陽河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沿河有防汛任務的縣(區)人民政府在市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滏陽河的防汛工作。
第二十六條 滏陽河的防洪預案,由市防汛指揮機構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任何部門和單位必須執行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指令。
第二十七條 市和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許可權在汛前應當對滏陽河的各類防洪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保障防汛安全。
第二十八條 對在滏陽河管理範圍內影響行洪安全的阻水障礙物,由沿河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由市和縣(區)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在緊急防汛期,市和縣(區)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 在汛期,各單位應當優先保障滏陽河防汛抗洪工作在通信、交通、運輸、電力、物資供應等方面的需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排水口、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填堵、拆毀或占用滏陽河堤防、工程設施以及經整治後增加的土地等,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危害較輕的,處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危害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東武仕水庫及以上流域,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或者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等破壞水土保持、損害水資源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張莊橋以上河段及兩岸向外延伸1000米區域內設定排污口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滏陽河其他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東武仕水庫庫區區域網路箱養殖對防汛行洪造成影響、逾期不清理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或埋設污水截流管道河段,將污水排入河道的;
(二)在張莊橋以上河段及兩岸向外延伸1000米區域內新建、擴建污染水體項目的;
(三)向滏陽河傾倒和排放油、酸、鹼類等有毒有害物質和工業廢渣、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
第三十七條 在滏陽河內使用毒品、炸藥及禁用漁具非法捕撈水生動物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滏陽河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越權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滏陽河和沿岸公(游)園主要包括:
(一)滏陽河主河道;
(二)牤牛河、渚河、支漳河分洪道、沁河、輸元河等支流;
(三)永年窪、黃粱夢蓄滯洪區及滏陽河沿岸的公(游)園。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設施(不含城市公共管網及附屬設施)是指下列滏陽河設施:
(一)河道設施:河道、堤防、橋樑、涵洞、水閘、攔水壩、泵站及其附屬設施;
(二)園林設施:花壇、雕塑、噴泉、碑刻、護欄、座椅、廊亭、水榭、甬道、廣場及其附屬設施;
(三)衛生設施:公廁、垃圾箱;
(四)照明設施:照明燈、綠化燈、配電室及其附屬設施;
(五)健身、體育設施;
(六)經營服務設施;
(七)其他相關設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727(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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