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

《邯鄲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澇工程安全,維護河道衛生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十七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邯鄲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澇工程安全,維護河道衛生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市、區)政府所在地的河道、溝渠、湖泊及其附屬設施的整治、利用、保護、開發和與之相關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河道管理實行市、縣(市、區)分級管理,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河道環境衛生和工程安全的義務,並有權對危害河道水生態環境、破壞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五條水利、城市管理、建設、環境保護、規劃、農牧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河道環境綜合整治按照市、縣(市、區)、鄉(鎮)河長制工作方案,實行河長制管理。
第七條各級河長在職責範圍內對城市河道管理工作負責。
市級總河長對全市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對全市河長制工作進行總督導、總調度。
市級河長負責指導、協調所分管河湖的保護管理工作,督導下級河長和市級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解決河湖管理重大問題。
縣級總河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重點對河湖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道防洪保全、執法監管等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組織協調、督導調度,及時研究解決河湖管理重點難點問題。
縣、鄉兩級河長對分管的河湖管理保護工作負領導責任。檢查督導有關部門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職責;組織協調上下游、左右岸進行聯防聯控;組織對超標排污、侵占河道、圍墾河湖、傾倒垃圾、非法采砂、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處置涉水突發問題;對河湖管理績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條河道水面的環境衛生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的部門按照相應的職能分工,各司其職。
市城市河道兩側綠地的環境衛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地以外的環境衛生由區政府負責。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河道兩岸沿線的環境衛生的清掃與處置,在所轄地段的沿河鄉村、社區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做好清運、管理工作。垃圾雜物應及時清運中轉到附近的垃圾站,不得隨意傾倒、焚燒。
第九條嚴禁向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
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施工場地監管,無建築垃圾處置手續的車輛,不得進出施工場地。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向河道傾倒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行為。
第十條河道主管部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在汛期前組織對所管轄的有調蓄雨水、排澇作用的河道、湖塘窪淀、溝汊水渠以及城區內的排水設施進行清淤排障,充分發揮其調蓄洪水和排除內澇的功能。
第十一條為保障河道行洪,河道主管部門應做好河道內船隻、皮划艇投放量規劃。對經海事等部門審查同意投放的船隻、皮划艇,河道主管部門要按照防洪對河段、水位、季節等要求,合理調度船隻、皮划艇投放量。
第十二條在城市河道內,禁止垂釣、炸魚、毒魚、電魚,禁止使用漁網、地籠、迷魂陣等手段捕撈水生動物,允許經營性垂釣的湖塘除外。
第十三條城市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防汛通道、人行道設定經營攤點;
(二)露天燒烤及遺棄雜物;
(三)破壞沿河市政公用設施、亮化設施、沿河護欄、安全警示牌等相關設施;
(四)向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枝葉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破壞或採摘河內及兩岸觀賞類植物;
(六)未經批准擅自取水;
(七)擅自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八)擅自新建、改建和擴大入河排污口;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河道內垂釣的,由河道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河道內炸魚、毒魚、電魚,使用禁止的漁網、地籠、迷魂陣等手段捕撈水生動物的,由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按下列規定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情節較輕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賠償損失,並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負擔,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河道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明確權責,發揮河道的防洪排澇、調節氣候、保護環境等作用,市水利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起草了《邯鄲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草案)》初稿,市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召開了論證協調會議等,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印發。
一、制定背景
城市河道與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連。流經我市主城區的河道主要有滏陽河、支漳河、渚河、輸元河、沁河等,還有南湖、北湖等湖泊,流經縣城的也有一些河流或湖泊。這些河流和湖泊的環境管理是城市建設與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當前,河道管理職責交叉、向河道傾倒垃圾、侵占河道、在河道內釣魚、非法捕撈等行為頻發,不僅嚴重影響了城市河道的生態環境和行洪安全,而且每年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整治和修建,有必要制定《城市河道管理辦法》來予以規範。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職責分工。當前河道管理職責交叉,向河道傾倒垃圾、侵占河道、在河道內釣魚、非法捕撈等行為頻發,為了做到監管無死角,《辦法》明確了水利、城市管理、建設、環境保護、規劃、農牧和區政府等的職責分工。如明確城市河道兩側綠地的環境衛生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綠地以外的環境衛生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向河道傾倒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行為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場地監管;河道主管部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汛期前組織清淤排障等,將管理職責明確,防止推諉扯皮。
(二)明確了保護要求。明確禁止在河道和河道管理範圍垂釣、炸魚、毒魚、電魚等手段捕撈水生動物,禁止露天燒烤及遺棄雜物,禁止破壞沿河市政、亮化、護欄、警示牌等設施,禁止向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等行為。
(三)設定了處罰條款。《辦法》針對河湖垂釣和破壞觀賞類植物情況設定了兩項行政處罰措施。第13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在城市河道內垂釣的,由河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14條第(三)項規定,破壞或採摘河內及兩岸觀賞類植物的,由河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情節較輕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賠償損失,並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