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邯鄲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是邯鄲市人民政府2019年公布的規章。

邯鄲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12月1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73號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水利用,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改善水體環境,促進節約用水,保障用水安全,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經營、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淨化處理後,達到國家及行業水質標準,可直接或間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計量設施、監測設施、維修站點和其他相關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除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外,均為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
本辦法所稱使用再生水的用戶,是指從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節水意識。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維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制定鼓勵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及再生水用戶參與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後,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或者進行城市建設,應當預留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線。城市綠化工程應當同步建設再生水澆(噴)灌、滴灌管道設施。
第八條 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當接受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的監督。再生水利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
第九條 納入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管理範圍的再生水利用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條 使用再生水的用戶,應當按照城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建設再生水設施,鼓勵委託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等專業單位進行建設。
因工程建設確需接入、改裝、遷移、拆除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的,須經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同意,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照規定應當利用再生水的,其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保護範圍為再生水幹線管道邊緣兩側各5米以內,再生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1.5米以內。
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設定明顯標識,取水口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並標示“非飲用水”字樣。
第十三條 在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的意見,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補救措施;對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採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十四條 符合再生水利用條件的下列用戶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含小區內綠化澆灌等)、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公廁以及生態景觀等;
(二)日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
(三)其他可以利用再生水的。
第十五條 用戶應當使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使用的鋼鐵、火電、化工、製漿造紙、印染等高耗水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
第十六條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提高再生水使用率。
第十七條 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水費標準,未核定前按照契約約定收取再生水水費。
第十八條 再生水用水量以結算水錶計量為準。
第十九條 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再生水利用系統的運行、使用情況和再生水水質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條 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城市公共再生水管理單位負責;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其產權人負責,也可以委託城市公共再生水管理單位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規範,做好再生水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確保供水水質達到國家及行業水質標準。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自來水供水管網連線;
(二)損毀、破壞、占壓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四)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五)未經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六)其他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或不充分使用的,由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按程式納入企業及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行為的,由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根據《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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