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節水用水辦法

《石家莊市節水用水辦法》,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014年公布施行的,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的規章。

石家莊市節水用水辦法
(201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4年1月2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發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石家莊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石家莊市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堅持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用水方針,以提高用水效率為目標,統一調配地表水,嚴格控采地下水,鼓勵使用再生水、雨水,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強力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節水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內的節水管理部門,負責節約用水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改、規劃、建設、園林、城管、質監、農業、林業、環保、衛生、工商、商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用水節水的管理工作,並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時充分考慮和採用先進、科學的用水節水技術和措施。
供水企業應當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供水範圍內用水節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推進節水型村鎮、節水型社區建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節約用水相關工作;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對在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重大浪費用水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條 本市實行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市節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和行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分解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市和縣(市)、區節水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節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畫、相關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生活、生產經營需要,核定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
公共供水單位依據節水管理部門核定的用水計畫向其用水戶下達用水計畫,並定期將用水戶用水計畫的考核、調整情況上報節水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與其用水戶簽訂供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用水戶違反節水規定的,經節水管理部門通知後,供水單位停止供水。
第十條 用水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應當及時到市或者相關區、縣節水管理部門申請重新核定用水計畫。
第十一條 用水應當計量、繳費。
供、用水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計量設施,並加
強對計量設施的檢查與日常維護,保證計量準確。供、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對計量設施定期進行校驗,發現計量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理或者更換。
用水單位無取水計量設施的,由節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安裝,並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設計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取水量,直至安裝水計量設施為止。
第十二條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階梯水價制度。
新建住宅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設定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原有住宅尚未實行一戶一表改造的,除因影響建築安全等原因無法改造的外,由供水企業進行改造,用戶應當予以配合。所需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戶)有兩類及以上用水性質類別,需要執行不同用水價格的,應當分別安裝計量設施。
用水單位未分類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該單位用水類別中水價最高的標準繳費。
住宅小區內的制售水機、洗車服務、景觀環境用水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並按相關用水價格標準繳費。
第十四條 節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直接從地表、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水計量設施的查驗,按時收取水資源費。
供水單位應當完善用水計量和查表制度,準確記錄用水量,按時收取水費。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節水管理部門和供水單位工作人員的查表、收費工作。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節水管理部門下達的取水指標用水,節水管理部門對用水單位進行定期考核。
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水單位超出用水指標用水的,除據實繳納水費外,並按下列標準繳納加價水費:超計畫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價一倍;超計畫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價二倍;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價三倍。
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單位超出取水指標用水的,除據實繳納水資源費外,按照《河北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章 再生水及雨水利用
第十六條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處理淨化後,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污水再生利用設施是指污水的收集、淨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再生水主要用於園林綠化、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景觀環境、工業生產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
第十七條 新建大型文化、教育、賓館、飯店、商場、辦公設施以及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應當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鼓勵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住宅小區等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自建相應規模的污水再生利用設施。
鼓勵連片居民小區集中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
第十八條 應當建設但可以使用其他污水再生利用設施供水的,經節水管理部門核實後,可以不單獨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但須配套污水再生利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並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條 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和從事再生水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再生水的價格應當按低於自來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價格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再生水運營管理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到裝表計量,按量收費,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戶。
第二十三條 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污水再生利用設施正常運行,同時按規定對出水水質進行日常化驗。
節水管理部門委託具有水質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確保再生水水質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園林綠化、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景觀環境、工業生產等用水,應當首先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再生水。
提供洗車服務的用水單位應當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水循環利用設施;暫不具備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條件的,實行再生水配送制。
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的,應當使用再生水,不得使用自來水或地下水;不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的,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並按相關用水價格標準繳費。
第二十五條 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針對因建築屋頂、路面硬化導致區域內徑流量增加,而採取的對雨水進行就地收集、入滲、儲存、處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設施、入滲設施、儲存回用設施、處理設施、調蓄排放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等的總稱。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一)民用建築、工業建築的建(構)築物占地與路面硬化面積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用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廣場、綠地等市政工程項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橋等市政工程項目。
第二十七條 已建成企業、單位、住宅小區和公園、廣場、綠地、城市道路、高架橋等市政基礎設施,具備建設場地條件的,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要求逐步補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二十八條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結合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遵循建設工程地面硬化後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徑流量和外排水總量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相關規定,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一)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建築物屋頂,其雨水應當集中引入儲水設施處理後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區域,如綠地、透水路面等進行蓄滲回補;
(二)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庭院、廣場、停車場、公園、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設工程,應當首先按照建設標準選用透水材料鋪裝,或者建設匯流設施將雨水引入透水區域入滲回補,或者引入儲水設施處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城市道路及高架橋等市政基礎設施,其路面雨水應當結合沿線的綠化灌溉,設計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二十九條 收集處理後的雨水主要用於綠化、道路清潔、沖廁、景觀環境用水和回補地下水等。回用的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條 再生水與雨水的輸配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設施表面應塗成淺綠色,並嚴禁與自來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連線,出水口必須標有“非飲用水”字樣和其他明顯標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直接從地表、地下取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未提交經審定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對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一律責令停止。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節水標準和規範,進行節水設施設計,並單獨成冊。
節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節水管理部門申報驗收。
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水循環及重複利用系統、再生水回用系統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再生水、雨水利用等節水項目的資金補助以及城鎮供水水質督查、檢測等。具體辦法由水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工業用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水的重複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節水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進行技術改造。
間接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循環使用率不得低於98%。
第三十四條 以水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水資源的損耗。
以地下水、自來水為原料制售飲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按相關用水價格標準繳費,產水率不得低於原料水的70%;同時安裝尾水回收設施,對尾水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對未安裝尾水回收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水源。
對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安裝的現場制、售飲用水設備,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安裝尾水回收設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狀況,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合理調整作物種植結構,發展高效益節水型農業,限制並壓縮耗水量大、效益低的農作物種植面積。積極推廣套用微滴灌、管灌、膜下溝灌、渠道防滲等節水灌溉技術,減少大水漫灌,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農業灌溉建設項目和新建農業灌溉水井,在申請取水許可時,應當附有農業節水灌溉工程項目建議書或者其他節水措施。已建成的農業灌溉工程應當有計畫地完成節水改造。
第三十七條 節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節水灌溉試驗,推行灌溉計量用水,安裝計量設備,逐步完善計量措施。利用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必須安裝計量設備。
加強農業灌溉管理制度和農田節水灌溉智慧型監測控制系統建設,提高農業灌溉用水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農業用井改為非農業用途的,用水單位應當到節水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重新核定用水指標,並按照新的用水性質類別計價繳費。
第三十九條 推進農民用水者協會建設,實行用水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務。支持農民用水者協會等基層管水組織依據章程開展節約用水工作;基層管水組織可以接受委託承辦有關節約用水管理事項。
第四十條 城鎮地區的綠地、樹木、花卉等應當採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綠化用水效率。
第四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項目和單位用水重點監控機制,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嚴格控制以水為原料的生產企業、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場所等高耗水項目發展。
本辦法所稱高檔洗浴場所,是指商務主管部門公布的大眾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場所。
第四十二條 供水單位或者節水管理部門應當逐步為以水為原料的生產企業、高爾夫球場、游泳池、高檔洗浴場所等高耗水單位安裝用水數據遠傳設備。
按照前款規定安裝用水數據遠傳設備的高耗水單位和用水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損壞或者拆除。
第四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設備、產品以及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
市節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時向社會推薦國家公布的“節水器具名錄”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錄”。
第四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管網和消防栓、消防水鶴的日常巡查、維護管理,如實記錄巡查和維護管理情況,提高監測和維護管理水平。及時改造更新老、舊管網和設施,降低供水管網的漏失率。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
第四十五條 節水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建立水資源實時監控、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節水信息管理系統,完善用水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第四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建設節水型單位。
(二)設立節水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建立用水台賬,開展用水統計分析,明確用水計畫、節水目標、節水措施,每4年進行一次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
(三)加強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加強節約用水的內部管理,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水產品、設備、工藝,提高節約用水水平。
第四十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知識列入學校教育內容。
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候車室、候機廳、旅行社等公共場所和單位應當積極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四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整合節水科技資源,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研製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以及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節水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供水單位、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節約用水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節水管理、內部管網及設施運行等有關情況;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節約用水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五十一條 節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取水量較大單位用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增加對高耗水單位的檢查頻次,對發現的浪費用水行為及時處理;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實行聯合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節水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間斷或者停止供水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停止運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變農業用井用途的,處2萬元罰款。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處1萬元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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