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決定》是邢台市人民政府2011年發布的決定。
根據《河北省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省政府令〔2010〕第14號)和《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制定辦法》(市政府令〔2011〕第4號)要求,市政府對2015年2月底前制發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對與上位法(含上級檔案)相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我市實際,相關檔案之間不衝突、不矛盾的161件規範性檔案決定保留;(二)對個別條款或內容與上位法相牴觸,但因管理需要不宜馬上宣布失效、予以廢止的9件規範性檔案決定修改;(三)對主要內容與上位法相牴觸或超越法定職權,以及依據已廢止或已被新上位法及上級檔案所涵蓋替代的、不符合上級檔案要求、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14件規範性檔案決定廢止;(四)對調整對象已經不存在、階段性工作已經完成、有效期已過的84件規範性檔案宣布失效。
凡未列入繼續有效和修改目錄的規範性檔案視為失效,不得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列入修改目錄的檔案,起草部門應在2015年9月30日前修改完畢,並按程式報送審查,重新公布執行。逾期不報送的,原檔案自行失效。修改期間,原文涉及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條款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