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三乘禁臭、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為民施政,
依法行政,
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貫徹黨的民眾路線,做到一切為了民眾,一切依靠民眾,為民眾辦實事、解難事,當好人民公僕。堅持
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
科學決策、
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切實提高議事決策的質量、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擔旬槳再員、秘書長,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公室主任。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政府黨組成員受市長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活動。分管領域有問題需市長協調解決的,要親自請示匯報,不以部門請示匯報替代;分管領域遇有重大或突發情況,要親臨一線指揮戰鬥。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協調市政府機關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離崗學習或其他原因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由頸雅照疊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各委員會、各局、各辦公室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愚戲察,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殃全注重工作反饋,對牽頭的重點工作,要根據工作開展情況,主動反饋階段性成效。接到上級機關和市級領導同志對分管工作的批示,要督促分管部門抓好落實,需要報告結果的按時反饋,不需要報告結果或不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不能對有關批示敷衍塞責,不能以檔案簡單批轉代替工作落實,堅決杜絕有批示無反饋。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擊斷擔。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按照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創新管理的要求,進一步轉變作風,提高效率,增強政府科學決策和處理複雜事務的能力。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堅持改革創新、突破瓶頸制約,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嚴格市乎乎盼場監管,規範市場執法,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構建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體系,推進節能減排,強化污染治理,大力倡導健康、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深入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科學民主原則,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全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章、規範性檔案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凡涉及人事、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得作出規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要求和記錄歸檔要求。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政務陽光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決策、執行、服務、管理、結果公開(以下統稱“五公開”)。將“五公開”要求落實到公文辦理、會議辦理程式,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共代表、專家、媒體列席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對“五公開”公開內容進行動態擴展和定期審查,明確年度工作重點,做好重點領域信息和依申請公開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要就重要會議、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要活動和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組織召開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工作。注重提升政務輿情回應效果,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布。
二十八、做好政策解讀工作,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檔案,由起草部門做好解讀工作。政策解讀工作突出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字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在工作程式上,堅持政策性檔案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
二十九、立足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平台,充分運用各類新聞媒體資源,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強化政府入口網站建設和管理,推進資源整合和開放共享,提升網站的集群效應,形成一體化的政務服務網路。及時準確刊登市政府及各部門公開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公眾查詢、司法審判等提供有效的標準文本。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強化黨內監察,全面從嚴治黨,要敢管敢嚴、真管真嚴、長管長嚴,不斷增強全面從嚴治黨的系統性、創造性、實效性。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開展民主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一、市政府要強化行政監察,加大審計力度,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建設開放、動態、創新、系統的監督體系。市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執行行政複議決定,接受上級政府層級監督;同時,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等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工作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決定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及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員可根據會議內容和需要確定,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市民代表旁聽。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中央、省和市委重要會議精神、政策要求等,討論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向市委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等議案;
(四)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市政府規章及重要檔案;
(六)聽取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決定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四十、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四十一、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公室主任和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除參加中央、省或省直部門會議、出訪、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會議,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經批准後,委派其他負責人參加,並將請假人員名單報告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十三、專題會議由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受市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涉及兩位以上市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會議主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四十四、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為市領導決策出謀劃策,督辦有關情況的落實,受市長、副市長委託協調解決市政府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經相關副市長審簽後,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後,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大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力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進行報導的,新聞稿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七、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常委會召開的有關會議,需副市長列席會議的,由市長確定。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年度計畫,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凡未列入計畫的,一般不得召開;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決定召開的,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市政府召開會議,一般只開到縣(市、區),副市長主持召開會議,需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會的要報市長批准。健全完善會議管理制度,以研究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為主,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會議。市政府各部門部署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次。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批。需要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要提前15天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批。特殊情況需要召開緊急會議,報市長審批。
五十、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到會講話。市政府綜合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確需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須報市政府批准,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邀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出席會議,須報市長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帶頭精簡會議,分管領域召開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能銜接召開的會議儘量銜接召開。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不得隨意擴大會議範圍,不搞層層陪會。副市長主持召開的各類專題會議,原則上只安排分管部門正職和相關部門及縣(市、區)主管副職參加,未經市長同意,不得擴大到相關部門正職和縣(市、區)黨政正職,會議原則上只安排1位同志作主題講話,時間控制在40分鐘以內,會議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二、市政府上報下發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市關於公文處理的規定。要嚴格按程式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送。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三、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五十四、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等,由市長簽發。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重要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長或受市長委託的副市長簽發。
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公文要進行前置審核,由起草部門提前10個工作日送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發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協調一致性、可操作性,提出前置審核報告後按程式報批並列會審議。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轉發市政府各部門的檔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同意後由秘書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或需部門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按照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製度執行。
嚴格控制臨時性發文,除國家、省檔案、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明確要求發文外,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一般不予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切實改進文風,嚴格控制各類檔案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凡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領導簽發前,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印發後,按要求報省政府備案。
市委、市政府聯合行文,由市長或受市長委託的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報市委簽發;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已有明確同意意見的,如無原則性修改,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批後報市委簽發。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批後報市委辦公室簽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市政府要服從市委統一安排,執行市委決定,確保市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活動(正廳級以上領導來邢台)和重要工作安排(召開全市性會議)要提前報市委。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工作要有前瞻性、計畫性,每周工作計畫按要求報市委。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增強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升能力。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對市政府交辦的工作要認真落實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拒絕。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離邢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先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邢出差(出訪)、休假,應提前3天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和分管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九、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出訪,需事先向市委書記請假,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審批。各縣(市、區)政府縣(市、區)長、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應事先書面請示市長同意(兼黨委書記的需事先書面請示市委書記同意)。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經外事部門審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兼黨委書記的,經外事部門審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審批。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負責人出訪,經外事部門審核,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六十、市長、副市長會見外賓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政府外事或商務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會見台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台辦或僑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不得直接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本部門、本地區的外事活動,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三嚴三實”要求,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轉作風、守規矩、講團結、勇擔當、作表率,形成一級做給一級看、一級帶著一級乾的生動局面。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堅持依法用權,正確用權、乾淨用權,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要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切實遏制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廉政建設有關要求,凡是市重大項目安排、預算外支出(含預備費)、土地指標使用等事項,不隨意開減收增支口子,要強化集中統一管理,按照“部門提出、市政府主管負責同志組織研究、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批”的程式進行。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車站、轄區分界處等迎送。除工作需要,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保持奮發作為的精神狀態,
夙興夜寐、激情工作,帶頭提高工作標準,爭做政府系統的表率。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按照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創新管理的要求,進一步轉變作風,提高效率,增強政府科學決策和處理複雜事務的能力。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堅持改革創新、突破瓶頸制約,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嚴格市場監管,規範市場執法,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構建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體系,推進節能減排,強化污染治理,大力倡導健康、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深入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科學民主原則,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全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章、規範性檔案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凡涉及人事、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得作出規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要求和記錄歸檔要求。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政務陽光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決策、執行、服務、管理、結果公開(以下統稱“五公開”)。將“五公開”要求落實到公文辦理、會議辦理程式,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共代表、專家、媒體列席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對“五公開”公開內容進行動態擴展和定期審查,明確年度工作重點,做好重點領域信息和依申請公開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要就重要會議、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要活動和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組織召開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工作。注重提升政務輿情回應效果,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布。
二十八、做好政策解讀工作,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檔案,由起草部門做好解讀工作。政策解讀工作突出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字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在工作程式上,堅持政策性檔案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
二十九、立足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平台,充分運用各類新聞媒體資源,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強化政府入口網站建設和管理,推進資源整合和開放共享,提升網站的集群效應,形成一體化的政務服務網路。及時準確刊登市政府及各部門公開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公眾查詢、司法審判等提供有效的標準文本。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強化黨內監察,全面從嚴治黨,要敢管敢嚴、真管真嚴、長管長嚴,不斷增強全面從嚴治黨的系統性、創造性、實效性。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開展民主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一、市政府要強化行政監察,加大審計力度,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建設開放、動態、創新、系統的監督體系。市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執行行政複議決定,接受上級政府層級監督;同時,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等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工作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決定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及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員可根據會議內容和需要確定,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市民代表旁聽。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中央、省和市委重要會議精神、政策要求等,討論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向市委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等議案;
(四)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市政府規章及重要檔案;
(六)聽取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決定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四十、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四十一、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公室主任和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除參加中央、省或省直部門會議、出訪、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會議,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經批准後,委派其他負責人參加,並將請假人員名單報告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十三、專題會議由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受市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涉及兩位以上市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會議主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四十四、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為市領導決策出謀劃策,督辦有關情況的落實,受市長、副市長委託協調解決市政府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經相關副市長審簽後,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後,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大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力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進行報導的,新聞稿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七、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常委會召開的有關會議,需副市長列席會議的,由市長確定。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年度計畫,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凡未列入計畫的,一般不得召開;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決定召開的,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市政府召開會議,一般只開到縣(市、區),副市長主持召開會議,需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會的要報市長批准。健全完善會議管理制度,以研究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為主,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會議。市政府各部門部署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次。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批。需要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要提前15天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批。特殊情況需要召開緊急會議,報市長審批。
五十、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到會講話。市政府綜合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確需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須報市政府批准,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邀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出席會議,須報市長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帶頭精簡會議,分管領域召開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能銜接召開的會議儘量銜接召開。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不得隨意擴大會議範圍,不搞層層陪會。副市長主持召開的各類專題會議,原則上只安排分管部門正職和相關部門及縣(市、區)主管副職參加,未經市長同意,不得擴大到相關部門正職和縣(市、區)黨政正職,會議原則上只安排1位同志作主題講話,時間控制在40分鐘以內,會議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二、市政府上報下發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市關於公文處理的規定。要嚴格按程式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送。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三、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五十四、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等,由市長簽發。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重要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長或受市長委託的副市長簽發。
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公文要進行前置審核,由起草部門提前10個工作日送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發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協調一致性、可操作性,提出前置審核報告後按程式報批並列會審議。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轉發市政府各部門的檔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同意後由秘書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或需部門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按照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製度執行。
嚴格控制臨時性發文,除國家、省檔案、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明確要求發文外,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一般不予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切實改進文風,嚴格控制各類檔案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凡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領導簽發前,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印發後,按要求報省政府備案。
市委、市政府聯合行文,由市長或受市長委託的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報市委簽發;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已有明確同意意見的,如無原則性修改,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批後報市委簽發。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批後報市委辦公室簽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市政府要服從市委統一安排,執行市委決定,確保市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活動(正廳級以上領導來邢台)和重要工作安排(召開全市性會議)要提前報市委。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工作要有前瞻性、計畫性,每周工作計畫按要求報市委。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增強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升能力。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對市政府交辦的工作要認真落實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拒絕。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離邢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先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邢出差(出訪)、休假,應提前3天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和分管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九、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出訪,需事先向市委書記請假,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審批。各縣(市、區)政府縣(市、區)長、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應事先書面請示市長同意(兼黨委書記的需事先書面請示市委書記同意)。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經外事部門審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兼黨委書記的,經外事部門審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審批。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負責人出訪,經外事部門審核,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六十、市長、副市長會見外賓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政府外事或商務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會見台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台辦或僑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不得直接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本部門、本地區的外事活動,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三嚴三實”要求,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轉作風、守規矩、講團結、勇擔當、作表率,形成一級做給一級看、一級帶著一級乾的生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