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界維護與管理

邊界維護與管理是根據我國與毗鄰國家簽訂的邊界條約中有關邊界及其標誌維護的條款的規定,用邊界標誌維護的幾種方法維護國家的領土主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邊界維護與管理
  • 所屬類別:維護管理
邊界維護與管理根據我國與毗鄰國家簽訂的邊界條約中有關邊界及其標誌維護的條款的規定,邊界標誌維護的基本方法大致有三種:一是分段負責。它是根據邊界的實際情況,邊界雙方按分工區段具體負責。如中緬邊界條約議定書規定:"排巴山口(赤眉里山口)以北的界樁,27號到34號和43號到45號由中方負責,35號到42號和46號到47號由緬方負責"。二是按號負責。就是按界標的單號和雙號分工負責。如中緬邊界議定書中規定:"從排巴山口(赤眉里山口)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一段的立樁號單號由緬方負責,雙號由中方負責"。附樁也是單號由緬方負責,雙號由中方負責。又如中蒙邊界議定書規定:"界線上的單號由中方負責,雙號由蒙方負責。"三是按位置負責。是指位於邊界兩側的界標,雙方各負責位於本國境內的界標。如中緬邊界議定書中規定:"同號雙立的界樁,位於中國境內的由中方負責,位於緬甸境內的由緬方負責"。又如中朝邊界議定書規定:"同號雙立和同號三立的界樁,分別由界樁所在的一方負責"。
國(邊)界不僅是一國地理位置的界線,也是一國政治制度的界線,還是國家主權實施的界線。國家領土的範圍依國(邊)界標誌的連線而確定。因此,加強國(邊)界標誌的管理也就是維護國家的領土主權。為了維護共同邊界的走向清楚,我國與鄰國簽訂的邊界議定書中對邊界的管理、維護以及對有關問題的處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其主要涉及邊界標誌被移動、損壞和毀滅的處理;關於防止界河、界江改道的處理;對損壞邊界標誌責任者的處理。我國《刑法》第323條規定:“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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