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遼陽市關於加強國有土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遼寧省遼陽市關於加強國有土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是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的國有土地審批管理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遼陽市關於加強國有土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03-22
  • 生效日期:2002-03-22
【發布單位】遼寧省遼陽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2002-03-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遼陽市關於加強國有土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大經營城市力度,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規範國有土地審批行為,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遼陽市國有土地儲備招標拍賣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7號令)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國有土地審批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的使用性質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別按如下方式處置:
(一)劃撥。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將土地使用權無償(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該種方式僅限於黨政機關、城市基礎設施、軍事、科研及國家重點扶持並投資的交通、能源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二)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除法律規定可採取劃撥方式處置的以外,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律按出讓方式處置。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招標、拍賣。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出讓底價後,按市場競爭規律,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競價,出價高者獲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凡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寫字樓等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同一地塊有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政府收回的閒置土地,國有企業破產需變現的土地,企業申請盤活的土地,一律按此種方式出讓。
其中,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拍賣出讓: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的,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對土地使用者資格無特殊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強度無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公開招標出讓:除為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強度受特殊限制,僅少數單位和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殊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2.租賃。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契約,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對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採取此種方式。
3.協定出讓。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契約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改制企業用地和不宜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可採取此種方式出讓。
(三)作價出資(入股)。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到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根據企業改制需要,新設企業應保留國有股股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由有批准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國家股權持股人統一持有,並按比例收取企業紅利。
(四)產權登記。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在原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新建不改變用途的生產經營附屬設施的,土地使用者均須持有關資料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和變更登記。
二、嚴格履行用地審批手續
無論以何種方式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均須依法嚴格履行用地審批手續。
(一)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要在中標或競得後3日內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完備審批手續呈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審批。
(二)以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完備手續,核定價格後,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審批。
(三)以出租方式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租期、租金和完備手續後,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審批。
(四)以劃撥方式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法律依據並完備審批手續後,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審批。
(五)以作價入股方式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要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地價評估,確定土地資產量,核定股本金額後,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審批。
(六)以登記方式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勘察界址、面積、用途後,辦理登記手續。
(七)處置改制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由改制企業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完備土地使用權處置手續,按法律規定和程式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審批。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應先期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處置參考意見。
三、嚴格掌握土地收益標準
以招標、拍賣方式處置土地的,招標、拍賣的底價不能低於宗地基準地價與儲備招標拍賣前期費用之和;以協定方式出讓的最低價格為宗地所處土地級別基準地價中的純收益,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所徵收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最低價格的60%。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若改變批准的土地用途或者容積率的,均要按協定出讓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差價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降低土地收益的收取標準。
四、嚴格土地收益管理與使用
國有土地收益原則上要全部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國有企業改制、經營城市進行土地整理等。企業改制的土地收益政府同意全額返給企業的,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與外單位聯合盤活土地資產的,要將依法核定的土地收益全額上繳同級財政,而後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的決定發放到使用單位。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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