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流動人口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遼寧省流動人口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在1997.06.02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流動人口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6.02
  • 實施時間:1997.07.01
第一條 為做好流動人口管理費徵收使用工作,根據《遼寧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流動人口中跨市、縣流動的下列人員,在申領《暫住證》時,應當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雇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五)其他務工人員。
第三條 流動人口管理費按每人每月20元至60元計征;暫住時間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核定。
第四條 流動人口管理費由流動人口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徵收。具體收繳方式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成建制或有組織流入、來暫住地承包工程或為工程提供勞務的,由用工單位按用工人數一次或分期代為交納。
第六條 收費單位應向當地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實行憑證收費。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第七條 流動人口管理費納入預算外資金征管體系,實行專戶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第八條 流動人口管理費用於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補充城鎮企業特困職工解困資金,補充城鎮建設和維護的費用,管理費的比例,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財政部門核撥。
第九條 各市財政部門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徵收的流動人口管理費按總額2%的比例上交省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專戶。市、縣(區)分配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徵收和管理流動人口管理費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流動人口管理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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