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

《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是2024年8月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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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的通知
遼政辦發〔2024〕2號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8月5日

檔案內容

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77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50號)等法律法規及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受益者付費、破壞者賠償”原則,建立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機制。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遼河、渾河、太子河、大遼河、大凌河、小凌河、鴨綠江等幹流,與直入幹流的支流、入海諸河及入水源地支流的考核斷面,適用本辦法。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考核斷面設定,每年確定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目標,每月考核一次。  第四條 對當月水質指標值優於考核目標的跨市河流斷面,由下游市對上游市給予激勵;對當月水質指標值劣於考核目標的跨市河流斷面,由上游市對下游市給予補償。對當月水質指標值優於考核目標的出省河流斷面,由省政府年終對斷面所在市政府給予激勵;對當月水質指標值劣於考核目標的出省河流斷面,由斷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繳納補償資金。對當月水質指標值優於考核目標的跨界入海河流斷面,由省政府年終對斷面所在市政府給予激勵;對當月水質指標值劣於考核目標的支流斷面、入海口斷面、水源地入口斷面等其他類型斷面,由斷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繳納補償資金。對左右岸跨界的河流斷面,依據超標污染界定情況核定補償資金,無法界定的,對左右岸城市各核定50%補償資金,分別向省政府繳納。  第五條 斷面水質考核指標包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中除去水溫、糞大腸菌群的22項指標。其中總氮指標不參與斷面水質類別判定,單獨作為補償資金核定依據;其餘21項指標按照單因子評價確定斷面水質類別。  第六條 按照水質類別核定激勵補償資金時,幹流斷面激勵補償資金額度為100萬元,遞增一個水質類別增加100萬元;其他類型斷面激勵補償資金額度為50萬元,遞增一個水質類別增加50萬元。對劣於Ⅴ類水質的斷面,按當月各超標因子超標倍數乘以10萬元的補償基數累計計算。  總氮指標以2020年河流斷面總氮年均濃度作為考核目標,按當月總氮濃度超標倍數乘以補償基數單獨核定補償資金,幹流斷面補償基數為20萬元,其他類型斷面補償基數為10萬元。  第七條 對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或其他行政執法抽查抽測過程中發現斷面水質超標,以及省考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為劣Ⅴ類的,重新核定補償資金,當月不累罰。對省考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當月連續3日或累計5日以上為劣Ⅴ類的,以日均值超標最嚴重的數據核定補償資金。補償資金依據污染最重情形確定。  第八條 對年內斷流的河流斷面,依據年度斷流情況和實際水質情況核定補償資金。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每月向相關市政府下達通知書,並抄送省財政廳和相關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條 相關市政府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足額支付激勵補償資金,並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備案。對逾期未履行激勵補償責任的,經省政府批准,將激勵補償標準提高10%,在年度財政結算時予以扣繳。  第十一條 除跨市斷面外,其他斷面補償資金作為省統籌資金,用於省際界河、跨界入海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的激勵及對各市年度考核獎勵。  第十二條 各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統籌推進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協同共治,宣傳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政策和實施效果,依法及時公開激勵補償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完成年度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目標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追責問責。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激勵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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