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1日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06年6月1日
- 會議: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施行時間:2006年9月1日
(2006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1日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1日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第一條 為加強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防止河流水質污染和水質污染糾紛,根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廣東省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控制我省河流水質污染,保護飲用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跨越市(地級市)行政區的東江、西江、北江、韓江和鑒江的幹流及其主要支流...
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是一部地方性法律法規,1997年修訂。修訂的條例 (2002年3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水質保護條例》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條例。檔案來源 《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水質保護條例》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公布的《廣東省人民...
本條例所稱河湖長制,是指各河湖設立河長湖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湖水域岸線管理和執法監管等河湖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推動綠色水經濟發展,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的工作機制。本條例所稱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等。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條例所稱的西江流域是指從封開縣與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河流交接斷面至佛山市三水區思賢滘的西江幹流及其全部支流在本省境內的集雨面積。本條例所稱的西江水系是指本省境內的西江幹流以及與西江幹流連通一起的全部水體。第三條 西江水系水質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強聯合防治,...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溪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增強防汛...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月19日 廣東省韓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 (2001年1月1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保護本省韓江流域水質,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韓江流域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韓江流域...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該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內容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廣東...
第九條 西枝江幹流、主要支流跨縣級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應當達到省劃定的水環境功能區水質控制目標。水質達標或者改善情況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條例施行前交接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解決方案並組織實施,限期達到水質控制目標。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
重點水質監測站(點)應當實行實時線上監測,逐步開展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與主要污染物通量實時監控。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重點流域水環境監測網路,實現河庫的動態監管。第三十八條 重點流域幹流、主要支流實行跨縣級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管理制度,具體...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水環境質量監測,每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個月份螺河、黃江等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以及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水體的水質監測結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對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的取水口水質進行監測。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環境狀況、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或者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和管理的需要,制定跨鎮區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方案,並向社會公告。跨鎮區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方案,應當包括河流名稱、斷面名稱及編號、斷面地點、交接關係、斷面水質控制目標、責任主體、考核獎懲措施、監測單位名稱...
省水利廳(省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考核的日常工作,並負責考核指標數據的收集、分析評價與審核,以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的監測評價。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跨地級以上市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數據的監測評價。省統計局負責提供各地級以上市國內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等數據。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提供本轄區內考核所需的...
第二十六條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的入海河流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方案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入海河流斷面水質不得低于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入海河口海域水質要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方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到按照...
《陽江市漠陽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於2018年8月7日陽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2018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2018年8月7日陽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
《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為保護飲用水源水質制定的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飲用水源水質,確保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
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於2016年8月29日江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潭江流域水質,防治水污染,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
實施區域限批。按照《廣東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區域限批,未實現階段水質目標前,不得審批增加相關污染物、影響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檔案。嚴格環境執法,重點污染源實行一月一巡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組織交叉執法、聯合執法。實施“河長”責任制。在珠江廣州河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