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播出和覆蓋,促進廣播電視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視設施,是指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地球站、地面站、監測站、收信站、有線廣播電視台(站)的節目製作、播出、發射、傳輸監測等場所、設備、專用車輛和其他設施。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並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公安、建設、土地管理及電力、郵電、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做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
第四條 省、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培訓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人員,培訓合格的發給省統一印製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檢查證》,持證人員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
第五條 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對保護廣播電視設施有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設施劃定安全保護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依照城市規劃的要求修建圍網或圍牆,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國家頒布的有關城市無線電收發區規劃,將廣播電視發射區和收信區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其他廣播電視設施需要在城市規劃中予以保護的,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同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予以保護。
第九條 未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下列場所:
(一)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及相關技術區;
(二)廣播電視發射機房、天線發射區,信號傳輸系統所在地及附屬設施的相關區域;
(三)廣播電視監測台(站)的機房及天線收信區;
(四)設有廣播電視保護標誌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 禁止在廣播電視發射區域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損壞廣播電視發射設施及其附屬設備;
(二)在天線場地敷設架空電力、通信線路;
(三)在中、短波發射天線半徑250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
(四)向天線、饋線及其附屬設備投擲物品或者射擊,損壞饋線桅桿的接地線;
(五)在天線半徑500米範圍內點火燒荒,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穿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
(六)在饋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種植高桿植物;
(七)在天線拉線地錨半徑5米範圍內挖土或傾倒腐蝕性物品;
(八)利用廣播電視台(站)發射的高頻輻射能量照明。
第十一條 禁止在廣播電視傳輸路徑中進行下列行為:
(一)在埋設地下電纜、光纜線路的兩側各5米和水下電纜兩側各50米範圍內輔設石油天然氣管道;
(二)移動、拆除、損壞地下電纜終端桿、架空線路的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
(三)在地下電纜、光纜線路兩側各2米範圍內施工作業,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
(四)在埋設地下電纜、光纜的地面上傾倒垃圾、礦渣和腐蝕性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
(五)線上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
(六)移動、損壞線路標樁和其他標誌物;
(七)在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線路上擅自掛接收聽、收視器具;
(八)與架空線路間距小於5米種植植物;
(九)線上路塔桅(桿)半徑5米的範圍內挖沙取土;
(十)移動、毀壞有線電視信號放大器;
(十一)在衛星廣播電視發射和接收天線正向左右各80度,距離50米範圍內建造建築物和種植高桿植物;
(十二)在廣播電視專用線路線桿(塔)及拉線上懸掛物品、拴放牲畜及線上桿半徑25米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三)在微波傳送信號的道路及衛星地球站電波通路內,建設影響或阻擋電波通路的建築物;
(十四)其他有可能切斷、損壞線路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在廣播電視監測台(站)及其附屬設備區進行下列行為:
(一)在天線監測設備半徑15米及主向5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穿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
(二)在監測台(站)半徑500米範圍內設定影響監測效果的構件及其他設施;
(三)移動、損壞監測天線桿及其附屬設備。
第十三條 興建電氣化鐵路、架設產生較強電磁輻射的電力、通信線路,其專用線路與廣播電視台(站)等有關技術區,靠近、平行、交叉或可能造成干擾時,必須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協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不得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以及收信等技術區周圍設定影響廣播電視節目質量的電磁輻射設施,已經設定的,必須採取禁止措施。
第十四條 對超越廣播電視傳輸架空線路保護間距的農作物和樹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機構可以剪除或督促有關單位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的,應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必須先建設後拆遷,按原規模和標準,建一遷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使用廣播電視發射傳輸的專用頻段。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中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向廣播電視有關單位報告,並派專人看管事故現場。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修復的全部費用。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設施的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接收、發射及監測等相關技術區半徑500米範圍內,排放噪聲不得超過100分貝。
第二十條 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設施遭到損壞以致造成廣播電視事故發生時,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播出廣播電視節目受到阻礙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採取應急措施保證節目正常播出。
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視情節處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停播的,處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盜竊、破壞廣播電視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亂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造的建築物,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拒不拆除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建設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損壞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損失的,按停播造成的損失和恢復正常播出所需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具體賠償標準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分別為:
(一)節目製作和播出場所含無線和有線廣播電視台、站的製作中心、播控中心、播音室、演播室、錄音(像)室、複製室、音像磁帶庫;
(二)節目發射設備含接收、傳送機房設備,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接線、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三)節目傳輸設備含架空或埋設的傳音電纜線路、同軸電纜線路、光纜線路、共用天線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線路、微波站及傳輸通路、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備、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四)節目監測場所指監測台、站;
(五)專用車輛指轉播、採訪、錄音(像)、監測、傳送、發電等廣播電視用車;
(六)其他設施指廣播電視專用供電、供水、通信設施以及專用道路、避雷接地系統、圍網、圍牆以及廣播電視設施的標誌物、警戒線裝置等。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10日通過,1989年11月22日修正的《遼寧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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