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修正)

1986年12月10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9年11月22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正案》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89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2月10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保護全省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視設施是指經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廣播電視台(站)、技術區、天線區、專用線路、設備、專用車輛、專用道路。
廣播電視台(站)包括廣播電台、電視台、收訊台、發射台、實驗台、監測台、微波站、衛星地面站、有線廣播站、放大站。
技術區包括節目製作中心、播出中心、發射機房、收訊機房、微波機房。
專用線路包括廣播電視專用地上地下節目信號纜線、廣播纜線、電力纜線、電話纜線、各種線桿。
專用車輛包括轉播車、採訪車、錄音車、錄像車、監測車、發電車。
第三條 凡我省境內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是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廣播電視設施遭受自然災害破壞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協助廣播電視部門進行搶修。
第七條 凡擁有廣播電視設施的單位,應按技術要求和有關規定,在設施周圍劃定安全保護區,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八條 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工程計畫時,凡涉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事先徵得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新建、擴建廣播電視設施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有關資料報送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凡因城鄉建築工程阻礙已有的廣播電視專用微波通路、衛星地面站電波通路,或需移動地下電纜時,應由建設單位負擔由此而採取補救措施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十條 在中短波發射天線區附近進行建築施工,必須徵得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興建大片建築,必須距天線區邊界五百米以外;興建高大建築,應距天線區邊界一千五百米以外;在中短波發射天線二百米以內禁止修建任何建築物。
第十一條 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以及收訊等技術區周圍,不得設定無防範的電磁輻射很強的設施;已經設定的,必須採取禁止防範措施,不得影響廣播電視設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供電部門應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供電線路的維護管理,確保全全供電。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停電時,供電部門應立即搶修,儘快恢復供電。
第十三條 架設電力、通訊線路與廣播電視台(站)的技術區、天線區、專用線路平行、交越、靠近時,有關單位必須事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協商,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執行。必要時應共同制定安全防護措施並簽訂協定,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在各項施工和作業中,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廣播電視部門。
第十五條 廣播專線與樹枝的間距,在林區不得小於二米,一般地區不得小於一米。因林木生長阻礙已有的廣播專線節目傳輸、廣播電視專用微波通路和衛星地面站電波通路時,由廣播電視部門通知有關部門限期剪除,過期不剪的,廣播電視部門有權剪除。 ##13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部門以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廣播電視台(站)、技術區、天線區、專用車輛及其它設有明顯標誌的安全保護區。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挪動、拆除、毀壞廣播電視專用線路、地下電纜的標樁和安全保護區的圍牆、護欄、鐵刺圍網;
(二)線上桿二十五米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線上桿、專用線路拉線上掛物品、拴牲畜;攀登線桿及天線塔桅;
(三)在架空饋線下及兩側各延伸六米範圍內植樹或修建建築物;在地下電纜的地面軸向兩側各延伸三米範圍內鑽探、挖掘、植樹、堆放笨重的或對電纜有腐蝕性的物品;
(四)在廣播電視台(站)、技術區、天線區周圍三百米以內燒荒、爆破;向天線和架空線路射擊或其它損壞線路行為;
(五)利用廣播高頻輻射能量照明或在廣播電視專用電力線路上跨接用電設施;在有線廣播專線上私自掛接收聽器具;
(六)挖掘和阻塞廣播電視專用道路。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除責令其立即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外,對責任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破壞、盜竊廣播電視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受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在接到處罰通知書後十日內將罰款送交指定的廣播電視部門。無正當理由過期不交的,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
第二十一條 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違法亂紀、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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