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01年9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的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在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建立地方紅十字會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行業紅十字會,在本系統、本單位範圍內開展紅十字工作;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在本地區、本單位範圍內開展紅十字工作。
省、市、縣紅十字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的工作。
第四條 省、市、縣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五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濫用紅十字標誌。
醫療機構以紅十字會命名或者冠以紅十字名稱的,必須經省紅十字會批准,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備案。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紅十字會開展的公益和救助活動。
第七條 紅十字會可以吸收承認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單位和個人為紅十字會員,也可以吸收熱愛紅十字事業,自願為紅十字會工作的社會人士為志願工作者,協助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工作。
第八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紅十字會的宗旨、性質和任務;
(二)依照紅十字會章程發展會員,收繳會費,建立志願工作者隊伍;
(三)募集、管理救災款物,興建和管理救災備災設施;
(四)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助活動,及時向災區民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五)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以及社區和農村,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
(六)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七)建立造血幹細胞捐贈者資料庫,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八)建立紅十字救護站,組織民眾參加意外傷害的現場救護;
(九)發展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以及國外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開展尋人轉信和國際間的交流互助等活動;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託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收入;
(四)行業紅十字會和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資助;
(五)人民政府的撥款。
第十條 省、市、縣紅十字會可以建立紅十字救助基金,專項用於人道主義救助活動。
紅十字救助基金的主要來源為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社會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由省紅十字會統一管理。
紅十字會可以在機場、車站、碼頭、賓館、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設立紅十字募捐點(箱),進行社會募捐活動。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對不適合救助對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資,經徵得捐贈者同意,報請上級紅十字會批准,可以進行變賣或者義賣。變賣、義賣收入全部用於紅十字事業。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對接受的捐贈、資助、變賣或者義賣所得,應當建立賬目,完備手續。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資助者的意願,並將款物使用結果告知捐贈者、資助者或者向社會公布。
捐贈者、資助者有權向紅十字會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者、資助者的查詢,紅十字會應當如實答覆。
第十四條 紅十字會接受用於人道主義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依法享受免稅待遇,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運輸和放行等相關手續,並協助紅十字會做好捐贈物資的轉運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款物,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減稅、免稅待遇。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建立健全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並將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以及財產管理狀況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依法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對正在執行救災、救護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和緊急救助標誌的交通工具,應優先通行,免收路、橋通行費。
紅十字會配備的設有專門標誌的救助、指揮車輛,經省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免收公路養路費。
第十七條 濫用紅十字標誌和未經批准以紅十字會命名或者冠以紅十字名稱的,經當地紅十字會報本級人民政府,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經費、財產以及捐贈款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紅十字會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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