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民事防護實施辦法

葫蘆島市民事防護實施辦法 為了控制與減輕戰爭空襲災害、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災害危害,提高城市整體抗災防護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應急救援,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遼寧省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民事防護實施辦法
  • 目的:提高城市整體抗災防護能力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性質:檔案
概述,民防組織機構與職責,指揮程式,規劃與預案,指揮信息網路,救援力量組織,預防和救援,培訓教育,經費物資,獎勵與責任,附則,

概述

第一條 為了控制與減輕戰爭空襲災害、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災害危害,提高城市整體抗災防護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應急救援,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遼寧省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事防護(以下簡稱民防),是指政府與軍事機關動員和組織民眾對戰爭災害、重大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災害實施的綜合防護與聯合救援的全部活動。
重大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災害(以下簡稱重大災害事故),是指由政府組織指揮、涉及相關部門。需要調動社會力量實施聯合救援的災害和事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空襲、破壞性地震以及重大水災、火災引發的次生災害、核事故、放射性事故、化學事故、建築物與構築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突發性傷亡事故的綜合防護及相應的救援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民防工作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防救結合的方針。貫徹防空防災統一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獲得民防保護的權力,均應依法履行民防義務。

民防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民防是一項全民性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民防工作的領導。
市民防指揮部總指揮由本市最高行政首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政府、軍事機關和民防部門領導擔任。市民防指揮部是本級政府和軍事機關實施民防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有權調動和指揮全社會的各種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民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市民防規定;
(二)組織、檢查、監督防災救援準備工作;
(三)調查、掌握防災救援綜合信息;
(四)組織制定救援預案,建立輔助決策系統;
(五)組織防災救援指揮、通信、警報保障系統建設;
(六)指導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建設和訓練,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實施救援;
(七)協調現役、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與應急救援;
(八)組織民防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民防經費和物資的調動與管理;
(九)開展國際民防事務交流,尋求國際民防事務合作;
(十)民防涉及的臨時性任務。
市民防指揮部下沿民防救援辦公室在民防局,負責指揮工作的日常組織、協調、監督及勤務。
第七條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民防工作任務:
公安部門組建應急救援特勤分隊;參與第一現場的應急救援;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組織搶運現場傷員;設定現場警戒,組織人員撤離,保證交通順暢;協助交通部門保證特種運輸工具調用;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向指揮部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消防部門組建應急救援特勤分隊:參與第一現場的應急救援;協助醫療救護部門營救現場傷員;負責化學、放射性事故現場洗消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向指揮部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環保部門組建防化監測隊:負責現場污染的監測和風險評估;負責確定事故現場毒劑和種類、危險程度;參與化學。放射性事故現場洗消對洗消結果提出報告;參與核化事故調查,向指揮部報告結果。
衛生部門組建醫療救護專業隊;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救護和搶運;組建衛生防疫隊,負責對事故現場消毒處理;開設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綠色通道;負責向指揮部報告事故現場傷員的病情、救護和搶運情況。
交通部門組建交通運輸專業隊;執行應急救援運輸任務;負責管區內被損壞的道路、橋樑的應急搶險搶修工作;保證本系統內特種運輸工具隨時調用。
電信部門組建有(無)線搶險搶修專業隊:保證專業隊伍隨時調用和通訊暢通。
電業部門組建電力搶險搶修專業隊;保證專業隊伍隨時調用和電力供應。
建設部門負責組建燃氣、房屋、城市公用設施搶險搶修專業隊;提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搶險搶修方案;向指揮部報告搶修工作的進展和完成情況。
地震部門負責地震預測、預報和監測,為指揮部組織抗震救災提供可靠依據。
水利部門組建水利工程搶險搶修專業隊:做好水災預測、預防和搶修工作,向指揮部報告水利資源和水災災情及搶險搶修情況。
氣象部門組建專(兼)職氣象專業隊;根據指揮部的指令,提供災害現場所需氣象信息和資料。
民政部門負責事故現場死亡人員的清運處理;負責災區災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濟。
勞動部門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向指揮部報告事故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人民保險公司參與事故調查,按規定支付保險理賠金。
教育部門結合國防教育開展災救災知識教育並向指揮部報告防災救災知識教育情況。
財政部門保障政府規定的應急救援所需的各種經費落實,並監督檢查經費使用情況。
經貿部門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受災地區或部門恢復生產;向指揮部報告受災地區或部門的財產損失情況。
計畫部門負責制定救災所需的物資計畫。
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搶險救災工作的現場報導;根據指揮部的指令,負責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第一現場的資料採集;根據指揮部指令發放防空和重大災害警報信號;協助民防部門做好防空防災宣傳教育。
新聞單位負責搶險救災工作的文字和圖片報導;根據指揮部的指令,負責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第一現場的圖片資料採集;協助民防部門做好防空防災宣傳教育。
渤海造船廠、葫蘆島鋅廠;錦西煉油化工總廠、錦西化工總廠等企業組建特種專業隊伍並保證隨時調用。

指揮程式

第八條 市民防指揮部向讓會公布報警電話,受理報警並及時組織救援。
第九條 戰爭災害、重大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災害的應急救援或指揮部認為有必要的應急救援,應開設現場指揮所。現場指揮所由指揮長、副指揮長和相關人員組成。現場指揮所開設之前,由先期到達現場的救援部門最高領導負責組織指揮。現場指揮所開設後,該領導為現場指揮所成員之一。
第十條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所的主要任務是:
(一)掌握救災全局,指揮現場救援行動;
(二)根據事故情況,調動各專業隊伍實施救援;
(三)確定危害範圍,及時組織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四)核發事故通報,及時上報災情與救援情況。

規劃與預案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與防災救援規劃和預案應當緊密結合,保證統一建設和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市、縣級民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災減災規劃和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組織實施。
規劃和預案應當根據不同時期變化情況適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單一災害和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由各有關部門負責制定,送民防部門備案。聯合救援預案由民防部門組織各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防空襲重點目標單位和災害事故危險源單位是防護重點,應當制定防災自救預案,報主管部門審定,送民防部門備案,民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計畫、財政、民政、商業、物資、醫藥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防災救援物資保障計畫,結合平時物資周轉供應,有計畫地儲備民防物資。物資保障計畫報同級政府審批後由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指揮信息網路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與防災救援指揮信網應當一致,不得重複投資和重複建設。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有重點地建設民防指揮場所。抓好無線數傳網建設和移動通信指揮網建設,建立和完善指揮自動化網路,與各有關部門和實現指揮(辦公)自動化網路互連,保障住處共享和指揮連動。
各有關部門應當向民防部門提供防空防災信息。
第十七條 民防部門設立的重大災情接處警電話,應當與“110”、“119”、“120”等接處警電話構成統一的體系。公安、消防、醫療救護部門應當與民防局指揮中心建立直線電話,保障民防部門綜合協調重大應急救援行動。
第十八條 防空警報應當承擔防災報警任務,按照防空與防災報警的要求加強建設。
第十九條 民防指揮信息網和警報網建設所需通信專線;中繼線,由電信部門負責保障。
民防通信的專用頻率和警報音響信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救援力量組織

第二十條 本市行政區內的一切單位和有行為能力的個人都必須服從政府統一組織指揮,參加民事防護行動。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民防需要,組織有關部門組建民防專業隊伍。
市、縣級民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民防專業隊伍組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下列部門負責組建:
(一)建設。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
(二)衛生、醫療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
(四)環保、化工等部門組建防化隊。
(五)電信部門組建通信保障隊和通信搶修隊。
(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
紅十字會依法組織救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社會救援力量,由民防部門負責統一編組,由政府根據救災需要隨時調用。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救援力量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及個人擁有的可用於民事防護的裝備由民防部門負責調查掌握,以備隨時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應急救援裝備。
第二十四條 社會各種救援力量和特種防護裝備,應當在民防指揮部辦公室備案。遇有負責人或聯繫方式變更,應及時向民防指揮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民防部門應當會同民防專業隊伍組建部門制定民防專業隊伍訓練大綱、訓練計畫和綜合演練、演習計畫。
民防專業隊伍專業訓練,由組建部門組織實施。民防專業隊伍綜合訓練、演練、演習,由民防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預防和救援

第二十六條 單一災害、事故的預防由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各種災害事故的聯合救援由民防部門負責組織。民防部門在政府授權下檢查、監督災害和事故的預防和救援準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空與救災意識。
市、縣級民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防宣傳教育計畫。
在校學生的民防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民防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民防宣傳教育。
各級民防部門應當加強對民防宣傳教育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市公民應當學習民防基木知識,接受民防基本技能培訓,參加民防演練,具備自救互救能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畫地組織本單仕人員進行防災自救互救演練。民防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第二十九條 重大災害、事故和傷亡事件發生時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統一組織指揮;一般性災害、事故和傷亡事故發生時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發生、發現重大災害和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告民防局指揮中心,或者通過“110”、“119”報警服務台轉報。民防局指揮中心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接處警,保證政府指揮救援。受災或者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在報告或者報警的同時,採取應急措施,組織自救互救,配合聯合救援行動。
第三十一條 各種民防專業隊伍和社會救援組織應當按照政府或民防部門的指令及時參加救援行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
根據民防指揮部的指令,民防部門有權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救援設備、裝備和物資。被調用設備、裝備和物資的單位或個人,要堅決服從命令積極抓好落實。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民防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計畫、財政、民政、審計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平衡、監督、檢查綜合防災救援資金、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培訓教育

第三十三條 民防專業隊伍的訓練計畫,由市民防局(市民防救援辦公室)制定,報市民防指揮部批准,由市應急救援中心、救援專業隊組建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市應急救援中心負責全市危險源單位救援分隊(組)、救援幹部和接觸危險物品人員應急救援的培訓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有計畫地組織本部門(單位)人員進行防災自救互救的演練,民防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經費物資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民防部門所需的應急救援費用,從有關資金中解決,各級財政部門在財力可能的情況下應給予適當補助。
市應急救援中心業務費、裝備器材的購置與維修費、補貼等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 救援專業隊(組)所需防護物品;救援裝備器材的購置與維修、訓練經費,原則上由組建部門或單位自行解決。
第三十八條 危險源單位救援分隊(組)的救援經費;裝備器材的購置與維修由本單仕自行解決。
第三十九條 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空襲災害、自然災害實行無償服務,事故災害有償服務的原則。救援隊伍裝備器材損耗和相關費用由發生事故需要幫助的單位與個人負責補償。支付。

獎勵與責任

第四十條 在民防救援行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參加救援的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民防部門審核,報市、縣(市)區政府批准,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在參加民防救援行動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部門或單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要求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上級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後,態度消極,拒不改正的;
(二)發生、發現災害(事故)的單位或個人,不及時報警、報告的,不採取相應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拒不執行民防指揮部或民防部門有關救援通知指示、命令的;
(四)不服從市民防指揮部調動,貽誤時機,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毀壞、挪用、占用民防設施(警報設施、通信設施設備、工事等)、救援器材、物資、資金的。
第四十三條 負有民防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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