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遼寧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旨在保障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及促進職工和企業共同發展;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8月5日通過,共二十四條,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 發布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0年8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通過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五十四號
《遼寧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8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6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促進職工和企業共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民主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職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參與企業管理的活動。
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其他形式包括企(廠)務公開、集體協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合理化建議等。
職工大會適用本條例關於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
第四條 推進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發展。
第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
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企業依法經營和管理。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供服務。
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和職工依法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工商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協商並研究解決涉及企業民主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
經上一級工會同意,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企業民主管理職權:
(一)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契約草案和專項集體契約草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職工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有權監督和要求罷免本企業的職工代表,監督辦法和罷免程式由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活動而占用法定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縣以下區域內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內的企業,可以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是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本區域、行業年度發展與集體契約簽訂、履行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契約和專項集體契約草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企(廠)務公開主要採用職工代表大會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在醒目地點和位置設立固定的企(廠)務公開欄,以及企(廠)內電視、廣播、網路、報刊、牆報公布等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實行企(廠)務公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守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就集體契約的訂立、變更和續訂,以及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
第十九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企業工會會同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企業工會或者企業可以對成績突出的職工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有條件的企業或者企業工會可以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方面的相關培訓,提高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企業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企業工會和上級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企業民主管理是維護廣大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利益的需要,依法保障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來自省總工會的調查顯示,全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總體情況較好,但也存在廠務公開機構作用發揮不好、企業經營者思想認識不到位、基層民主管理制度運行不規範、非公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發展不平衡、現代企業制度有關法律要求沒有落實等情況。實行企業民主管理立法,規範企業民主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權威性已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條例》共24條,各級工會及企業創造的好的民主管理形式、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辦法,兄弟省份民主管理成功經驗等都納入其中。在具體內容上,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明確了企業民主管理活動主體及其職權。如規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和職工依法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工商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協商並研究解決涉及企業民主管理的重大問題。二是界定企業民主管理形式。如規定,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其他形式包括企(廠)務公開、集體協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合理化建議等。三是規定了維護職工和企業兩方權益的措施。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召開時間、任期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如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職權包括聽取企業關於集體契約簽訂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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