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精神,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充分調動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廣大科技人員投身創新創業的活力,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先進技術轉移(以下簡稱科技成果轉化),現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意見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檔案原文
一、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十三五”期間,在高端裝備製造、智慧型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海洋開發、現代農業等領域支持實施一批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對重點項目的中試環節根據企業投資額給予一定比例支持。政府財政資金無償資助、貼息資助的套用研究類項目,在立項前必須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協定。(省科技廳牽頭,省教育廳、中科院瀋陽分院、各市政府等配合)
二、健全鼓勵企業創新投入制度
全面落實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完善企業研發費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將企業研發費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作為核定企業實際研發投入情況和申請省級科技類計畫項目的重要條件。開展“創新券”工作,通過後補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加強產學研合作。(省科技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地稅局、省中小企業局、省國稅局、各市政府等配合)
三、支持企業開拓創新產品市場
推廣示範重大成套集成技術裝備。圍繞我省產業需求,加強科技成果有機整合與系統集成,示範推廣一批見效快、帶動力強,對產業結構最佳化和社會民生改善有重要作用的重大成套集成技術裝備。鼓勵實施政府採購首購政策,通過訂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我省創新產品的規模化套用。按有關規定支持經認定的省內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套用企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等配合)
四、引導企業參與科技交流合作
鼓勵和支持我省企業與國外大學、研發機構和高技術企業開展交流合作,通過併購、引進技術等方式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按有關規定支持成功併購海外科技型企業、引進海外先進適用技術的企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各市政府等配合)
五、激勵國有企業加強科技創新
加大對國有企業科技創新特別是科技成果套用的考核權重,實施以創新體系建設和重點項目為核心的任期內創新轉型專項評價;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和產出進行分類考核,開展國有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改革試點,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核機制。放寬國有資產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許可權,授予一定額度內的研發費用支出自主權。引入任期激勵、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方式,對在創新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省國資委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等配合)
六、深化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改革
經所在單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發團隊研發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科技成果處置後由研發團隊1個月內報所在單位,所在單位2個月內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省財政廳牽頭,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配合)
七、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務成果以技術轉讓或入股方式在省內實施轉化的,所在單位可以將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益或取得的股權,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一次性獎勵或授予職務成果完成人及為職務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由研發團隊自行在省內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於70%。(省科技廳牽頭,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配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內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給予科技人員股權或出資比例形式的獎勵時,可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待分紅或轉讓時一併繳納個人所得稅。(省地稅局牽頭,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配合)
支持國有控股的科研院所轉制企業和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份期權、分紅權、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勵方式。(省科技廳牽頭,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等配合)
對本省企業委託的橫向課題經費應該採取有別於政府部門委託的縱向課題的管理方式,允許科研團隊按契約規定自行支配使用。相關部門在對此類項目進行審核檢查時,應與政府部門委託的縱向課題區別對待。(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八、改革人才考核評價制度
建立和完善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績效評價體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技術研究開發和基礎研究的人員採取差異化的崗位評聘和考核評價標準。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技術研究開發的人員,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轉化和產業化指標在職稱評定和考核中的權重,調整不恰當的論文要求;其獲得的省內企業橫向課題經費,本單位或省內企業給予科研人員的股權和獎金獎勵,科技人員在省內創辦科技型企業所繳納的稅收等,均與縱向課題同等對待,作為對其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主要依據。對在省內科技成果轉化中貢獻突出的科研人員,可不受崗位職數限制,破格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配合)
九、完善創新創業人員雙向流動機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等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對攜帶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專業優勢離崗創業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勞動)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受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權利。所在單位應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勞動)契約,明確權利義務。深入開展“科技特派”行動,探索在市、高新區、縣(市、區)開展“科技掛職”、“科技幹部”等試點。建立創新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把學生創新創業活動成果轉換為學分,在彈性學制下,支持學生保留學籍休學創辦科技型企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配合)
十、探索科研幹部分類管理試點
科技成果轉化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正職可以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以科研工作為主的副職可以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其他以科研工作為主的領導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可以在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兼職,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不能領取其他報酬。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和以科研工作為主的領導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對其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實行有別於其他領導幹部、機關工作人員的審批制度。(省委組織部牽頭,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配合)
十一、加強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
充分發揮各類人才計畫作用,支持“兩院”院士、“973”和“863”首席專家、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遼寧省“雙千計畫”人選、“遼寧省十百千工程”人才、科技創新傑出和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青年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等高層次人才在省內轉化科技成果或創新創業。對我省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兩院”院士等高層次人才,按相關規定給予支持。開展國有企事業單位選聘、聘用國際高端人才實行市場化薪酬試點。積極探索支持省外人才的柔性引進政策。(省科技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二、強化對中央部屬駐遼高校、科研院所的服務
採取省市聯動、“管家式”服務方式,及時掌握中央部屬駐遼高校、科研院所、轉制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在本地轉化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一事一議,簡化程式,及時解決。駐瀋陽市的中央部屬高校、科研院所、轉制科研機構可享受瀋陽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相關政策。(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瀋陽市政府等配合)
十三、建立科技成果報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省、市、縣(市、區)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讓的,可強制許可實施轉讓。(省科技廳牽頭,省教育廳、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四、促進科技中介、科技金融服務機構發展壯大
依託產業技術創新綜合服務平台建設,發揮科技類行業協會作用,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務機構和骨幹企業。鼓勵支持科技服務機構和骨幹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等專業科技服務,打造市場化運行的新型研發組織和中介服務機構。對服務質量優良、服務效果顯著的機構,按有關規定通過後補助方式給予一定支持。(省科技廳牽頭,省政府金融辦、省知識產權局、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依託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引導、鼓勵社會資本、金融資本參與設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天使、風投、創投等專業化基金,加大對我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各個階段的扶持。(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六、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保障機制
各市、各部門要依據本意見,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細則。全面最佳化科技成果轉化環境,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要求,清理和取消束縛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活力的行政審批事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國資、教育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要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到對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主要領導的目標責任考核中。(省教育廳、省國資委、各市政府等分別負責)
本意見實施前省政府公布的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由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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