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1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摘要: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
  • 關鍵字:退役士兵安置 遼寧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1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對象和時間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對象為: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義務兵,服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士兵;軍隊院校、老幹部管理機構和四總部機關及直屬單位、軍事科學院安排的部分未滿本期規定服役年限但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因政治、身體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現役的士兵,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檔案中主件不全、占用農業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學生除外)、沒有《非農入伍通知書》和城鎮士兵《優待安置證》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在農村入伍後購買城鎮戶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逾期半年不報到者,取消其安置資格。
退役義務兵和二期以下復員士官的檔案接收工作截止於2006年1月底,轉業士官和三期以上復員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於2006年5月底。二、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政府制定的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規定,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實行安排就業和扶持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確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都要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有行業和單位都要從軍隊建設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積極承擔國防義務,認真完成當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要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嚴禁任何部門、任何行業和單位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省政府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規定相違背的部門或行業檔案,一律不予執行。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保障廣大退役士兵合法權益。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3年內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崗。接收安置人員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下達安置計畫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對拒絕接收或變相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業、系統和單位,要依法予以處罰,並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由省統籌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統的安置計畫和安置比例、用人單位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支付標準、列支渠道、資金管理使用等仍按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繼續大力推行扶持就業和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安置辦法,擴大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比例,安置人員確有困難的地區可逐步全部實行扶持自謀職業的安置辦法。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精神,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並保證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享受下崗職工的各項優惠政策。各級政府要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等渠道籌措資金,保證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及時足額發放。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的標準也應逐步提高,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以不低於1.5萬元為宜,切實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要充分發揮各級退役士兵培訓中心的積極作用,充分利用社會辦學力量,加強對退役士兵的培訓。根據退役士兵就業的實際需要,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文化培訓,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水平,提高他們的競爭擇業能力。各級安置部門和各級政府主辦的就業介紹機構,要採取各種辦法,廣開渠道,努力為廣大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管理教育,幫助退役士兵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認清形勢,理解和體諒國家的困難,樹立現實的就業觀念,發揚艱苦創業精神,自覺服從政府安排。
要積極開發和使用農村退役士兵中的兩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在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採取有效措施,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支持農村退役士兵。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使他們在農村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中發揮骨幹作用。對生產、生活、住房等方面確有困難的農村退役士兵,當地政府應當予以扶助。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精神,切實解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遺留問題。要按照國務院的通知要求和規定,逐個單位、逐人進行落實,不留死角,不留後遺症,切實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得到真正落實。
三、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事關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的大局,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各級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高度重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各項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與領導班子考核、領導幹部政績評價、雙擁模範城(縣)評選結合起來,對不認真落實國家安置政策、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各級公安、教育、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指導,及時了解掌握安置工作情況,發現和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要加大宣傳輿論工作力度,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宣傳國家安置政策,宣傳退役士兵艱苦創業先進典型,對積極完成安置任務的行業和單位予以表彰,對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予以曝光。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務於2006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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