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緩徵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緩徵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的決定》在2001.02.19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緩徵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省政府1999年第112號令)中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含經營性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職工,應當交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對企業的徵收標準為按上年銷售或者營業收入的1‰計征;對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進銷差價率10%以下的大型商業批發企業,按銷售額的0.5‰計征。
為進一步改善我省投資軟環境,吸引外商投資,省政府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緩徵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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