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4號),設立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正廳級建制,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地區:遼寧省
  • 性質: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 主要職責數目:16
詳細內容,內設機構,

詳細內容

(一)擬訂全省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省依法行政具體措施和工作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調查研究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負責對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和省直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
(二)擬訂省政府法制建設規劃;研究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發展中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建議見;負責起草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檔案;指導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協助省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三)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和中長期規劃,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組織起草或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審核省直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以省政府名義發布的涉及法律問題的政策性檔案和有關行政行為、行政契約、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審查。 (四)負責對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承辦國家交辦的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五)承辦地方性法規的套用解釋和省政府規章解釋工作;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答覆意見。
(六)組織進行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實施後的評估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
(七)負責對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承辦各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省直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省政府規章向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工作。
(八)負責組織清理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編輯出版地方性法規規章彙編正式版本;組織翻譯、審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外文文本。
(九)研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措施、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方面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定有關配套的規章、檔案和答覆意見;審核以省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為省政府重要決策提出法律意見;研究提出全省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的方案或意見;研究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
(十一)受省政府委託,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協調各市政府之間、省直部門之間、各市政府與省直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
(十二)受理和查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門違法行政行為的舉報和控告。
(十三)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工作。
(十四)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職責,代理省政府行政訴訟事務;承辦省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負責省政府法律事務諮詢等工作;指導、監督全省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聯繫、協調仲裁機構。
(十五)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綜合、交流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規章資料庫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外政府法制業務交流活動。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人事處)
負責機關的文字綜合、機要、檔案、信訪、信息、保密、保衛、人事、財務、離退休幹部、後勤等工作;負責領導交辦事項、重要檔案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
(二)經濟立法處
負責編制經濟方面的年度立法計畫和立法規劃;組織起草、調研、論證、協調、審核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承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中小企業、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對外經貿、服務業、審計、國有資產監管、環境保護、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統計、安全生產監管、金融、測繪、畜牧、煤炭、地震、氣象、通信、郵政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辦相關地方性法規套用解釋和政府規章解釋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答覆工作。
(三)社會立法處
負責編制社會方面的年度立法計畫和立法規劃;組織起草、調研、論證、協調、審核社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承辦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國家安全、民政、司法、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文物)、衛生、人口計畫生育、軍事、外事(僑務)、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體育、食品藥品監督、人防、旅遊、智慧財產權、信訪、保密、檔案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辦相關地方性法規套用解釋和政府規章解釋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答覆工作。
(四)政府法制監督協調處
負責全省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協調、規範和指導;研究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協調各市政府之間、省直部門之間、各市政府與省直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負責省以下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制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省直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統一培訓;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負責各市、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申報審核工作;負責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負責指導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等相關制度;受理和查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各市政府、省直部門違法行政行為的舉報和控告,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五)備案審查處(法規規章譯審處)
承辦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省直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辦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對規章、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事項;指導全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省政府規章向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工作;負責組織相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編輯出版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彙編正式版本;承辦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外文文本的翻譯、審定和編輯出版工作。
(六)行政複議處
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負責對省政府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情況進行督察;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和市、縣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起草行政複議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有關制度;對全省行政複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各市政府、省直部門行政複議決定的備案審查。
(七)行政應訴處(省政府法律顧問處)
承辦以省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受省政府委託,承辦省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審核以省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契約、行政措施等決定;負責省政府法律顧問組的日常工作;為省政府涉法事務提供諮詢;承辦因不服省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提起的申請最終裁決的事項;研究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指導全省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聯繫、協調全省仲裁機構。
(八)依法行政指導處
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省政府依法行政實施意見、工作規劃和政府法制建設規劃。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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