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

遵義市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是遵義市政府為充分發揮本市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簡稱礦山)資源優勢,從根本上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有效遏制礦山事故發生,促進礦山企業安全發展而制定的方案。

遵義市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
為充分發揮我市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簡稱礦山)資源優勢,從根本上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有效遏制礦山事故發生,促進礦山企業安全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貴州省2012-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6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採取“關閉、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推動金屬非金屬礦山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目標任務。
1.2013年至2015年,關閉不符合產能規模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381處(含2012年已關閉的77處)。其中:2013年關閉122處;2014年關閉100處;2015年關閉82處(具體指標分配見附屬檔案2)。
2.到 2015年底,露天採石場重點整治範圍內(紅花崗區、匯川區、新蒲新區所轄各鎮,遵義縣南白鎮、龍坑鎮、鴨溪鎮、烏江鎮,仁懷市中樞鎮、茅台鎮,桐梓縣婁山關鎮、燎原鎮、楚米鎮,綏陽縣洋川鎮、蒲場鎮、風華鎮,湄潭縣湄江鎮、黃家壩鎮,其他縣(市、區)政府所在鎮)年生產規模不低於10萬噸;非重點整治範圍內年生產規模不低於5萬噸。
3.新建露天採石場年生產規模不低於20萬噸,服務年限不低於15年。
4.露天採石場以外的其他礦山最低開採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符合《遵義市主要礦產品最低開採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規劃表》要求(見附屬檔案3)。
5.到2015年底,三等及其以上尾礦庫全部實現線上監測監控。
6.所有礦山均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和補充保險,足額繳存風險抵押金。
二、整頓關閉的重點
(一)對非法違法開採的礦山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1.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
2.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的;
3.存在以探代采、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4.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環保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5.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
(二)對限期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存在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且整改無望的;
2.技術裝備落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礦山無正規設計,套用而未採用中深孔爆破、未實現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實現分台階(分層)開採的;
4.相鄰小型露天採石場開採範圍之間最小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5.地下礦山井下生產系統尤其是通風系統不完善,未實現機械通風,以及采場管理混亂的;
6.尾礦庫危庫、險庫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後仍不符合安全環保要求,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回採尾礦的;
7.地下礦山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的;
8.三等以上尾礦庫在規定期限內未安裝線上安全監控系統的;
9.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標準化建設的;
10.不符合安全或環保有關規定的;
11.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次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對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相關安全要求的礦山,限期予以關閉。
1.一個礦體存在多個開採主體、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已經納入資源整合範圍要求進行關閉的;
2.不符合礦種最小開採規模、最低服務年限的;
3.使用國家和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4.獨立選礦廠無固定、合法礦石來源的;
5.磚瓦用粘土等礦山不符合國家關於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相關政策的;
6.鐵路兩側1000米範圍內,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可視範圍500米內的;
7.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風景名勝區可視範圍內的。
(四)設定禁採區。
1.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範圍內;鐵路兩側1000米範圍內;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可視範圍內;輸油輸氣管道、水利工程設施、電力和通信線路沿線兩側規定的安全距離以內;
2.重要工業區、居民生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等特種林區、風景名勝區、校園、歷史文物、名勝古蹟以及地質地貌遺蹟保護區範圍內;
3.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禁止開採的其他區域。
三、工作程式及標準
(一)工作程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整頓關閉重點,對轄區內礦山進行全面排查,提出整頓關閉礦山名單、整頓關閉的依據報市安監局初審後,經市人民政府進行覆核後,匯總報省礦山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礦山整頓關閉領導小組核實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公告後由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關閉。
(二)關閉標準。
1.吊銷或註銷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2.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於生產的設施和設備。
3.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礦山要恢復生態環境或治理邊坡,尾礦庫要履行閉庫程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質災害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誌。
5.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6.妥善解決關閉礦山的從業人員。
四、工作步驟
(一)第一階段(2013年1月—2013年3月):成立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全面開展核查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結合各地實際制定礦山整頓關閉實施方案,於2013年2月28日前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縣(市、區)要組織學習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貴州省2012—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65號),全面動員部署,認真開展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對轄區內的礦山逐一核查,按照礦山關閉計畫及時報送關閉礦山名單。
(二)第二階段(2013年4月—2015年6月):整頓關閉階段。以“壓總量、上規模、調結構、強保障、夯基礎、上水平”為主線,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各類礦山,全面提高礦山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公告關閉的礦山,要嚴格按照關閉標準,依法實施關閉。
(三)第三階段(2015年7月—2015年12月):依法治礦,強化礦山安全管理,落實礦山安全主體責任。繼續深化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嚴格礦產開發和安全準入,強化源頭管理,全面提升礦山整體安全生產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市人民政府成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名單見附屬檔案),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市國土局局長、市安監局局長、市環保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國土、安監、環保、發改、工能委、公安、財政、人社、工商、林業、水利、供電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市安監局。國土部門負責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的礦山,不予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並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列入關閉計畫。安監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責令停產整頓,或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列入關閉計畫。環保部門負責礦山環保“三同時”工作,對整改預期達不到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規定的礦山,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列入關閉計畫。發改部門負責審核新設礦山生產規模、布局、工藝、產能等是否與國家產業政策相符,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不予支持。工業部門負責審核擴能技改礦山生產規模、布局、工藝、產能等是否與國家產業政策相符,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不予支持,並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列入關閉計畫。公安部門負責礦山爆炸物品的管理,把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批准建設檔案)作為辦理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對關閉礦山依法註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並收繳、處理剩餘民用爆炸物品。人社部門負責礦山勞動用工管理和從業人員社會保險參保管理,將安全基本知識納入農民工培訓內容。工商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礦山經營活動,對批准關閉的礦山依法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林業部門負責對礦山是否占用林地進行清理,對未辦理砍伐手續又占用林地的,及時將具體情況函告相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水利部門負責對拒不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水資源保護措施的礦山,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列入關閉計畫。供電部門負責查處礦山違法用電行為,對關閉礦山依法拆除供電設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並且明確相關部門職責。
(二)部門聯動,確保效果。對新、改、擴建礦山項目,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建立發改、國土、安監、工業、環保、公安、水利、林業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審查制度,從源頭把好礦山準入關。凡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規定的礦山,不再延續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
(三)宣傳發動,營造氛圍。要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利用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的重要性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標,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認真履職,關閉到位。對決定關閉的礦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關閉,負有工作責任的部門要對照關閉標準,認真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關閉到位。因關閉後重新生產經營引發民眾上訪、造成傷害事故的要從嚴追究責任。
(五)加強督查,嚴格問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納入各地年度工作考核和領導幹部績效考核,要加大檢查力度,督促職責部門履行責任,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地方和單位要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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