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性認識要件說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否包括違法性之認識問題的一種學說。此說主張犯罪故意的成立,應以違法性的認識為要件。並且認為一些國家刑法中所規定的“不得以不知法律而無犯意或免除刑事責任”,實指不以刑罰法規之認識為必要的情形。即行為人即使不知自己的行為適合於實體刑法之規定,也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意思,而並非指所謂違法性的認識。這一學說是採取道義責任論和規範責任論的必然結果。因為按照道義責任論或規範責任論的觀點,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的不法性而仍然實施其行為的,則在道義上或規範上應當受到非難,而追究其故意的責任;反之,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無違法性的認識,而是相信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則欠缺違反法律的意思,在道義上和規範上,就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責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