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是行為人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的檢査或進口的法令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公共危瞼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任何人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是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的檢査或進口之法令的行為。行為人只要一有違背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査或進口法令的行為,即足以構成本罪,不以已經產生具體的公共危險為必要。
違法性認識法敵對性說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否包括違法性認識問題的一種學說。此學說主張違法性認識定犯罪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欠缺違法性認識,原則上不成立故意,阻卻行為人的責任。但是,如果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性的情形時,那么,儘管行為人欠缺違法性的認識,也成立犯罪故意。所謂違反法律性的情形,是指事實上雖無違法性認識,但可以認定該行為具有表現違反法律秩序的性格。例如,欠缺違法性的認識,是由於誤解合法及不合法所致,即法律錯誤是由於過失以及具有行狀責任之情形等。該學說是在違法性認識要件說的基礎上,為限制由於欠缺違法性認識廣泛導致阻卻責任的流弊而產生的一種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