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性認識責任論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否包括違法性認識問題的一種學說。此說將故意理解為構成要件的故意,即對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外部事實的認識,而違法性認識及認識可能性則屬於與故意不同的責任要素。違法性認識及其認識可能性均與故意的成立無關,行為人認識了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外部事實的,即成立故意,但是如果沒有違法性認識或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雖然成立故意但責任被阻卻,犯罪不成立在雖然沒有違法性認識,但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情況下,應較之於具有違法性認識的責任為輕,所以對無違法性認識但有認識可能性的故意犯罪,應處以較輕的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