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

《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在1990.09.24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0.09.24
  • 實施時間:1990.10.01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違章行為與處罰,第三章處罰運用,第四章處罰管轄和執行,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維護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旅客、貨主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特根據《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是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和處理違章行為的主管機關,依照本規定履行處理違章的職責。
第三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運輸服務等道路運輸業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含聯戶),均應自覺執行《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章、規則,服從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的管理,接受監督檢查,違章者由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按本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對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應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嚴禁濫收費、濫罰款。
第五條 對道路運輸業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可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扣留車輛營運證;
(四)扣留經營許可證(含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下同);
(五)吊銷車輛營運證;
(六)責令停業整頓;
(七)吊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扣留車輛營運證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五天;扣留經營許可證最長期限不超過十天。
以違章行為,獲取非法所得的,應在給予上述處罰的同時,沒收非法所得。
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的檢查人員處理違章行為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及當事人、見證人進行詢問、調查;
(二)查閱被檢查單位、個人的有關道路運輸的證明、帳冊、單據和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抄錄或複製;
(三)向被檢查單位、個人,以及違法、違章行為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

第二章違章行為與處罰

第七條 對違反經營管理行為的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式申領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責令其停業,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經營者申請登記的身份與實際不符的,責令停業,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三)營運車輛在運行中無營運證或使用無效營運證的,處以每輛汽車100元至300元的罰款,每輛其他機動車(包括從事運輸的拖拉機,下同)50元至100元的罰款;並書面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補收運輸管理費,辦理有關手續。
(四)非營業性運輸車輛臨時從事營業性運輸,不按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申報領取臨時營運證的,或回程收費捎運旅客或貨物不向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辦理申報手續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給予警告處罰。
(五)偽造、塗改、出賣、轉讓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收繳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二至四倍的罰款。
(六)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核准擅自購置新增營運車輛的,原則上不發給營運證,如擅自投入營運的,以無證經營論處,分別情況按本條(一)或(三)項的規定處罰;如購車人事後要求辦證營運,又經市、地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審核批准辦證的,處以購車價3%至5%的罰款,而後予以辦證。
(七)營運車輛易主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吊銷車輛營運證,對雙方分別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如新車主已將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投入營運的,則應分別情況,另按本條(一)或(三)項款的規定處罰。
(八)未經批准擅自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範圍經營的,除責令停止超範圍經營的業務或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外,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九)經營許可證或營運證在規定期限內未經年度審驗繼續使用的,處以每輛汽車50元、每輛其他機動車10元的罰款;汽車維修業的一類業戶處以1000元的罰款,二類業戶處以500元的罰款,三類業戶處以100元的罰款;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業戶處以100元的罰款。
(十)經營者不按規定向運輸管理機關報送運輸計畫和有關統計資料的,予以警告處罰,屢犯的處以100元至300元的罰款。
(十一)經營者停業或歇業,不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扣留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並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八條 違反客貨運輸管理行為的處罰:
(一)客運車輛及貨運零擔班車不按核定的線路或區域經營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的罰款,並可扣留營運證或責令停業整頓。擅自停班或改變站點、班次經營的,給予警告處罰,或處以50元至300元的罰款;脫班或誤班的,給予警告處罰,屢犯的處以每班次10元至3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二)營運客車不按規定懸掛營運標誌牌(包括班車線路牌、包車標誌牌、旅遊和計程車標誌,下同)及票價表(包括計程車計程或計費器)的,給予警告處罰,屢犯的處以20元至1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扣留車輛營運證的處罰。
(三)客運經營者仿製、轉借、出賣班車線路牌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一至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同時扣留或吊銷車輛營運證;超期使用臨時班車、加班班車和包車線路牌、標誌牌的,給以警告處罰,並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
(四)以不正當手段攬客、攬貨,干擾他人正常經營活動的,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有其非法所得,並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車輛營運證、經營許可證。
(五)使用拖拉機經營道路客運的,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處以非法收入額一至二倍的罰款,並可扣留車輛營運證。
(六)非營業性運輸車輛運輸本單位生產、生活物資,不按規定申領、填寫和攜帶非營業性運輸行車路單的,除責令其補填路單外,處以每車次10元的罰款。
(七)營業性運輸單位或個人,不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指令性運輸計畫、或拒絕接受搶險救災任務,不服從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統一調度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八)指令性計畫運輸和指導性計畫運輸承擔者,不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報送道路運輸計畫或計畫執行情況的,給予警告處罰,屢犯的每次處以100元至300元的罰款。
(九)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而擅自經營危險貨物運輸的,應中止車輛運行,處以每車次300元至500元的罰款,貨物由檢查發現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安排具有危險貨物運輸條件的車輛繼續運送,所發生的一切運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具有經營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企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或不按規定懸掛危險貨物標誌,配備保護設備、設施,或保護措施不當的,除責令更換車輛或完善標誌、設備、設施外,處以每車次100元至300元的罰款。
(十)承運禁運、限運物資和憑證運輸物資,無有效運輸憑證的,對承運單位或個人處以每車次50元至100元的罰款。非法承運走私物品及毒品、槍枝彈藥等違禁貨物的,封存貨物和車輛,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根據情況扣留或吊銷經營許可證、營運證。
第九條 違反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管理行為的處罰:
(一)對不按核定的作業範圍進行經營活動的搬運裝卸經營者處以超範圍收入10%至50%的罰款,運輸服務經營者處以超範圍收入50%至150%的罰款,屢犯的可並處扣留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二)企事業單位自有的道路運輸裝卸組織,未向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辦理申報批准手續進行作業的,處以50元至300元的罰款;已辦理審批手續但超出核定範圍作業的,按本條(一)項的規定處罰。
(三)以不正當手段經營,欺行霸市,強裝強卸的,予以取締,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操作規程,野蠻裝卸,造成貨損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處以貨損額10%至3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停業整頓,整頓無效者吊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五)貨運代理、配載信息服務企業或個人,採取以高運價承接低運價轉託等手法,倒賣或變相倒賣貨源,牟取暴利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處以非法收入額一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扣留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六)運輸企業(含港口、火車站)和物資單位,將本身正常業務以多種經營名義,另設道路運輸服務機構,壟斷貨源,多收費用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十條 違反汽車維修、車輛技術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行為的處罰:
(一)超越核定技術級別承接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20%至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扣留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汽車維修的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不按規定填發出廠合格證的,責令其復檢。復檢合格的,補發出廠合格證,給予警告處罰;復檢不合格的,責令其返修,返修費用由承修廠承擔,並賠償托修方的誤期損失,同時處以該項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三)維修業戶採取給回扣或變相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串通送修人員虛報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的,除沒收其多收的費用外,並處以回扣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同時將責任人收受回扣的行為通知送修單位。
(四)維修業戶承修的車輛達不到質量標準,或弄虛作假坑害用戶的,除責令其無償返修外,應根據誤期時間的長短,賠償托修方的經濟損失,同時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或屢犯的,並處停業整頓,視其整改情況,重新審定其技術等級,整改無效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五)維修業戶承修報廢車輛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除責令其將車輛解體,沒收全部非法收入外,並處以每輛車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取消其經營資格。
(六)對於應按行駛里程或時間進行相應級別的維護或修理的營運車輛,不按期維護或修理的,除限期進行維護或修理外,對經營者處以警告和扣留車輛營運證,情節嚴重或屢犯的,並處每輛汽車300元至500元的罰款,每輛其他機動車50元至100元的罰款,或者吊銷車輛營運證。
(七)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使用不合格或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儀器,設備進行汽車質量檢測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直接質量事故的,由承檢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八)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檢測規範檢測,或不按實測數據填寫檢測單,弄虛作假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價格和票據管理行為的處罰:
(一)違反價格管理行為的,除由物價部門按價格管理條例處罰外,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或屢犯的,收繳票證或責令停業整頓。
(二)使用其他票據代替道路運輸業專用票據,或使用廢票、假票的,收繳其票據,處以實際填寫額30%至50%的罰款;情節嚴重或屢犯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三)不按規定填寫道路運輸業專用票據,或超出範圍使用票據的,處以實際填寫額10%至30%的罰款。
(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批准具有自印票據資格的單位,在印製票據時不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申報,或不按核定的票種、份數印製的,處以每次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或屢犯的,應同時取消其自印資格。
(五)私自印製、偽造、轉讓、倒賣道路運輸業專用票據的,除收繳全部票據,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違章單位為汽車維修業戶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為其他經營者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六)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據的單位或個人,不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填報票據領、用、存報表的,限期補報,給予警告處罰;屢犯的處以2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道路運輸業管理費徵收管理行為的處罰:
(一)不按規定費率和期限繳納管理費的,限期繳納,並按日處以應繳管理費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扣留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二)少報營業收入,或將營業收入轉為其他收入項目,偷漏管理費的,除責令補交外,並處以偷漏費額一至三倍的罰款,罰款起點為10元。
(三)偽造、轉讓、塗改管理費專用收據或繳訖證的,沒收其收據和繳論證,補交運輸管理費,並處以補繳費款一至四倍的罰款。

第三章處罰運用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七條(五)項、第八條(三)項、第十一條(五)項、第十二條(三)項中的違章行為,其中涉及兩個以上責任人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第十四條 違章當事人同時發生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應分別處罰,合併執行。
第十五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罰應處罰責任人;不能確定責任人的,處罰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 在一次運輸過程中,同一違章行為已由一個道路運輸管理機關作了處罰的,其他道路運輸管理機關不得重複處罰。
第十七條 根據本條例給予警告處罰的,對違章車輛在營運證上予以記載,對經營單位在檔案上記錄。一年內營運證記載四次以上警告處罰的,年度審驗時,扣留營運證;一年內記載六次以上警告處罰的,吊銷營運證,如為腳踏車個體戶的應同時吊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經營單位一年內受四次以上警告處罰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年內受六次以上警告處罰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對經營單位的警告處罰,系指企業法人所受的處罰,累計其警告次數,不包括腳踏車營運證的記證警告。
第十八條 扣留或吊銷車輛運輸經營者經營許可證的,應同時扣留或吊銷全部車輛營運證。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決定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應同時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根據本規定第七條(二)項責令停業的,如經營者如實更正後要求繼續經營的,應重新審查其經營資格,符合條件的,重新辦理登記辦證手續;不符合經營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一條 因違章事實不清或其他原因需要待後處理的,或處罰決定需要報上級機關核准的,或違章應由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處理的,應暫扣營運證,簽發待理證(即營運證副頁),允許車輛繼續運行,在指定期限內到指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接受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車輛運行:
(一)非法運輸違禁品的車輛;
(二)運輸危險貨物,不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要求,必須採取保護措施的車輛;
(三)無營運證又不接受處罰的營運車輛。
被中止運行車輛的責任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前往指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接受處理,逾期由道路運輸管理機關依法申請拍賣車輛及其所載貨物;所得價款,除扣除有關費用外,退還車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妨礙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行事的,除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予以糾正外,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處罰管轄和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外省籍過境車輛有本規定第七條(三)項、(四)項、(五)項、第八條(一)項、(二)項、(三)項、(四)項、(五)項、(六)項、(九)項、(十)項,第十二條(三)項所列違章行為的,由違章發現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按本規定處理;其他的違章行為,由違章發現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填發“違章通知書”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並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違章發現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暫扣營運證,簽發待理證,在規定時限內,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簽有處理結果的“違章通知書返還聯”發還營運證(違章通知書格式附後)。
第二十六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的違章處罰決定許可權為:
(一)下列處罰由市、地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批准:
1.罰款2000元以上的;
2.扣留經營許可證或責令停業整頓的;
3.吊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的。
(二)下列處罰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決定:
1.罰款3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2.吊銷車輛營運證的。
(三)下列處罰由鄉(鎮)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決定:
1.罰款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
2.扣留車輛營運證的。
(四)下列處罰可由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現場決定:
1.罰款不足100元的;
2.給予警告的。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根據本規定進行違章處罰,適用以下程式:
(一)現場取證。檢查人員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取得違章的現場證據,其中包括當事人簽認的現場筆錄、見證人筆錄、視聽資料(照片、錄相和錄音資料),以及其他可提取的物證。
(二)事後調查。現場無法確定違章事實或證據不足的,應進行調查,通過調查取得證據材料與調查材料。
(三)定性處理。檢查人員應根據違章事實和本規定確定違章行為性質,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許可權進行處理;屬於上級批准的處罰,由檢查人員填寫《道路運輸違章處罰申報書》(格式附後),報經批准後,由執行處罰的機關向違章責任人送達《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決定書》(格式附後)。
(四)處罰執行。違章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處罰立即生效,當事人應遵照執行。由檢查人員當場決定的處罰,同樣必須取證,填寫蓋有鄉(鎮)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公章和運管人員簽章的違章處罰決定書,交與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也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三個月或複議決定書送達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不停止對處罰的執行。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應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違章行為所處罰的罰沒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核准印製的罰沒款收據,寫明違章事項和處罰決定書編號,並加蓋執行單位印章和有執行人的簽字或印章,否則,被處罰人有權拒絕交付罰沒款。[3
第三十條 罰沒款及罰沒物資變價款一律按規定上繳財政,不得任意載留挪用。
扣留的貨物應退還貨主的,必須退還貨主;不應退還或無法退還的,按規定變價後上繳財政。
查獲的違禁品,應交由有關的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執行。本規定頒布前各地交通部門制定的處罰辦法,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一說明:處罰決定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送達,交付當事人;第三聯:回執,由當事人簽署送達日期後,返還簽發機關,與書證、物證、照片等證據及上級機關批准檔案一併歸檔保存。
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決定書
字NO:000000(××聯)
___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經__________檢查你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發現
_______________,違反了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的規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交通部的《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第__條第__
項的規定,決定給予______________的處罰。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處罰生效,如對處罰決定不服,應在本
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申請復
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簽發 機關
機關 (公章) 主管 (章) 填發人 (章)
------ ----- ----
本決定書已於 年 月 日送達。
當事人簽章
附屬檔案二說明:處罰申報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申報聯,由審批機關簽署審批意見後存查;第三聯:審批聯,由審批機關簽署審批意見後返還申報機關,與處罰決定書第三聯一起歸檔存查。
道路運輸違章處罰申報書
字NO:000000(××聯)
______________:
茲有____________於___年__月__日
經__________檢查發現____________
違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
根據《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第__條第__項的規
定,擬給予____________的處罰,當否?請批示。
(附書證___份,物證___件,其他材料_______份
(件),請與批件同時退回)。
申報機關(公章)經辦人(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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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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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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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審批機關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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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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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三說明:違章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通知聯,由被通知單位填寫處理結果後存檔;第三聯:返還聯,由被通知單位填寫處理結果後返還填發機關存檔。通知書中“縣(市)”後填寫違章單位、車型、車號、駕駛員姓名等項,如同時暫扣營運證者,應在“附註”欄中寫明。
道路運輸違章通知書
字NO:000000(××聯)
___________:
茲有你縣(市)_____________________
於___年___月___日在 檢查發現有以下
違章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
《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由車籍所
在地運政機關處理。現附上違章書證__________份,物證
______件,其他資料_______份(件),請按有關規定
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返還。
附註:
填發機關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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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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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 處理機關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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