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1.08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1.08
  • 實施時間:1991.01.08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貨物運輸管理,保護合法經營,維護正常運輸秩序,促進公路貨物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貨物運輸 (含貨物運輸信息服務,下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公路貨物運輸在國家計畫指導下,以國營、集體企業為主體,適度發展個體運輸業,保護正當競爭。

第四條

公路貨物運輸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為社會提供服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為營業性運輸;為本單位內部生產環節和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為非營業性運輸。

第五條

省交通廳主管全省公路貨物運輸工作,縣級以上 (含縣級,下同)交通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貨物運輸工作。
交通部門應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稅務等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對公路貨物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和油料供應的可能,有計畫地發展汽車運輸業。

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 (三個月以上)公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須辦理以下手續,方可開業。
(一)營運車輛須經當地車輛監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車牌證、行駛證、駕駛人員須持有與所駕駛車輛車型相符合的駕駛證;
(二)持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主管單位的證明,報經縣級以上交通部門審查批准,領取經營許可證;
(三)持經營許可證、行駛證、駕駛證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同時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私營運輸企業和運輸個體戶還須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險和貨物運輸險 (或承運責任險)。
經批准從事營業性公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其註冊營運車輛數,由交通部門發給營運證,一車一證,隨車攜帶。

第八條

機動車輛臨時 (不滿三個月)從事營業性公路貨物運輸,須報經縣級以上交通部門批准,領取臨時營運證,併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營業執照。

第九條

城市 (不包括郊區鄉、鎮)、縣城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非農業個體專業運輸戶的拖拉機,從事營業性公路貨物運輸的,按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拖拉機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持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按第七條第一、三款的規定辦理手續,並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險。臨時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按第八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拖拉機,為農業生產及農民生活服務,運送向國家交售或到市場出售農副產品,不論是否發生費用結算,持鄉、鎮政府證明,即可運輸。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自用貨車運力有餘需參加營業性貨物運輸的,應按第七條規定辦理手續。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軍隊自用貨車,主要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除由交通部門組織參加臨時營業性貨物運輸外,不得參加營業性運輸。

第十一條

從事營業性公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停業或歇業,應在三十天前向原批准的交通部門和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告,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交通專業運輸企業是社會公用運輸力量,面向社會,為各行各業服務,主要經營重點物資和港、站、貨場集散物資的運輸業務;非交通專業運輸企業,主要經營本部門、本系統物資的運輸業務;鄉鎮集體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主要經營當地農副產品、生產建設和生活物資的運輸業務。

第十三條

積極發展零擔貨運班車和貨櫃運輸。零擔貨運班車實行定線路、定站點、定班次管理,並懸掛營運線路標誌牌。營運線路實行省、省 (地、州)、縣 (市、區)交通部門分級審批。

第十四條

縣及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由當地交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保證完成。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港、站集散物資和重點物資,由當地交通部門組織協調,開展合理運輸。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貨物運輸,由託運人擇優託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地區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搶裝強運。

第十七條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運、限運的物資,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準運輸。危險貨物的運輸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辦理。

第十八條

公路貨物運輸承、託運雙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公路貨物運輸契約實施細則》的規定,簽定運輸契約,明確承、託運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交通部門應加強對公路貨物運輸的組織、管理,溝通承、託運雙方關係,引導和組織企業加強橫向聯繫,相互配載,減少空駛,節約能源,鼓勵、支持開展公路貨運信息有償服務,為空駛車輛組織配載,提高實載率。

第二十條

從事公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當地交通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使用交通部門統一制發的行車路單,使用交通、稅務部門制定的貨物運輸結算憑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同交通部門規定的運價標準和服務費的費目費率,跨省運輸的貨動車輛在省外執行當地運價或按協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公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交納養路費,從事營業性公路貨物運輸的還應按規定交納公里運輸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交通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比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 (試行)處罰》,罰款一律上繳財政。
應當給予工商、物價、稅務、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運輸任務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路貨物運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受賄、索賄、敲詐勒索等違法亂紀的,由交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禁運貨物:指須經國家指定機關批准並出具準運證明方可運輸的貨物。
限運貨物:指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各部門規定在一定時間和一定範圍內,對流通量實行限制的貨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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