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9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9
  • 實施時間:1997.12.29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1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九條、第十條中的“第七條”字樣修改為“第五條”。第十六條中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字樣修改為“第九條、第十條”。
2、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職責”。
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的“交通部門”以及第二十條中的前一個“交通部門”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第二十二條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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