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安全使用管理規範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安全使用管理規範》是2020年07月2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安全使用管理規範
  • 標準編號:T/JMTX 016—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7月21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7月2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人

呂澤培、趙榮賓、鄭煥培、王洪亮、楊輝、張社維、梁永壯。

起草單位

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江門檢測院、中集車輛(江門市)有限公司、江門市徳駿石化運輸有限公司、照組紋格江門市廣迅運輸有限公司、江門市江海區金溪貨運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和單位的一般要求、車輛安全使用管理、人員、設備及運輸管理的要求和具體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本標準適用於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和單位。

技術內容

4 一般要求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應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b)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c)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d)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蘭求敬盼度。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5 車輛及設備安全要求
5.1 車輛安全技術要求
車輛綜合性能應符合 GB 18565 的要求。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的限值應符合 GB 1589 的要求。
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 JT/T 198 規定的一級車況標準,且車齡不超過10年。
車輛的外觀、罐體、車輛安全附屬檔案、車輛檢測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車輛應安裝定位系統,車輛安裝的車載終端應符合 AQ 3004 的要求。
裝載要求運輸爆炸才鍵辨、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m3,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m3,但罐式貨櫃除外。
常壓容器罐體及其安裝應符合 GB 18564.1 的規定,並應按原設計用途使用。
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5.2 車輛外觀標誌
車輛外觀標誌包括:標字、標色、色帶、反游標識、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危險”標誌牌、標誌燈、安全告示牌等。
車輛前部左側、尾部右側應安裝“危險”標誌牌,尺寸 300 ㎜×165 ㎜;車輛噴塗、釘附或插槽固定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誌應按GB 12268與所運載危險貨物的類、項相對應。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配備危險貨物標誌燈,標誌燈的材質、顏色、型號、尺寸及運輸使用時放置位置應符合 GB 13392 的規定。
車輛後部和側面應貼上紅、白相間的反游標識,反游標識的材料要求、貼上位置及要求應符合 GA 406 的規定。
罐體兩側應沿罐體水平中心線兩側噴塗一條表示運輸介質種類的色帶,色帶採用反光塗料。
罐體兩側後部色帶的上方噴塗“罐體下次檢驗日期:XXXX年XX月”,字高應不小於200mm,字型為仿宋體,字型顏色為紅色。
5.3 設備及安全防護要求
車輛應配備兩束腳刪套與運輸介質相適應的防護面具和防護手套,放在駕駛室內便於取用的位置。防護面具和防護手套應符合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車輛應配備不少於兩隻適用於運輸介質的有效的滅火器。
車輛應配備導靜電橡膠拖地帶,且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與地面的接觸長度不應小於2cm。
車輛從金屬管路的任意兩點間或任意一點到地線插頭末端,管路內部導電部件及接地導電電路電阻不應大於5Ω。
罐式貨車應配備導靜電裝卸軟管,軟管兩端之間的電阻值不應大於5Ω。
6 車輛操作規範
6.1 基本要求
車輛的操作使用及維護保養要嚴格按照廠家提供的說明書的相應規定使用。
非專職人員不得操作液罐車。
罐體的維修需要到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並由維修單位出具維修證明,嚴禁使用單位或個人對罐體進行自行維修。
車輛及罐體的出廠資料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其設計使用年限。
6.2 裝料
裝料前必須處於有效的駐車促章艱狀態,應額外設定輪胎擋塊,並在車輛周圍設定明顯翻陵婚的警戒標識。
裝料前必須將罐車的導靜電裝置與庫區的靜電裝置有效連線。
裝料前必須將海底閥、卸料閥及其堵蓋完全緊閉。
裝料前或上到罐頂作業時應提前將罐頂的升降護欄升起固定。
裝料結束後,應關閉人孔蓋並有效鎖緊,收起靜電裝置和罐頂升降護欄。
裝料結束後,車輛行駛時必須確保罐車的駐車完全解除。
罐車允許的裝運介質與罐體材質相容,嚴禁混裝。
沒有防溢流系統的罐車,充裝過程應注意控制液位避免溢出。
牽引車脫離半掛車的狀態,多倉裝料時,應從後倉裝起。
6.3 運輸
運輸前棄茅應檢查車輛的剎車系統、電路系統和其它裝置,確保正常,駐車系統解除。
運輸前應檢查呼吸閥、安全閥等部件,確保能夠正常工作。
車輛行駛過程中靜電拖地帶應與地面有效接觸。
6.4 卸料
卸料前必須處於駐車狀態,應額外設定輪胎擋塊,並在車輛周圍設定明顯的警戒標識。
卸料前必須將罐車的導靜電裝置與庫區的靜電裝置有效連線。
卸料前必須保證卸料軟管與庫區接頭連線到位,卸料區域應放置好應急滅火裝置.
卸料前或上到罐頂作業時應提前將罐頂的升降護欄升起並固定。
卸料前應保證罐內外壓力平衡(罐頂需開啟排氣口),密閉卸料時需保證罐內壓力平衡(尾氣回收裝置)。
卸料結束後,必須將軟管內的殘液導流乾淨,所有閥件和頂部排氣裝置恢復關閉狀態。
卸料結束後,收起導靜電裝置、滅火裝置等,車輛行駛時必須確保罐車的駐車完全解除。
卸料過程中遇到緊急狀態時,可按下車輛尾部的緊急按鈕關閉海底閥。
牽引車脫離半掛車的狀態,多倉卸料時,應從前倉卸起。
車輛運輸隨溫度的下降流動性變差、易凝固的介質時,卸料前可通過加熱裝置對介質進行加熱。
6.5 維修保養
裝運過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蝕性液體的罐車,未經過專業洗罐單位清洗合格的罐車,嚴禁在罐車的任意區域焊接切割和進罐內作業。
罐車高溫蒸罐處理時,必須拆下海底閥易熔塞和防溢流探桿。
按照廠家提供的使用手冊和隨車配件手冊要求定期檢查、更換裝卸料系統的密封件和易損件。
按照廠家提供的使用手冊和隨車配件手冊要求定期檢查緊固件和關鍵部件,定期預緊更換。
6.6 應急處理
當罐車使用過程中海底閥處於開啟狀態,罐車或周邊區域出現影響罐車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無法靠近卸料口區域的海底閥控制開關,可通過按下罐車尾部的緊急切斷按鈕關閉海底閥。
對空懸系統的罐車,罐車在停車狀態下,車輛異常移動或後溜時,可通過拉出裝在車輛側部區域的雙釋放閥實行緊急制動。
對板簧懸掛系統的罐車,罐車在停車狀態下,車輛異常移動或後溜時,可通過拉出裝在車輛側部區域的手控閥實行緊急制動。
當罐車發生緊急事故或氣控系統失效導致海底閥無法正常開啟的情況,需要開啟海底閥卸料或將貨物轉至其它罐車,可通過拆下海底閥的易熔塞螺栓,應使 用 M12x50 的粗牙螺栓或等效的螺桿將海底閥頂開。
當車輛使用過程中因裝卸料的氣控系統漏氣導致的車輛拖剎或無法行駛,可將油水分離器的壓力調至 0 Mpa,臨時將車輛移至安全區域。
7 車輛檢驗
7.1 車輛綜合性能檢驗
在具備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檢測資質的綜合性能檢測站,按 GB 18565 進行綜合性能檢驗。
7.2 車輛外觀標誌及安全附屬檔案檢驗
車輛外觀標誌及安全附屬檔案檢驗,採用設備清點、目測檢查、工具測量和查驗等方法。
7.3 罐體檢驗
罐體檢測應符合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常壓容器罐體檢測應符合 GB 18564.1 的有關規定,並經相關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出具合格證明檔案。罐體使用單位對罐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檢查記錄至少保持2年。
罐體使用單位需配合檢驗機構對罐體進行定期檢驗,進行檢驗前需對罐體清洗,洗罐需到有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亂排殘液和污水,防止污染環境。
7.4 使用單位自檢
使用單位需定期對車輛進行日常檢查與維護,日常及每次出車前的檢查項目與要求見附錄A。
使用單位需對車輛進行周期性的保養維護,保養項目與要求見附錄B。
罐體兩側應沿罐體水平中心線兩側噴塗一條表示運輸介質種類的色帶,色帶採用反光塗料。
罐體兩側後部色帶的上方噴塗“罐體下次檢驗日期:XXXX年XX月”,字高應不小於200mm,字型為仿宋體,字型顏色為紅色。
5.3 設備及安全防護要求
車輛應配備兩套與運輸介質相適應的防護面具和防護手套,放在駕駛室內便於取用的位置。防護面具和防護手套應符合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車輛應配備不少於兩隻適用於運輸介質的有效的滅火器。
車輛應配備導靜電橡膠拖地帶,且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與地面的接觸長度不應小於2cm。
車輛從金屬管路的任意兩點間或任意一點到地線插頭末端,管路內部導電部件及接地導電電路電阻不應大於5Ω。
罐式貨車應配備導靜電裝卸軟管,軟管兩端之間的電阻值不應大於5Ω。
6 車輛操作規範
6.1 基本要求
車輛的操作使用及維護保養要嚴格按照廠家提供的說明書的相應規定使用。
非專職人員不得操作液罐車。
罐體的維修需要到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並由維修單位出具維修證明,嚴禁使用單位或個人對罐體進行自行維修。
車輛及罐體的出廠資料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其設計使用年限。
6.2 裝料
裝料前必須處於有效的駐車狀態,應額外設定輪胎擋塊,並在車輛周圍設定明顯的警戒標識。
裝料前必須將罐車的導靜電裝置與庫區的靜電裝置有效連線。
裝料前必須將海底閥、卸料閥及其堵蓋完全緊閉。
裝料前或上到罐頂作業時應提前將罐頂的升降護欄升起固定。
裝料結束後,應關閉人孔蓋並有效鎖緊,收起靜電裝置和罐頂升降護欄。
裝料結束後,車輛行駛時必須確保罐車的駐車完全解除。
罐車允許的裝運介質與罐體材質相容,嚴禁混裝。
沒有防溢流系統的罐車,充裝過程應注意控制液位避免溢出。
牽引車脫離半掛車的狀態,多倉裝料時,應從後倉裝起。
6.3 運輸
運輸前應檢查車輛的剎車系統、電路系統和其它裝置,確保正常,駐車系統解除。
運輸前應檢查呼吸閥、安全閥等部件,確保能夠正常工作。
車輛行駛過程中靜電拖地帶應與地面有效接觸。
6.4 卸料
卸料前必須處於駐車狀態,應額外設定輪胎擋塊,並在車輛周圍設定明顯的警戒標識。
卸料前必須將罐車的導靜電裝置與庫區的靜電裝置有效連線。
卸料前必須保證卸料軟管與庫區接頭連線到位,卸料區域應放置好應急滅火裝置.
卸料前或上到罐頂作業時應提前將罐頂的升降護欄升起並固定。
卸料前應保證罐內外壓力平衡(罐頂需開啟排氣口),密閉卸料時需保證罐內壓力平衡(尾氣回收裝置)。
卸料結束後,必須將軟管內的殘液導流乾淨,所有閥件和頂部排氣裝置恢復關閉狀態。
卸料結束後,收起導靜電裝置、滅火裝置等,車輛行駛時必須確保罐車的駐車完全解除。
卸料過程中遇到緊急狀態時,可按下車輛尾部的緊急按鈕關閉海底閥。
牽引車脫離半掛車的狀態,多倉卸料時,應從前倉卸起。
車輛運輸隨溫度的下降流動性變差、易凝固的介質時,卸料前可通過加熱裝置對介質進行加熱。
6.5 維修保養
裝運過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蝕性液體的罐車,未經過專業洗罐單位清洗合格的罐車,嚴禁在罐車的任意區域焊接切割和進罐內作業。
罐車高溫蒸罐處理時,必須拆下海底閥易熔塞和防溢流探桿。
按照廠家提供的使用手冊和隨車配件手冊要求定期檢查、更換裝卸料系統的密封件和易損件。
按照廠家提供的使用手冊和隨車配件手冊要求定期檢查緊固件和關鍵部件,定期預緊更換。
6.6 應急處理
當罐車使用過程中海底閥處於開啟狀態,罐車或周邊區域出現影響罐車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無法靠近卸料口區域的海底閥控制開關,可通過按下罐車尾部的緊急切斷按鈕關閉海底閥。
對空懸系統的罐車,罐車在停車狀態下,車輛異常移動或後溜時,可通過拉出裝在車輛側部區域的雙釋放閥實行緊急制動。
對板簧懸掛系統的罐車,罐車在停車狀態下,車輛異常移動或後溜時,可通過拉出裝在車輛側部區域的手控閥實行緊急制動。
當罐車發生緊急事故或氣控系統失效導致海底閥無法正常開啟的情況,需要開啟海底閥卸料或將貨物轉至其它罐車,可通過拆下海底閥的易熔塞螺栓,應使 用 M12x50 的粗牙螺栓或等效的螺桿將海底閥頂開。
當車輛使用過程中因裝卸料的氣控系統漏氣導致的車輛拖剎或無法行駛,可將油水分離器的壓力調至 0 Mpa,臨時將車輛移至安全區域。
7 車輛檢驗
7.1 車輛綜合性能檢驗
在具備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檢測資質的綜合性能檢測站,按 GB 18565 進行綜合性能檢驗。
7.2 車輛外觀標誌及安全附屬檔案檢驗
車輛外觀標誌及安全附屬檔案檢驗,採用設備清點、目測檢查、工具測量和查驗等方法。
7.3 罐體檢驗
罐體檢測應符合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常壓容器罐體檢測應符合 GB 18564.1 的有關規定,並經相關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出具合格證明檔案。罐體使用單位對罐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檢查記錄至少保持2年。
罐體使用單位需配合檢驗機構對罐體進行定期檢驗,進行檢驗前需對罐體清洗,洗罐需到有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亂排殘液和污水,防止污染環境。
7.4 使用單位自檢
使用單位需定期對車輛進行日常檢查與維護,日常及每次出車前的檢查項目與要求見附錄A。
使用單位需對車輛進行周期性的保養維護,保養項目與要求見附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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