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安全閥技術要求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安全閥技術要求》是2020年07月2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安全閥技術要求
  • 標準編號:T/JMTX 014—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7月21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7月2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人

呂澤培、林達旋、劉明鋒、趙榮賓、鄭煥培、王洪亮、楊輝、張社維、梁永壯、韋涵靜

起草單位

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江門檢測院、中集車輛(江門市)有限公司、江門市徳駿石化運輸有限公司、江門市廣迅運輸有限公司、江門市江海區金溪貨運有限公司、廣東省江門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與編碼所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安全閥的基本要求、特定要求、試驗方法和試驗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滿足GB/T 12241和GB 18564.1規定的安全閥。

技術內容

4 安全閥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罐體裝設的安全閥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其材料應與充裝介質相容,並應有產品質量證明檔案。
安全閥應設定在罐體頂部,在設計上應能防止任何異物的進入。除設計圖樣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單獨使用爆破片裝置。
安全閥應能承受罐體內的壓力、可能出現的危險超壓及包扣液體流動力在內的動態載荷。
安全閥的排放能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a)安全閥的排放能力應保證在發生火災和罐內壓力岀現異常等情況時能迅速排放;
(b)罐體完全處於火災環境中時,安全閥排放能力應足以將罐體內的壓力(包括積累的壓力)限制在小於或等於罐體的液壓試驗壓力;
(c)多個安全閥的排放能力應當是各個安全閥排放能力之和。
安全閥排放能力的設計計算,可參照GB 18564.1-2019附錄C。
安全閥應有清晰、永久的標記,標記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
(a)設定的動作壓力;
(b)設定的安全閥整定壓力、排放壓力及允許偏差;
(c)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標定爆破壓力、爆破壓力允差及製造範圍;
(d)安全閥或爆破片的最小泄放面積及流道直徑;
(e)根據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確定的爆破溫度;
(f)製造單位的名稱;
(g)需標註的其他內容。
4.2 公稱通徑和公稱壓力
閥門的公稱通徑應符合 GB/T 1047 的規定。
閥門的公稱壓力級應符合 GB/T 1048 的規定。
壓力—溫度等級按 GB/T 9124 的規定。
4.3 端部連線
法蘭連線按 GB/T 9113,GB/T 17241.6,JB/T 79 或 JB/T 2769 的規定。
螺紋連線按 GB/T 7306.1~7306.2 或 JB/T 1752 的規定。
焊接端部按 GB/T 12224 的規定。
根據用戶的要求,端部連線也可按其他標準的規定。
4.4 特定要求
整定壓力應大於或等於罐體設計壓力的1.05倍。
4.4.2 當充裝介質50 癈時飽和蒸汽壓大於0.01 MPa,且小於或等於0.075 MPa時,整定壓力大於或 等於 0.15 MPa。
4.4.3 當充裝介質50 C時飽和蒸汽壓大於0.075 MPa,但小於0.1 MPa時,整定壓力大於或等 於0.3 MPa。
4.4.4 額定排放壓力小於或等於罐體設計壓力的1.20倍,且小於或等於罐體的試驗壓力。
4.4.5 回座壓力大於或等於整定壓力的0.90倍。
5 試驗
5.1 殼體液壓試驗
試驗方法:封閉安全閥閥座密封面,在進口側體腔部位施加試驗壓力,試驗壓力為其公稱壓力的 1.5 倍。
試驗持續時間:試驗壓力應在要求的數值時保持足夠長的時間,以便對各個表面和連線部位進行目視檢查。試驗壓力的持續時間不少於2min。
試驗要求:用適度純淨的水作為試驗介質,試驗時應排除閥體及試驗管路內的空氣。試驗介質溫度應在 5℃~52℃。試驗時,閥門或其部件不應承受任何形式的衝擊載荷,例如錘擊。
5.2 動作性能試驗
試驗方法:試驗方法按照GB/T 12242 的規定進行。
試驗要求:測定動作性能時的整定壓力應是所用彈簧設計的最小整定壓力。用於空氣或其他氣體的閥門,可用蒸汽、空氣或其他性質已知的氣體進行試驗。用於蒸汽的閥門,應採用蒸汽進行試驗。用於液體的閥門,應採用水或其他性質已知的液體進行試驗。
性能要求應符合:
(a)整定壓力偏差不應超過±3%整定壓力或土 0.015MPa 的較大值。
(b)排放壓力的上限應服從有關標準或規範的規定。
(c)開啟高度不得小於閥門製造廠標示的設計值。
(d)閥門機械特性良好,如良好的回座能力,有無頻跳、顫振、卡阻或有害的振動。
(e)閥門動作的重複性良好。
5.3 排量試驗
試驗方法:試驗方法按照GB/T 12242 的規定進行。
試驗要求:用於排量試驗的安全閥應是用於動作性能試驗同一些的閥門,或是同樣的閥門。閥門的狀況應與進行動作性能試驗時的閥門相同,即閥門的開啟高度以及對帶有調節圈的閥門其調節圈的位置應與動作性能試驗時對特定通徑的閥門在特定超過壓力下所確定的相一致。當開啟高度值在設計規定
的範圍內時,取其平均值。
性能要求:安全閥的額定排量應不大於試驗測定排量的 90%。當採用排量係數方法時,額定排量應按下列二者之一計算:
(a)理論排量乘以排量係數,再乘以 0.9;
(b)理論排量乘以額定排量係數。
6 安全閥的調整、維護和修理
安全閥的調整和修理,包括改變整定壓力,應由安全閥的製造廠、製造廠授權的代表、或經專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來執行。校驗和維修安全閥要有相應記錄,記錄表可參考附錄A和附錄B。
修理安全閥所用的關鍵備件應由原製造廠提供;如果由授權的代理機構製造時,則應滿足原零件的技術要求;所謂”關鍵零件”是指其設計狀況對保證安全閥的性能具有關鍵性影響的零件,至少包括噴嘴(閥座)、閥瓣、閥瓣座、閥瓣芯、導向套、閥桿或閥桿組件、調節圈和彈簧。
如果要改變安全閥的整定壓力,應向製造廠詢問閥門設計對改變後工作條件的適用性。製造廠應決定是否需要調換彈簧。只有符合製造廠標準的彈簧才可使用。負責變更整定壓力的機構應給閥門裝上標明整定壓力和其他相關參數變化的銘牌。已變更的原始標誌應劃掉,但應保持可辨認。
該安全閥至少應通過試驗來確認其整定壓力和密封性,
一個標明負責修理機構的標牌應永久地安裝在安全閥上(如果負責修理的機構不是閥門的製造廠,建議將標牌緊靠製造廠銘牌安裝)。閥門試驗滿足要求後,負責修理的機構應對所有外部調節機構進行鉛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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