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設施安全規範,闡明了遊樂設施的技術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是對GB8408—2000的修訂。
基本介紹
- 書名:遊樂設施安全規範
- 類別:安全教育
- 定價:13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範圍:技術要求和安全要求等
安全規範,設施規範,範圍,引用檔案,總則,基本設計規定,傳動系統,電氣,安全要求,製造與安裝,
安全規範
目 次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總則
4 基本設計規定
5 傳動系統
6 電氣
7 安全要求及安全設施
8 製造與安裝
9 使用與管理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勇敢者轉盤吊掛軸載荷計算實例
附錄B(規範性附錄) 關於表2“名稱”一欄的說明
附錄C(資料性附錄) 過山車速度及加速度計算實例
附錄D(資料性附錄) 軌道橫向傾角計算
前言
本標準的4.2.2.1、4.2.3.2、4.5.2、4.6、4.7、5.3.8、6.2、6.3、6.4.1、6.4.4、6.4.6、6.6(6.6.5除外)、7.1.1、7.2、7.3、7.4、7.6.1、7.9.3、7.10.6、7.10.9、8.13.5、9.2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是對GB 8408—2000的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a) 將原標準名稱《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修改為《遊樂設施安全規範》。
b) 第3章 總則
——增加了遊樂設施定義;
——原標準3.3去掉。
c) 將原標準第4章“基本要求”去掉,將本章及原標準第5章中的有關條款納入修訂標準的有關章節。
d) 修訂後的標準增加了以下3章:
——第5章傳動系統;
——第6章電氣;
——第7章安全要求及安全設施。
f) 原標準第5章“設計”修訂為第4章“基本設計規定”。
本章中增加了以下內容:
——遊樂設施載荷:包括設計要考慮的各種載荷及其組合;
——設計計算:包括應力、疲勞強度、剛度、穩定性、傾覆、側滑計算等;
——加速度允許值:規定了不同持續時間內垂直、側向及合成加速度的允許值。
g) 第5章 傳動系統:本章包括機械傳動系統和液(氣)壓傳動系統。
1) 機械傳動系統主要修改和補充了以下內容:
——增加了對齒輪傳動的要求;
——對捲筒和滑輪與鋼絲繩直徑的比例進行了修改。
2) 液(氣)壓傳動系統主要修改和補充了以下內容:
——增加了對設計及組件選擇要保證安全的一些規定;
——系統出現故障時,對運行裝置最大下降速度做了規定;
——對軟管及其總成做了規定;
h) 第6章 電氣: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內容:
——電氣系統的設計應正確合理,符合國家相應電氣標準及技術規範的要求;
——電氣、電子原器件及導線的設計選型,應符合國家相應電氣標準及技術規範的要求;
——對採用無線遙控和接近開關的要求;
——對剩餘電流保護裝置選用的要求;
——對多根鋼絲繩傳動的要求;
——對防雷接地要求做了修改;
——對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型式做了修改。
i) 第7章 安全要求及安全設施
——增加了安全分析、安全評估和安全控制的內容;
——對原標準規定的防碰撞及緩衝裝置、限速及限位裝置、止逆裝置、制動裝置、安全帶及安全壓槓的要求進行了修改、完善和補充,使之更加具體;
——對乘人上方的安全距離做了規定:
——對轉動平台與固定部分垂直方向的間隙做了規定;
——增加了對水上遊樂設施安全方面的要求。
j) 第8章 製造與安裝
對原標準製造與安裝一章的有關條款進行了修訂,納入了本章並補充了大量內容,補充的主要內容如下:
——重要零件加工;
——結構件:補充了結構件單元的劃分及安裝連線等內容;
——補充了對設備基礎的要求;
——增加了對裝配和安裝精度的要求。
k) 第9章 使用與管理
——增加了對遊樂設施定期檢驗申報的要求;
——增加了對緊急事故救援預案、救援設施、救援演習的要求;
——增加了對鋼絲繩報廢的要求;
——原標準表7(提升鏈條的伸長量及磨損允許值)、表8(傳動帶的磨損狀態)去掉。
l) 附錄
——原附錄A (遊藝機各部分的說明),進行了修改;
——原附錄B (動載係數的選用與說明)去掉;
——原附錄C (關於鋼絲繩磨損狀態的說明)去掉。
增加以下4個附錄: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勇敢者轉盤吊掛軸載荷計算實例;
——附錄B(規範性附錄) 關於表2“名稱”一欄的說明;
——附錄C(資料性附錄) 過山車速度及加速度計算實例;
——附錄D(資料性附錄) 軌道橫向傾角計算。
本標準由全國索道、遊藝機及遊樂設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全國索道、遊藝機及遊樂設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中心、溫州市南方遊樂設備總廠、中山市金馬遊藝機有限公司、天津樂園、上海遊藝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實寶來遊樂設備有限公司、浙江省諸暨市巨馬遊藝機製造廠。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B 8408-2000。
本標準所代替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8408-1987:
——GB 8408-2000。
設施規範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遊樂設施的技術要求和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遊樂設施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使用管理和監督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競技體育設施及健身設施。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699 優質碳素結構鋼
GB/T 983 不鏽鋼焊條
GB/T 985 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與尺寸
GB/T 1243 短節距傳動用精密滾子鏈和鏈輪(GB/T 1243-1997,eqv ISO 606:1994)
GB 2894 安全標誌(GB 2894-1996,neq ISO 3864:1984)
GB/T 3077 合金結構鋼
GB/T 3096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T 3766-2001 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eqv ISO 4413:1998)
GB/T 4162-1991 鍛軋鋼棒超音波檢驗方法
GB 4706.1-2005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2004(Ed4.1),IDT]
GB/T 5117 碳鋼焊條
GB/T 5118 低合金鋼焊條
GB 5226.1 機械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GB 5226.1-2002,IEC 60204-1:2000,IDT)
GB/T 6402 鋼鍛件超音波檢驗方法
GB 6829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1995,eqv IEC 755)
GB/T 8918 鋼絲繩(GB/T 8918-1996,eqv ISO 2408:1985)
GB 9667 游泳場所衛生標準
GB/T 12467.4 焊接質量要求 金屬材料的熔化焊 第四部分 基本質量要求(GB/T 12467.4-1998,idt ISO 3834.4:1994)
GB 13495 消防安全標誌(GB 13495-1992,neq:ISO 6309:1987)
GB 13955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
GB/T 16767 遊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
GB 50005 木結構設計規範
GB 50007-2002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
GB 50009-2001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
GB 50010-2002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GB 50011-2001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GB 50017-2003 鋼結構設計規範
GB 50057-19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GB 5016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
GB 50202-2002 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 50204-2002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 50206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 50231-1998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 J 65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範
JB/T 4730 壓力容器無損檢測
JB/T 5000.12 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塗裝
總則
3.1 遊樂設施是指在特定的區域內運行,承載遊客遊樂的載體。包括具有動力的遊樂器械,為遊樂而設定的構築物和其他附屬裝置以及無動力的遊樂載體。
3.2 遊樂設施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檢驗和使用管理,應執行本標準。
3.3 遊樂設施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必須保證人身安全。在中國境內使用的遊樂設施均應符合本標準。
3.4 本標準未提到的其他要求,均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和規定執行。
基本設計規定
4.1 基本要求
4.1.3 遊樂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設計,應計算正確、結構合理,能保證乘人安全。無法進行精確計算時,可採用實驗數據驗算。遊樂設施設計應規定其整機及主要部件設計使用壽命,整機使用壽命不小於23000 h。
4.1.4 材料的選用應根據結構的重要性、載荷特徵、結構形式、應力狀態、連線方法和工作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
4.1.5 重要的機械零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其力學性能、熱處理性能、焊接性能等均應滿足工況要求。
4.1.6 當遊樂設施載荷理論計算值與實際測試值有較大差別時,對理論計算結果應重新進行驗算。
4.2 遊樂設施載荷
4.2.1 永久載荷
其作用點、大小和方向不隨時間變化而發生變化的載荷,如遊樂設施中結構自重等,用G<sub>k</sub>表示。
4.2.2 變載荷(用Qk表示)
4.2.2.1 活載荷
指乘人本身的載荷,用Q1表示,規定如下:
乘坐成人1~2人時按750 N/人計算,2人以上按700 N/人計算。
兒童(身高不超過1.2 m或10歲以下)按400 N/人計算。
4.2.2.2 乘人的支承和約束反力
在乘人支承物設計時,應考慮乘坐物在正常運行及啟動、制動和緊急狀況時乘人對扶手、支撐、腳蹬及靠壁等約束物處施加的力。這些力成人不應小於500 N/人,兒童專用的遊樂設施不應小於300 N/人,用Q2表示。
4.2.2.3 驅動力和制動力
驅動乘坐物運動的力或使其強行停止(或減速)運動的力,用Q3表示。
Q3=a(m1+m2)
式中:
a——啟動/制動加速度;
m1——被驅動部件的質量;
m2——活載荷的總質量。
當移動部件的運動速度不超過3 m/s時,若沒有進行精確的計算,則上述公式中的加速度值可取:
a=0.7 m/s
4.2.2.4 摩擦力
相對運動物體之間在接觸面上,由於摩擦產生的力,用Q4表示。
Q4=ƒ P
式中:
ƒ——摩擦係數;
P——施加在摩擦面上的正壓力。
4.2.2.5 慣性力
由於運動速度的變化(數值和方向)而產生的力,應按照滿載進行計算,用Q5表示。
Q5=ma
式中:
m——承受加速度的運動部件及活載荷的質量;
a——加速度。
4.2.2.6 碰撞力
在運動過程中發生碰撞的力,一般只驗算直接發生碰撞的零部件,且假設發生在最不利的位置。應按照滿載進行計算,用Q6表示。
Q6=mg sinα
任何情況下碰撞載荷應:Q6≥0.3 mg
式中:
m——承受碰撞部件及載荷的質量;
g——自由落體加速度;
α——碰撞角。
4.2.2.7 風載荷
風載荷分為工作狀態載荷和非工作狀態載荷。遊樂設施的設計,按最大運行風速15 m/s計算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在靜止狀態下(非工作狀態)應能承受當地氣象數據提供的風載荷,風載荷用Q7表示。風載荷的取值及計算方法參照GB 50009中的規定執行。
4.2.2.8 雪載荷
遊樂設施的設計,在靜止狀態下應能承受雪載荷,積雪厚度不超過80 mm時,施加在遊樂設施總體表面上的雪載荷,按照0.2 kN/m<sup>2</sup>的雪壓進行計算。積雪厚度超過80 mm時,其載荷計算方法參照GB 50009中的規定執行,用Q8表示。在無雪期運行或者有防止積雪措施時,可不考慮雪載荷。
4.2.3 特殊載荷
4.2.3.1 地震載荷
大型、高聳結構和建築的遊樂設施,設計時應考慮地震引起的載荷,用T表示。計算方法參照GB 50011的規定執行。
4.2.3.2 衝擊載荷
遊樂設施在運動過程中有可能出現衝擊,從而產生衝擊載荷(如滑行車類中,可能來自於軌道連線處或磨損後軌道形成的凹坑),設計時一般無法準確計算,因此,該類遊樂設施進行強度計算時,其載荷(永久載荷及活載荷)必須乘以衝擊係數K(見表1)。
表1 衝擊係數
4.2.4 載荷組合(計算實例參見附錄A)
4.2.4.2 零件強度、剛度計算時應考慮下列載荷的組合:
式中:
P1——組合後的載荷;
Gk——永久載荷;
Q1——活載荷;
Q2~Q6見4.2.2.2~4.2.2.6;
Q7——風載荷(取風速≤15 m/s)。
4.2.4.3 計算風速大於15 m/s遊樂設施結構穩定性及抗傾覆時,考慮下列載荷的組合:
式中:
P2——組合後的載荷;
Gk——永久載荷;
Q7——風載荷。
組合後的載荷P2不應使結構產生永久變形。
4.2.4.4 遊樂設施積雪時,計算其結構的穩定性,應考慮下列載荷的組合:
式中:
P3——組合後的載荷;
Gk——永久載荷;
Q8——雪載荷。
組合後的載荷P3不應使結構產生永久變形。
4.2.4.5 地震載荷組合
式中:
P4——組合後的載荷;
Gk——永久載荷;
T——地震載荷。
組合後的載荷P4不應使結構產生永久變形。
4.3 人員活動區域均布活載荷的取值
——站台、樓梯、出入口等站人的普通區域:3.5 kN/m;
——人群密集的看台、樓梯等站人的密集區域:5 kN/m;
——不對外開放的樓板、樓梯、出入口等站人的非開放區域:1.5 kN/m;
——若遊樂設施規定了在一定區域的載客人數,則該區域的均布活載荷以載客人數的集中活載荷進行計算。
4.4 人員活動區域水平推力的取值
作用在遊樂設施的柵欄、扶手、牆板等及其他類似地方水平方向的推力,其取值為:
——在人員不密集區域內,作用點在柵欄等的高點處:0.5 kN/m;
——在人員不密集區域內,作用點在柵欄等的一半高度處:0.1 kN/m;
——在人員密集區域內,作用點在柵欄等的高點處:1 kN/m;
——在人員密集區域內,作用點在柵欄等的一半高度處:0.15 kN/m;
——在非開放區域內,作用點在柵欄等的高點處:0.3 kN/m;
——在非開放區域內,作用點在柵欄等的一半高度處:0.1 kN/m。
4.5 設計計算
4.5.1 遊樂設施的設計應根據具體結構作相應計算:應力計算、剛度計算、疲勞強度計算、穩定性計算、抗傾覆計算、防側滑計算等。
4.5.2 應力計算
式中:
σb——材料的極限應力;
σmax——設計計算最大應力;
[n]——許用安全係數。
表2 安全係數n
4.5.3 疲勞強度計算
4.5.3.1 無限壽命計算
當循環載荷的最大計算應力小於材料的疲勞極限時,零部件為無限壽命,計算的疲勞安全係數。應滿足表3的要求。
表3 疲勞強度安全係數
4.5.3.2 有限壽命計算
當循環載荷的最大計算應力大於材料的疲勞極限時,用疲勞載荷譜計算零部件的使用壽命。
4.5.4 剛度計算
對遊樂設施有變形要求的某些構件,應進行剛度計算。
4.5.5 穩定性計算
為防止結構失穩,對細長、薄壁結構件需要進行整體和局部穩定性計算。
4.5.6 防止傾覆計算
遊樂設施運行中,有可能發生整體傾覆時應進行該計算。
式中:
γ——安全係數,見表4;
M1——穩定力矩值;
M2——傾覆力矩值。
4.5.7 防止側滑計算
遊樂設施運行中,有可能發生整體側向滑移時應進行該計算。
式中:
γ——安全係數(見表4);
μ——摩擦係數(見表5);
N——垂直載荷分量;
H——水平載荷分量。
表4 防止傾覆及側滑的安全係數γ
表5 摩擦係數μ
如果靠靜摩擦不能保持穩定,套用地腳螺栓將結構與地面進行連線。其防側滑計算也要計算地腳螺栓的作用,摩擦係數只取表5中的70%。
式中:
Z——地腳螺栓的水平承載能力。
4.6 速度允許值
4.6.1 邊運行邊上下乘人的遊樂設施,其運行速度應不大於0.3 m/s。
4.6.2 小火車類等遊樂設施,其速度允許值見表6。
表6 速度允許值
4.7 加速度允許值(加速度及軌道傾角計算實例參見附錄C、附錄D)
4.7.1 為使乘人不受到傷害,遊樂設施乘人的加速度應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圖1給出了人體空間坐標系,其允許加速度值見圖2~圖5(用實際加速度與重力加速度g的比值表示)。
圖1 人體坐標系
4.7.2 計算或測量加速度的參考點一般應在座席上方600 mm處。在測量加速度做加速度隨時間變化的歷程圖時,應使用10 Hz低通高頻濾波器(濾波器邊界斜度最小6 dB/倍頻程)。
持續時間小於等於0.1 s的加速度為衝擊加速度,持續時間大於0.1 s的加速度為穩態加速度。
4.7.3 側向加速度(y方向)
測量的側向加速度,應符合圖2的規定。測量的加速度信號按三角形記錄。
4.7.4 垂直加速度(z方向)
測量的垂直加速度,應符合圖3的規定。
如0.3 s允許的加速度極限值是az=-1.7 g和az=+6.0 g。
在有衝擊載荷時,上述值應降低10%。
1——頻率10 Hz以上的區域;
△t——加速度持續時間(s)。
註:大於4 s的區域尚未證實,需進一步測試。
圖2 與持續時間有關的允許加速度ay(g)
S——加速度持續時間(s)。
註:大於4 s的區域尚未證實,需進一步測試。
圖3 與持續時間有關的允許加速度az(g)
4.7.5 加速度的組合
當同時存在側向加速度ay和垂直加速度az時,還應滿足圖4的比值ay/[ay]和az/[az]。其中,ay、az為側向、垂直實際加速度值;[ay]、[az]為側向、垂直加速度允許值。
ay和az是在0.3 s時間內承受的最大加速度值,也就是在0.3 s時間差內出現的最大值,應進行合成。
圖5給出了組合允許加速度值ay和az。
1——允許的區域。 az/[az]
圖4 加速度ay和az的組合
註:三條折線表示:當az、ay同時存在時,在持續時間為0.05 s、0.10 s、≥0.20 s時,最大允許的加速度az、ay值。
如:加速度持續時間為0.05 s,當az值為1.8 g時,最大允許的ay值為2.7 g。
圖5 加速度ay和az組合允許值(g)
傳動系統
5.1 傳動系統的設計,必須保證運行安全,在系統出現失效的情況下,遊樂設施應處於安全狀態。
5.2 設計應考慮所有部件、組件的選擇套用及安裝調整,當發生失效時,對人員的安全性以及對系統和環境產生的危險。
5.3 機械傳動部分規定。
5.3.1 整機應運行正常,不允許有爬行和異常的振動、衝擊、發熱及聲響。
5.3.2 採用皮帶及鏈條傳動時,皮帶及鏈條應張緊適度。
5.3.3 採用齒輪及齒條傳動時,接觸斑點百分率為:在齒高方向不小於40%,在齒長方向不小於50%。不應有偏嚙合及偏磨損。
5.3.4 零部件及其連線應牢固可靠。
5.3.5 零部件不允許有永久變形和損壞現象。
5.3.6 軸承及接觸面有相對運動部位,應有潤滑措施並便於填加潤滑劑。各潤滑部位不應滲油。
5.3.7 滾動軸承端蓋處溫升不大於30℃,且最高溫度不大於65℃。滑動軸承進油孔處溫升不大於35℃,且最高溫度不大於70℃。
5.3.8 捲筒、鋼絲繩及鏈條等規定如下。
5.3.8.1 遊樂設施為摩擦傳動方式的鋼絲繩直徑不小於10 mm。捲筒傳動方式的鋼絲繩直徑不小於6 mm。
5.3.8.2 提升、吊掛乘人裝置用的鋼絲繩所承受的最大載荷,應考慮端部固定的效率(見表13),鋼絲繩最小斷裂載荷與其承受最大靜荷載的比例,應不小於10。
5.3.8.3 提升、吊掛乘人裝置用的鏈條,其最小斷裂載荷與其承受最大靜荷載的比例,應不小於8。
5.3.8.4 非金屬彈性件、吊掛件及套環、承載體等,其最小斷裂載荷與其承受最大靜荷載的比例,應不小於10。
5.3.8.5 傳送動力的滾子鏈,應符合GB/T 1243的規定。
5.3.8.6 乘人部分使用的鋼絲繩應符合GB/T 8918的規定。
5.3.8.7 捲筒和滑輪用的鋼絲繩,宜選用線接觸鋼絲繩。在腐蝕環境中應選用鍍鋅鋼絲繩。鋼絲繩的性能和強度,應滿足機構工況要求。
5.3.8.8 提升乘人裝置用的捲筒、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不小於30倍。當鋼絲繩對滑輪包角不大於90°時,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小於20倍。設計時應規定鋼絲繩使用壽命。
5.4 採用液壓或氣動傳動的遊樂設施規定如下。
5.4.1 為保證使用的安全性,應對系統中的所有組件進行選擇,確保當系統投入使用時,這些組件能可靠地運行。尤其應注意失效或誤動作可能引起危險的那些組件的可靠性。
5.4.2 應從設計上防止系統的壓力不會超過系統允許的最高壓力和任何組件的額定壓力,壓力喪失或達到臨界壓力時,不應使人員面臨危險。
5.4.3 每台(套)遊樂設施應設定單獨的液壓或氣動系統。
5.4.4 液壓或氣動系統的設計與調整,應儘量減少衝擊。衝擊壓力和失壓不應引起危險。
5.4.5 乘人部分由油缸或氣缸支撐升降,當壓力管道、軟管及泵等損壞時,乘人部分下降速度不應大於0.5 m/s,否則應設有效的緩衝裝置。
5.4.6 油溫應符合GB/T 3766的規定:當環境溫度最高時,油泵進口油的溫度不應超過60℃。在環境溫度最低時,設備應能正常工作。
5.4.7 液壓或氣動系統中,應設有不超過額定工作壓力1.2倍的過壓保護裝置。
5.4.8 液壓系統在裝配前,接頭、管路及油箱內表面必須清洗乾淨,不得有任何污物存在。使用的液壓油應保證清潔無雜質。油箱密封良好。
5.4.9 氣動系統安裝完成後,應採用乾燥的壓縮空氣進行徹底吹掃。
5.4.10 液壓系統不應滲漏油。氣動系統不應明顯漏氣。
5.4.11 液壓缸的安裝方式,應使負載的反作用力通過液壓缸的中心線。安裝時應注意和儘量減少(小)下列情況:
a) 由於推或拉載荷引起的液壓缸結構的過度變形;
b) 引起側向彎曲載荷;
c) 液壓缸上下銷軸應得到充分的潤滑。
5.4.12 單作用活塞式液壓缸,應設計排氣口,並設定在適當位置,以避免噴射的液體對人員造成危險。
5.4.13 對設有充氣式蓄能器的液壓系統,規定如下。
5.4.13.1 在關機時應自動卸掉蓄能器的油液壓力,或可靠地隔離蓄能器。在關機後仍需要壓力的特殊情況下,可不滿足該規定。
5.4.13.2 設有蓄能器的液壓系統,應有文字警告標識,同樣的內容也應標註在液壓原理圖上。
5.4.13.3 如果充氣式蓄能器系統中的組件或管接頭損壞會引起危險,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5.4.14 管接頭的額定壓力,應不低於其所在系統部位的最高工作壓力。
5.4.15 軟管的總成應符合GB/T 3766—2001中9.5的要求。
5.4.16 液壓系統調試,應符合GB/T 50231—1998中7.0.5的要求。
電氣
6.1 電氣系統
6.1.1 電氣系統設計應正確合理,應符合國家相應電氣技術規範、標準要求。
6.1.2 各種電氣、電子元器件(如開關、接觸器、繼電器容量等)的設計選型應合理,應符合國家相應電氣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應能保證安全並滿足運行工況。
6.1.3 導線的設計選型(如導線截面、絕緣強度等級及對環境溫度適應性等)應正確,應符合國家相應電氣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
6.1.4 安裝在水泵房、游泳池等潮濕場所的電氣設備以及使用非安全電壓的裝飾照明設備,應有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剩餘電流保護裝置的技術條件應符合GB 6829和GB 13955的有關規定,其技術額定值應與被保護線路或設備的技術參數相匹配;用於直接接觸電擊防護時,應選用0.1s、30mA高靈敏度快速動作型的剩餘電流保護器。在間接接觸防護中,採用自動切斷電源的剩餘電流保護器時,應正確地與電網的接地型式相配合。
6.1.5 遊樂設施在滿載和設計允許偏載狀態下,電動機電流應不大於電動機的額定電流。對於頻繁起動的電動機選型應合理,起動電流宜不大於額定電流值的4.5倍。
6.2 控制系統
6.2.1 控制系統必須滿足遊樂設施運行工況和乘客安全。採用邏輯程式控制時,邏輯控制應合理可靠,能滿足設備安全運行要求。
6.2.3 採用自動控制或連鎖控制,當誤操作時,設備不允許有危及乘客安全的運動。
6.2.4 採用無線遙控和接近開關等控制時,應充分考慮發射和接受感應組件抵抗外界干擾能力和對工作環境的敏感性,並應有故障檢測及信號報警系統。
6.3 限速和限位控制
6.3.1 有可能超速的遊樂設施應設有防止超速的自動控制裝置,控制裝置應安全可靠。
6.3.2 遊樂設施在運行中超過預定位置有可能發生危險時,應有限位控制和極限位置控制裝置,控制裝置應安全可靠。
6.4 安全防護
6.4.1 操作台上必須設定緊急事故按鈕(必要時站台上也應設定),按鈕型式應採用凸起手動復位式。不允許由於按動緊急事故按鈕而造成危險。
6.4.2 在安裝、維護、檢驗時,需要察看危險區域或人體某個部分(例如手臂)需要伸進危險區域的設施,應有防止誤起動控制裝置,一般可採取下列措施:
a) 控制或連鎖元件設定於危險區域,並只能在此處閉鎖或啟動;
b) 具有可拔出的開關鑰匙。
6.4.3 遊樂設施應設定用於起動前提示乘客注意安全的音響等信號裝置。
6.4.4 乘客易接觸部位(高度小於2.5 m或距離小於500 mm範圍內)的裝飾照明電壓應採用不大於50 V的安全電壓。
6.4.5 由乘人操作的電器開關應採用不大於24 V的安全電壓,對於工作電壓難以滿足上述要求的設備,其開關的操作桿和操作手柄等類似結構,應符合GB 4706.1—1998中8.1.1、8.1.4、8.1.5、8.2的規定。
6.4.6 軌道帶電在地面行駛的遊樂設施,如兒童小火車等,軌道電壓應不大於50 V。架空行駛的遊樂設施,如架空列車等,滑接線高度低於2.5 m處應設定安全柵欄和安全標識。
6.5 電氣安裝
6.5.1 電氣設備和元器件的安裝及導線敷設等,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
6.5.2 操作按鈕和控制手柄等應有能保持長久的明顯的中文標誌,按鈕、信號燈等顏色標識應符合GB 5226.1的規定。
6.5.3 室內遊樂設施應有充足的照明和應急照明設備,照明照度應不低於60 lx,應急照明照度應不低於20 lx。
6.6 接地與避雷
6.6.3 高度大於15 m的遊樂設施和滑索上、下站及鋼絲繩等應裝設避雷裝置,高度超過60 m時還應增加防側向雷擊的避雷裝置。引下線宜採用圓鋼或扁鋼,圓鋼直徑不應小於8 mm,扁鋼截面不應小於48 mm,其厚度不應小於4 mm。當利用設備金屬結構架做引下線時,截面和厚度不應小於上述要求,在分段機械連線處應有可靠的電氣連線。引下線宜在距地面0.3 m~1.8 m之間裝設斷接卡或連線板,並應有明顯標誌。避雷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大於30 Ω。避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GB 50057的規定。
6.6.4 電壓有效值大於50V的帶電迴路與接地裝置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於1 MΩ。
6.6.5 遊樂設施不應設定在高壓輸配電架空線路通道內。
安全要求
7.1 安全分析、安全評估和安全控制
7.1.1 遊樂設施設計時應進行安全分析,即對可能出現的危險進行判斷,並對危險可能引起的風險進行評估。安全分析的目的是識別所有可能出現的與遊樂設施或乘人有關的一些情況,而這些情況可能對乘人和設施造成傷害。一旦發現在某個環節存在危險,應對其產生的後果,特別是對乘人造成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
7.1.2 安全評估的內容包括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導致傷害的嚴重程度(受傷的機率、涉及的人員數量、傷害的嚴重程度、頻率等)。評估範圍包括:機械危險、電氣危險、振動危險、噪聲危險、熱危險、材料有害物質的危險、加速度危險及其對環境引起的危險等。
7.1.3 對安全分析、安全評估的結果,必須提出有針對性的應採取的相應措施,以使風險消除或最小化,使風險處於可控狀態。
7.1.5 遊樂設施安裝、運行和拆卸等期間的各個階段也應進行安全分析和安全評估、危險判斷。通過日常試運行檢查等實施持續的監控,如存在風險可能性,必須提出應採取的相應措施,使風險處於可控狀態。
7.1.6 遊樂設施應在必要的地方和部位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安全標誌分為禁止標誌(紅色)、警告標誌(黃色)、指令標誌(藍色)和提示標誌(綠色)等四種類型。安全標誌的圖形式樣應符合GB 2894、GB 13495的規定。
7.2 安全保險措施
7.2.1 遊樂設施在空中運行的乘人部分,整體結構應牢固可靠,其重要零部件宜採取保險措施。
7.2.2 吊掛乘人部分用的鋼絲繩或鏈條數量不得少於兩根。與座席部分的連線,必須考慮一根斷開時能夠保持平衡。
7.2.3 鋼絲繩的終端在捲筒上應留有不少於三圈的餘量。當採用滑輪傳動或導向時,應考慮防止鋼絲繩從滑輪上脫落的結構。
7.2.4 距地面1 m以上封閉座艙的門,必須設乘人在內部不能開啟的兩道鎖緊裝置或一道帶保險的鎖緊裝置。非封閉座艙進出口處的攔擋物,也應有帶保險的鎖緊裝置。
7.2.5 沿架空軌道運行的車輛,應設防傾翻裝置。車輛連線器應結構合理,轉動靈活,安全可靠。
7.2.6 沿鋼絲繩運動的遊樂設施,必須有防止乘人部分脫落的保險裝置。保險裝置應有足夠的強度。
7.2.7 當遊樂設施在運行中,動力電源突然斷電或設備發生故障,危及乘人安全時,必須設有自動或手動的緊急停車裝置。
7.2.8 遊樂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後,應有疏導乘人的措施。
7.3 防碰撞及緩衝裝置
7.3.1 同一軌道、滑道、專用車道等有兩組以上(含兩組)無人操作的腳踏車或列車運行時,應設防止相互碰撞的自動控制裝置和緩衝裝置。當有人操作時,應設有效的緩衝裝置。
7.3.2 升降裝置的極限位置,必要時應設緩衝裝置。
7.4 止逆行裝置
7.4.1 沿斜坡向上牽引的提升系統,應設有防止乘人裝置逆行的裝置(特殊運行方式除外)。
7.4.2 止逆行裝置逆行距離的設計應使衝擊負荷最小,在最大衝擊負荷時必須止逆可靠。
7.5 限位裝置
7.5.1 繞水平軸迴轉並配有平衡重的遊樂設施,乘人部分在最高點有可能出現靜止狀態時(死點),應有防止或處理該狀態的措施。
7.5.2 油缸或氣缸行程的終點,應設定限位裝置。
7.6 乘人安全束縛裝置
7.6.1 遊樂設施依據設備的性能、運行方式、速度及其結構的不同,必須設定相應形式的束縛裝置。
7.6.2 當遊樂設施運行時,乘人有可能在乘坐物內被移動、碰撞或者會被甩出、滑出時,必須設有乘人束縛裝置(也用作約束乘人的不當行為)。對危險性較大的遊樂設施,必要時應考慮設兩套獨立的束縛裝置。束縛裝置可採用安全帶、安全壓槓、擋桿等。
7.6.3 束縛裝置應可靠、舒適,與乘人直接接觸的部件有適當的柔軟性。束縛裝置的設計應能防止乘人某個部位被夾傷或壓傷,應容易調節,操作方便。
7.6.4 束縛裝置應可靠地固定在遊樂設備的結構件上。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必須能承受發生的最大作用力。
7.6.5 乘人裝置的設計,其座位結構和型式,自身應具有一定的束縛功能。其支撐件儘量減少現場焊接。
7.6.6 束縛裝置的鎖緊裝置,在遊樂設施出現功能性故障或急停剎車的情況下,仍能保持其閉鎖狀態,除非採取疏導乘人的緊急措施。
7.6.7 安全帶
7.6.7.1 安全帶可單獨用於輕微搖擺或升降速度較慢沒有翻轉沒有被甩出危險的設施上,使用安全帶一般應配輔助把手。對運動激烈的設施,安全帶可作為輔助束縛裝置。
7.6.7.2 安全帶宜採用尼龍編織帶等適於露天使用的高強度的帶子,頻寬應不小於30 mm,安全帶破斷拉力不小於6000 N。安全帶與機體的連線必須可靠,可以承受可預見的乘客各種動作產生的力。若直接固定在玻璃鋼件上,其固定處必須牢固可靠,否則應採取埋設金屬構件等加強措施。
7.6.7.3 安全帶作為第二套束縛裝置時,可靠性按其獨立起作用設計。
7.6.8 安全壓槓
7.6.8.1 遊樂設施運行時有可能導致乘人被甩出去的危險,則必須設定相應型式的安全壓槓。
7.6.8.2 安全壓槓本身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和鎖緊力,保證遊客不被甩出或掉下,並在設備停止運行前始終處於鎖定狀態。
7.6.8.3 鎖定和釋放機構可採用手動或自動控制方式。自動控制裝置失效時,應能夠用手動開啟。
7.6.8.4 釋放機構乘人應不能隨意打開,而操作人員可方便和迅速地接近該位置,操作釋放機構。
7.6.8.5 安全壓槓行程應無級或有級調節,壓槓在壓緊狀態時端部的遊動量不大於35 mm。安全壓槓壓緊過程動作應緩慢,施加給乘人的最大力:對成人不大於150 N,對兒童不大於80 N。
7.6.8.6 乘坐物有翻滾動作的遊樂設施,其乘人的肩式壓槓應有兩套可靠的鎖緊裝置。
7.7 制動裝置
7.7.1 當動力電源切斷後,停機過程時間較長或要求定位準確的遊樂設施,應設制動裝置。制動裝置在閉鎖狀態時,應能使運動部件保持靜止狀態。
7.7.2 遊樂設施在運行時若動力源斷電,或制動系統控制中斷,制動系統應保持閉鎖狀態(特殊情況除外),中斷遊樂設施運行。
7.7.4 遊樂設施視其運動形式、速度及其結構的不同,採用不同的制動方式和制動器結構(如機械、電動、液壓、氣動以及手動等)。制動器構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必要時停車制動器應驗算疲勞強度。制動器的制動行程應可調節。
7.7.5 制動器制動應平穩可靠,不應使乘人感受明顯的衝擊或使設備結構有明顯的振動、搖晃。制動加速度絕對值一般不大於5.0 m/s。必要時可增設減速制動器。
7.7.6 遊樂設施車類的最大剎車距離,應限制在合理範圍內。小賽車類不大於7 m,在滑道內滑行的車不大於8 m,腳踏車、內燃或電力腳踏車等不大於6 m,架空列車不大於15 m。
7.8 對安全柵欄、站台及操作室的安全要求
7.8.1 遊樂設施周圍及高出地面500 mm以上的站台上,應設定安全柵欄或其他有效的隔離設施。室外安全柵欄高度不低於1100 mm,室內兒童娛樂項目,安全柵欄高度不低於650 mm。柵欄的間隙和距離地面的間隙不大於120 mm。應為豎向柵欄,不宜使用橫向或斜向的結構。
7.8.2 安全柵欄應分別設進、出口,在進口處宜設引導柵欄。站台應有防滑措施。
7.8.3 安全柵欄門開啟方向應與乘人行進方向一致(特殊情況除外)。為防止開關門時對人員的手造成傷害,門框線與立柱之間的間隙應適當,或採取其他防護措施。
7.8.4 遊樂設施進出口的台階寬度不小於240 mm,高度為140 mm~200 mm,階梯的坡度應保持一致。進出口為斜坡時,坡度不大於1:6。有防滑花紋的斜坡,坡度不大於1:4。
7.8.5 遊樂設施的操作室應單獨設定,視野開闊,有充分的活動空間和照明。對於操作人員無法觀察到運轉情況的盲區,有可能發生危險時,應有監視系統等安全措施。
7.9 其他安全要求
7.9.1 邊運行邊上下乘人的遊樂設施,乘人部分的進出口不應高出站台300 mm。其他遊樂設施乘人部分進出口距站台的高度,應便於上下。
7.9.2 乘人部分的進出口,應設有門或攔擋裝置,並須注意門開啟方向的安全性。
7.9.3 凡乘人身體的某個部位,可伸到座艙以外時,應設有防止乘人在運行中與周圍障礙物相碰撞的安全裝置,或留出不小於500 mm的安全距離。當全程或局部運行速度不大於1 m/s處時,其安全距離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300 mm。從座席面至上方障礙物的距離不小於1400 mm。專供兒童乘坐的遊樂設施不小於1100 mm。
7.9.4 凡乘客可觸及之處,不允許有外露的銳邊、尖角、毛刺和危險突出物等。
7.9.5 座席距地面最大高度5 m以下時,座艙深度不小於550 mm,座席靠背高度不小於300 mm。座席距地面最大高度5m以上時,座艙深度不小於800 mm,座席靠背高度不小於400 mm。當設有安全槓和安全帶等設施時,可適當減少座艙深度。乘人座席寬度每人應不小於400 mm,專供兒童乘坐的每人應不小於250 mm。
7.9.6 遊樂設施通過的涵洞,其包容面應採用不易脫落的材料,裝飾物等應固定牢固。
7.9.7 高度20 m以上的遊樂設施,在高度10 m處應設有風速計,風速大於15 m/s時,必須停止運行。
7.9.8 設有轉動平台時,為防止乘人的腳部受到傷害,轉動平台與固定部分之間的間隙,水平方向不大於30 mm。若平台高於站台面其垂直方向的間隙應適當,不應對乘人的腳部造成危險。
7.9.9 在地面上行駛的車輛,其驅動和傳動部分及車輪應進行覆蓋。
7.9.10 乘人部分必須標出定員人數,嚴禁超載運行。
7.9.11 放置遊樂設施的遊藝室,應分別設有進、出口。
7.9.12 遊樂設施的建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在高空運行的封閉座艙,必要時應設滅火裝置。
7.9.13 遊樂設施產生的噪聲對區域環境的影響,應符合GB 3096的規定。
7.10 水上遊樂設施安全要求
7.10.1 各種型式的水滑梯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必要時應進行應力試驗。
7.10.2 水滑梯在乘人按規定姿勢下滑時,不允許有翻滾、彈跳等異常現象。
7.10.3 在水滑梯的入口處,應設下滑方式標誌牌。滑道起點處應設定規範下滑姿勢的橫桿。
7.10.4 遊樂池同一時間容納量,不應超過2 m/人。池壁應圓滑無稜角,池底應防滑。預埋件不應露出池底,否則應採取防護措施。
7.10.5 各種遊樂池應分別設定,不可混用。
7.10.6 遊樂池周圍及池內水深變化地點,必須有醒目的水深標誌。
7.10.7 水上各種遊樂設施均應配備足夠的救生人員和救生設備,並應設高位監視哨。
7.10.8 遊樂池的水質應符合GB 9667要求。
7.10.9 水面上的各種遊艇、碰碰船等必須限制在不同的水域內運行,不得混雜在一起。
製造與安裝
8.1 一般規定
8.1.1 製造廠應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應明確規定從原材料、外協件、外購件進廠到產品出廠等各個環節的質量要求。原材料、外協件、外購件都應具有證明質量合格的檔案。
8.1.2 製造廠應具備基本的生產條件:完整的產品圖樣和技術檔案;必需的加工製造手段及工藝裝備;必要的檢測手段;熟練的技術工人和一定數量的技術人員。
8.1.3 製造廠必須按有關標準規定,並按規定程式批准的產品設計圖樣和技術檔案進行加工製造。設計圖樣和技術檔案不得任意修改,修改應取得原設計者(單位)同意,修改內容應記錄存檔。
8.1.4 對重要零部件及焊縫必須進行探傷檢驗,非重要零部件也應按圖樣技術要求及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8.1.5 新產品必須進行型式試驗(每天不少於8 h、累計時間不少於80 h)、監督檢驗等有關試驗,並記錄存檔。
8.1.6 每台產品出廠前,應根據設計圖樣和技術檔案,並按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8.1.7 產品出廠時,應向用戶提供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及有關圖樣,產品合格證及必要的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等。使用維護說明書及有關圖樣的內容,應具有指導使用、操作、維護及故障排除等功能。
8.2 金屬材料及標準件
8.2.1 所採用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8.2.2 重要的金屬材料(優質碳素鋼、合金鋼等)應有材質合格的證明檔案,必要時應取樣復檢。
8.2.3.1 焊接結構:
a) 直接承受動力載荷或振動載荷且需要驗算疲勞的結構。
b) 工作溫度等於或低於-20℃直接承受動力載荷或振動載荷,但可不驗算疲勞的結構;承受靜力載荷的受彎及受拉的重要承重結構。
c) 工作溫度等於或低於-30℃的所有承重結構。
8.2.3.2 非焊接結構:工作溫度等於或低於-20℃的直接承受動力載荷且需要驗算疲勞的結構。
8.2.4 有色金屬的耐磨性能、耐腐蝕性能、潤滑性能均應滿足工況使用要求。
8.2.5 鍛件要求
8.2.5.1 鍛件不允許存在白點、內部裂紋和殘餘縮孔。表面不允許有肉眼可見的裂紋、折迭和其他影響強度和外觀的缺陷。
8.2.5.2 重要的鍛件經超音波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
8.3 非金屬材料
8.3.1 選用的非金屬材料,其力學性能、抗老化性能、環保性能等應滿足工況使用要求。
8.3.2 木質材料應選用強度好、不易開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不大於18%,用在重要部位的木質部件,必要時應進行阻燃及防腐處理。木結構的設計應符合GB 50005的規定,施工質量應符合GB 50206的規定。
8.3.3 高空座艙的門窗玻璃應採用不易破碎的材料
8.3.4 玻璃鋼件
8.3.4.2 玻璃鋼製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允許有浸漬不良、固化不良、氣泡、切割面分層、厚度不均等缺陷;
b) 表面不允許有裂紋、破損、明顯修補痕跡、布紋顯露、皺紋、凸凹不平、色調不一致等缺陷,轉角處過渡要圓滑,不得有毛刺;
c) 玻璃鋼件與受力件直接連線時應有足夠的強度,否則應預埋金屬件;
d) 玻璃鋼件力學性能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玻璃鋼件力學性能
8.3.5 驅動輪,支承輪採用橡膠或尼龍材料時,其力學性能應分別符合表8和表9的規定。採用橡膠充氣輪時,充氣壓力應適度。
表8 橡膠材料力學性能
表9 尼龍材料力學性能
8.3.6 採用聚氨酯實心輪,其材料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 聚氨酯材料力學性能
8.4 重要零件加工
8.4.2 重要的軸和銷軸,其配合面的表面粗糙度Ra值不應大於1.6μm。
8.5 結構件
8.5.1 結構件的結構形式和加工工藝應考慮其受力條件,儘量減少結構的應力集中。
8.5.2 結構單元的劃分,除應考慮其受力條件外,還應注意經濟合理,便於運輸、堆放、起重吊裝和易於拼裝。
8.5.3 結構件的安裝連線應採用傳力可靠、製作方便、連線簡單、便於調整的結構形式。
8.5.4 乘人部分的支撐、轎廂、車輛等受力框架,應採用金屬材料製成,在整體上應為堅固的結構。
8.6 焊接
8.6.1 焊縫連線應符合GB 50017-2003中8.2的規定。
8.6.2 焊接質量要求應符合GB/T 12467.4的規定。
8.6.3 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應符合GB/T 985的規定。
8.6.4 手工焊接用的焊條,應符合GB/T 5117、GB/T 5118和GB/T 983的規定。選用焊條的型號應與主體結構材料及焊縫所承受的載荷類型相適應。
8.6.8 結構件在焊接時要採用適當工藝,減少變形,必要時進行熱處理,消除殘餘應力。
8.7 螺栓及銷軸連線
8.7.1 重要的零部件採用螺栓連線時,應採取防止鬆動的措施。防松形式應根據不同工況合理選用。
8.7.2 地腳螺栓應採取防止鬆動的措施,並應符合GB 50231-1998第四章第一節的規定。
8.7.3 零部件用銷軸連線時,應採取防脫落措施。
8.7.4 有預緊力要求的螺栓連線,應符合GB 50231-1998中5.2.3的規定。
8.7.5 高強度螺栓的裝配應符合GB 50231-1998第五章第二節有關規定。
8.7.6 對於強度等級為6.8、8.8和10.9的螺栓,預緊螺栓和配合螺栓,軸向可傳遞的允許預緊力和力矩見表11。
表11 螺栓允許預緊力和擰緊力矩
8.8 設備基礎
8.8.1 遊樂設施的土建基礎或建築物必須按設計圖樣和技術檔案施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安裝。
8.8.2 遊樂設施安裝時,應根據設計圖樣和技術檔案的要求,確立安裝基準,安裝基準經找正調平後,應進行測量和檢驗。
8.8.3 大型遊樂設施的基礎工程應符合GB 50010、GB 50007的規定。
8.8.4 基礎的質量要求應符合GB 50204、GB 50202的規定。
8.8.5 大型遊樂設施的基礎尺寸和位置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2的要求。
表12 基礎允許偏差
8.8.6 基礎表面和地腳螺栓預留孔中的油污、碎石、泥土、積水應清除乾淨,地腳螺栓的螺紋和螺母應保護完好,放置墊鐵部位的表面應處理平。
8.8.7 墊鐵應符合GB 50231-1998第四章第二節有關規定。
8.8.8 地腳螺栓不宜用以承受地腳底部的水平反力,此水平反力由底板與混凝土基礎間的摩擦力(摩擦係數可取0.4)或設定抗剪結構承受。
8.8.9 基礎不應有影響遊樂設施正常運行的不均勻沉陷、開裂和鬆動等異常現象。移動式遊樂設施的基礎,應平整、堅實,符合設備安裝要求。
8.8.10 需要預壓的基礎,應預壓合格並應有預壓沉降記錄。
8.9 裝配
8.9.1 所有進入裝配的零部件(包括外購件、外協件)都應按有關檢驗規程檢驗合格後方可裝配。裝配前應按GB 50231-1998第五章第一節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
8.9.2 各密封件在裝配前必須浸透油。
8.9.3 裝配前應對零、部件的主要配合尺寸,特別是過盈配合尺寸及相關精度進行複查。
8.9.4 有擰緊力矩要求的緊固件,應採用力矩扳手,並按規定的擰緊力矩緊固。
8.9.5 圓錐銷裝配時應與孔進行塗色檢查,其接觸率應大於配合長度的60%,並應均勻分布。
8.9.7 滑動軸承、滾動軸承、離合器、制動器、聯軸器、齒輪、鏈條、過盈配合件裝配,應符合GB 50231-1998中第五章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八節中的有關規定。
8.10 安裝精度要求
8.10.1 設備安裝的基準面(如設備底座上表面),其水平度公差不大於1/1000。
8.10.2 重要立柱安裝定位後,對水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不大於1/1000。
8.10.3 軌距允許誤差為-3 mm~5 mm。
8.11 鋼絲繩端部安裝
8.11.1 端部必須用緊固裝置固定,其固定方法不同,端部的強度不同(用效率表示)。端部一般固定方法的效率應符合表13的要求。
表13 鋼絲繩端部固定方法
8.11.2 採用繩夾固定時,U形螺栓應由鋼絲繩的短邊套上,如圖6所示。
圖6 繩夾固定方法
8.11.3 重要部位鋼絲繩直徑與繩夾的數量和間距,應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4 鋼絲繩繩夾數量和間距
8.12 塗裝
8.12.1 防腐塗裝要根據不同的材料及不同的工作環境,採用相應的工藝及材料進行有效的防腐處理。
8.12.2 所有需要進行塗裝的金屬製件表面在塗裝前必須將銹、氧化皮、油脂、灰塵等除去。焊接件需熱處理的,則除銹工序應放在熱處理工序之後進行。除銹方法、等級及適用範圍按照JB/T 5000.12有關規定執行。
8.12.3 塗裝施工要求按JB/T 5000.12有關規定執行。
8.13 檢驗
8.13.1 原材料進廠必須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方可入庫,重要的材料應有質量證明檔案,必要時還應進行力學性能和理化檢驗。
8.13.2 配套的標準機電產品,應有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必要時,要對其性能進行驗證試驗。
8.13.3 重要的零部件加工和組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