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管理方法》是一本圖書,作者是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國家質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管理方法
- 作者: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國家質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
- 出版時間:2010年2月
- 頁數:30 頁
- ISBN:9787506657020
- 定價:12.00 元
《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管理方法》是一本圖書,作者是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國家質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
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管理方法 《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管理方法》是一本圖書,作者是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國家質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 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管理辦法
對已簽發檢驗證書的不合格商品,商檢機構應立案備查,訂貨部門應在索賠期或規定期限內對外提出索賠,並將情況及結果報告商檢機構。第十六條 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殘損,收貨人應保護現場,防止殘損擴大,並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鑑定及出證。對殘損貨物應分別卸貨,分別堆放。第十七條 收貨人必須在口岸對進口商品逐批...
國際貿易中對商品的品質和數量以及包裝所進行檢驗鑑定,以便確定是否合乎契約規定;有時還對裝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殘損、短缺、或裝運技術條件等進行檢驗和鑑定,以明確事故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檢驗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質檢驗、出口商品包裝檢驗、進口商品品質檢驗、進口商品殘損檢驗、出口動物產品檢疫、進出口食品衛生檢疫...
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規程第1部分:通則 《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規程第1部分:通則》是2010年3月16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劉揚睿、劉智春等。起草單位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
第十三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以外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發現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殘損短缺,需要由商檢機構出證索賠的,應當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第十四條 對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依據對外貿易契約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商檢...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機構的許可和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許可,接受對外貿易關係人或者國內外檢驗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委託,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
六、進口商品驗殘,可按殘損或短缺部分商品的價值計費。對已申請驗殘,為明確部分殘損商品的殘短程度,需要進行品質、效能、重量等檢驗的,不再另收費。七、商檢局憑藥檢所等其他檢驗機構檢驗結果審核出證的,對內收簽證費10元,在對外簽發的證書上,均應按相應對外費率費額計算列明。八、商檢局一般向申請單位實...
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規程第2部分:名詞術語 《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規程第2部分:名詞術語》是2010年3月16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周毅等。起草單位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
第二章 進口商品檢驗 第八條簽訂進口商品貿易契約時,應訂明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檢驗地點、索賠條款等內容。除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食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須在卸貨口岸或到達站進行檢驗外,其它商品均應在收貨人所在地進行檢驗。簽訂關係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複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
第十二條 商檢機構對已經報驗的進口商品,應當在索賠期限內,按照檢驗流程時限的規定檢驗完畢。檢驗合格的,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檢驗不合格的,簽發檢驗證書。第十三條 進口的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包裝易破損的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短缺、重量不足的商品,由卸貨口岸或者到達站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
第二章 進口商品的檢驗 第五條 簽訂進口商品貿易契約,應當訂明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檢驗地點、索賠條款等內容。除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應當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站進行檢驗外,未約定檢驗地點的其它商品均應當在收貨人所在地進行檢驗。簽訂關係國計民生、價值較高、...
第十四條 進口商品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已發生殘損、短缺的進口商品,應當在卸貨口岸實施數量、重量檢驗。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生產地實施數量、重量檢驗。散裝出口商品應當在裝貨口岸實施數量、重量檢驗。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
第八條 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在進口貿易契約中明確約定檢驗項目、依據、地點和索賠條款等內容。列入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收貨人必須在索賠期滿前二十日內,持契約、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證單,向寧夏商檢機構報驗,寧夏商檢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檢驗。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
第二十六條 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包括: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鑑定和貨載衡量;監視裝載、卸載;積載、殘損、載損和海損鑑定;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貨櫃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鑑定;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貨櫃及貨櫃貨物鑑定;抽取並簽封各類樣品;簽發價值證書及...
認可的種類和程式(228)第十章 進口商品殘損鑑定(237)第一節 進口商品殘損分類與致損原因分析(238)第二節 殘損責任歸屬分析(245)第三節 殘損鑑定的方法、時間、地點和項目(249)第四節 殘損鑑定的基本程式(254)第五節 大宗進口商品的殘損鑑定(258)主要參考文獻(269)進出口商品的檢驗與檢疫(第四版)
對於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內容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海損鑑定、貨櫃檢驗、進出口商品的殘損檢驗、出口商品的裝運技術條件檢驗、貨載衡量、產地證明、價值證明以及其他業務的檢驗。我國加入WTO後,可直接參與對WTO成員國在制定新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徵求意見的全過程,對我國的商品檢驗工作既面臨新的機遇,也帶來...
2.1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制度概述 2.1.1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制度的確立與完善 2.1.2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體系 2.1.3 《商檢法》的立法宗旨 2.1.4 進出口商品檢驗及監督管理體制 2.1.5 法定檢驗 2.2 進口商品檢驗 2.2.1 進口商品法定檢驗的程式 2.2.2 殘損鑑定 2.2.3 裝運前檢驗 2.2....
《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管理辦法》在1993.12.16由國家商檢局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工作,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列入《...
4.2.5 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的更正與補發 4.3 發證、放行 4.3.1 發證 4.3.2 放行 5 鐵礦石重量鑑定 5.1 水尺計重 5.1.1 水尺計重的基本原理 5.1.2 有關船舶知識 5.1.3 水尺計重的程式和方法 5.1.4 水尺計重中應注意的問題及測算精度 5.2 殘損鑑定 5.2.1 殘損鑑定概述...
其丁作範圍和內容包括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和經驗,檢驗、鑑定各種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積載、殘損、載損、海損等實際情況,以及商品的運載工具、裝卸等事實狀態和其他有關業務是否符合契約、標準和國際條約的規定以及國際慣例的要求,進而做出檢驗、鑑定結果與結論,提供有關數據,簽發檢驗、鑑定證書或其他有...
(三)產品質量及質量檢驗;抽樣檢驗;四大類商品檢驗。(四)檢測數據處理及檢測質量控制:誤差及測量不確定度;有效數字;數據處理與分析判定;提高分析結果準確度的方法;檢測質量控制技術。(五)實驗室質量控制。三、檢驗鑑定科目 檢驗鑑定科目主要包括數重量鑑定、殘損鑑定、價值鑑定和出入境運載工具(主要是船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