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在1993.06.30由國家商檢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商檢局
  • 頒布時間:1993.06.30
  • 實施時間:1993.08.01
第一條 為防止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商品進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的進口商品,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對符合中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進口商品發給安全質量許可證書,並加施商檢安全標誌或衛生標誌。
第三條 國家商檢局對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的商品負責制定、公布《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於實施前兩年公布,並可以根據需要分期分批進行。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商品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由國家商檢局發布公告;未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不準進口。
第五條 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商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品應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生產企業的生產和檢測條件應能確保生產的商品符合要求。
前款的檢驗項目、標準和對生產企業的審查要求,在國家商檢局發布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六條 外貿經營和收、用貨單位辦理《目錄》內商品進口手續前,應告知國外廠商或者代理人必須申請辦理並獲得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後,才能簽訂進口貿易契約。
第七條 《目錄》公布後,國外廠商即可向國家商檢局申請辦理安全質量許可。由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機構對申請的樣品進行檢驗並對生產企業進行審查。經檢驗和審查合格後,由國家商檢局批准簽發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申請和頒發證書程式按照《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規定進行。
第八條 列入《目錄》的商品到貨後,由商檢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應當監督有關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責令退貨,或者銷毀;同時通知申請人查明原因,寫出改進報告。對再次發現不合格的,由國家商檢局撤銷其安全質量許可證書,並發布公告。
第九條 對獲得安全質量許可的進口商品的生產企業,由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機構或者委託認可的國外機構進行不定期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國內外的檢驗、認證機構可以向國家商檢局申請認可。被認可的機構承擔指定的樣品檢測或對生產企業的審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具體的認可程式和要求按國家商檢局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擅自進口和銷售未獲得安全質量許可證書或未加貼安全標誌、衛生標誌的列入《目錄》商品的;擅自使用和變賣、偽造、轉讓安全標誌、衛生標誌或者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按《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安全標誌、衛生標誌的式樣由國家商檢局制訂公布
第十三條 申請安全質量許可的國外廠商應當對到生產企業進行審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協助辦理入境簽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檢驗、審查機構和人員應對申請樣品的生產企業的生產和檢驗技術、檢驗結果、審查結果保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國家商檢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9日國家商檢局發布的《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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