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

商品標示

商品標示是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是為促消費資訊正確清楚標示,以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標示
  • 外文名:Commodity labeling
  • 目的:維護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 標示內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
一般內容,自行決定,特殊要求,

一般內容

各種商品,除裸裝商品(主要為農副產品)以及其他不宜標示或無須標示的商品以外,都應根據具體情況,通過標籤、說明書、包裝等對有關信息進行必要的表示。商品標示的內容包括法律規定應當標示的內容和經營者白行決定的內容。
根據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一般商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嚴密,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健全質量檢驗機構,保證質量機構能夠獨立行使監督檢驗的職權,保證合格證的簽發過程中的客觀、公正。經營者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地址。產品名稱即產品通用的名字,產品名稱應與產品的內容保持一致,不得弄虛作假,生產廠廠名即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名稱,企業名稱在主管登記機關(各級工商局)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相似。企業一般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登記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聯營企業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企業的名稱,而應使用自己的名稱。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有三個以上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屬企業的字號;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其所設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設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類經濟實體)一律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企業名稱必須為生產企業自己的名稱,不得偽造名稱或冒用其他企業名稱。
廠址,即生產企業所在的地址。商品標示的廠址應與生產企業的實際地址一致,經營者不得偽造或冒用其他企業的名稱。1986年國家工商局發布《關於酒類商品商標標識上使用產地名稱問題的通知》中指出,使用產地名稱,必須是已經政府公布的行政區劃名稱;使用產地名稱的必須是該產地範圍內的企業,並且必須標明該產地的行政區劃單位(省、市、縣、鎮);產地名稱的字型、寫法、大小、顏色必須一致,每一字型的大小不得超過8mm,並不得大於商品名稱;在外包裝上使用產地名稱,其字型大小不得超過商品名稱字型大小的1/3,標明產地名稱必須外加括弧,不得與商品名稱連用;使用帶有產地名稱的企業名稱或地址,其字型的寫法、大小、顏色必須一致,不得以產地名稱代表商品名稱,由於“香檳”一詞是法文的音譯,不是酒的名稱,而是原產地名稱,因此,1989年國家工商局發出通知要求我國企事業單位、個體王商戶以及在中國的外國(法國除外)企業,不得在酒類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檳”(包括大香檳、小香檳、女士香檳等)字樣。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應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的商品,應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示或中文警示說明,
(6)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應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7)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標明許可證編號、批准日期。
(8)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應當標明產品標準代號。

自行決定

一般來說,對法律無強制性要求的內容,經營者都可以在商品或其包裝或附屬物中標示;但不得帶有欺騙性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利益。經營者所做的商品標示具有明示擔保性質,必須保證其產品質量與標示中的許諾一致。通常情況下,除了上述應該標示的內容外,經營者還可以標示以下內容:
(1)優質產品標誌。國家優質產品獎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負責評選,對獲獎商品頒發國家優質產品獎證書和標有“優”字標誌的獎牌。獲得國家優質產品獎的經營者可以對獲獎產品使用優質產品標誌。除此之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產品評優辦法,除國家優質產品以及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評選的優質產品外,任何單位不得對工業產品授予優質產品稱號。名優產品標誌的使用應遵循以下要求:①名優產品標誌只能由獲得名優產品稱號的產品生產企業使用,不得偽造或冒用名優產品稱號;獲獎企業不得轉讓優質產品標誌。②獲得名優產品稱號的產品生產企業,只能在獲獎商品上使用名優標誌,而不得在本企業生產的其他產品上使用。③使用名優產品標誌應當保證產品的質量;如產品質量下降,限期整頓後,仍達不到獲獎標準的,應當收回其獲得的證書和獎牌,並禁止其繼續使用名優標誌。
(2)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對通過產品質量認證的產品,由國家產品質量認證變員會發給認證證書,並準許在該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誌。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必須經國家認證合格-獲得質量認證證書的產品,不得濫用、轉讓認證標誌、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使用認證標誌的經營者必須保證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產品質量不符合認證採用標準的,不得使用認證標誌出售。
(3)專利標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獲得專利的產品可在專利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專利標誌。專利標誌只能由權利人或其授權的人對獲得專利的產品使用。但專利標誌只是表明該產品為專利產品,並不是一種質量保證。專利產品是否達到較高的質量水平,主要看專利實施者,即從事該產品生產的企業的技術水平。實施專利的生產企業如果不具備較好的技術條件,同樣可能生產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產品。

特殊要求

1987年國家標準局(現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頒布的《食品標籤通用標準》對包裝食品標籤做了詳細的規定。包裝食品是指包裝在容器中的用於人類食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及天然食品。
1.食品包裝及說明
包裝食品的標籤不得以錯誤的、可能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介紹食品;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及其他設計,使消費者將該食品或該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食品標籤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的規定;所套用的語言、圖形、符號及其他設計內容應符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的要求。
包裝食品標籤上應標明的內容有:
(1)食品名稱。標籤上必須採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產品標準中對名稱有規定的,應當使用規定的名稱;產品標準中沒有規定但在國家有關法律中有規定的,應使用有關法律中規定的名稱。無上述規定的,應使用不會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使用奇特名稱或創新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以上規定中的任意一個名稱。
(2)配料表。除單一原料食品外,標籤上必須有配料表。所有配料應按加入量從多到少依次排列。配料表中的複合配料必須按其原始配料從多到少一一列出;如該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或法規規定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重量的25%時,則不必將其原始配料列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列出。特殊需要的食品,如嬰兒食品、營養強化食品,必須按產品標準要求增加成分表。
(3)淨含量及固型物重量。淨含量指食品商品中除去包裝部分的原食品量。液體食品使用體積標示、固態食品用重量標示、半固態或漿態食品用重量或體積標示。充填有液態介質的食品,除標明總淨含量外,還必須標明固型物重量。
(4)廠名。包裝食品必須標明製造、包裝、批發,進口、分裝、出口或銷售任意一個單位的準確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5)批號,每個容器或其標籤上必須標明生產批號,並應採用壓印或其他方法使之清晰持久。
(6)日期標誌及貯藏要求。如沒有另外規定,食品產品必須標明生產日期,並標明保存期和保質期。現在我國出售的許多食品,只有出廠期而無保存期,這是違反規定的。保存期在18個月以上或7天以內的食品,可不標保存或保存日期。此外,貯藏有特殊要求的,應標明食品的貯藏方法。
(7)食品食(使)用方法。包括包裝開取方法、食用方法、烹調再制方法等,必要時可單獨附加說明。
(8)質量等級。對產品標準中對質量等級已做規定的食品,應根據批驗結果,按規定標明產品的等級。
(9)產品標準代號。
(10)商標。
食品標籤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必須保證法律或有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內容不致在流通環節中模糊或脫落,保證消費者購買或食(使)用食品時醒目、易於辨認、識讀。標籤的內容應當清楚、簡單、醒目,食品名稱必須在整個標籤上最為醒目。如果容器另有外包裝,必須在外包裝上標明標籤的主要內容或使容器上的標籤能透過外包裝清晰易讀,食品標籤所用的文字應當規範,所用計量單位應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年月日的表示應採用國際標準方法。此外,對罐頭、飲料、酒、食糖、乳製品等10類食品標籤國家還有專門的規定。限於篇幅,不再贅述。
2.藥品標籤及說明書
為了保證消費者用藥安全,根據法律的規定,藥品標籤及說明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藥物的標籤應包括以下內容:註冊商標、品名、批准文號、主要成分含量(化學藥品)、裝量、主治、用法、用量、禁忌、廠名、批號、有效期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外用藥品必須在其標籤、說明書、瓶、盒、箱等包裝物的明顯位置上印刷規定標誌。如標籤面積過小,內容可以從簡,由說明書詳細介紹。
(2)藥品再分裝的標籤,必須加注原批號、分裝日期、分裝單位和責任者。
(3)原料藥標籤的文字內容必須有品名、註冊商標、批准文號、標準依據、批號、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有效期,毛重和淨重。
(4)藥品標籤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或外流。每批新印的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留樣存檔,並註明印刷單位、印刷日期、印刷數量和驗收入庫日期。
(5)標籤由車間派專人領取,限量發放,做好記錄,實用數與發放數要核對無誤,領發人均須簽字。已印有批號的剩餘標籤,不得退回倉庫,應指定專人及時銷毀,做好記錄,並由有關負責人簽字。
3.化妝品標籤及說明書
日用化妝晶標籤及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商標、品名、生產許可證編號。(2)根據需要編寫產品用途、特點、適用範圍等。對某些有特殊需要的產品,應標明其不適用的範圍。(3)必須標明生產日期。(4)對容易變質或含有藥物成分等特殊產品,必須標明保質期限。(5)生產廠名稱及廠址。(6)容量或重量。(7)香型。(8)主要原料成分,對於藥類化妝品應標明主要藥物成分、對皮膚有刺激的限量、使用原料及其含量。(9)根據需要給出正確的使用方法,對某些具有新型包裝的產品應標明打開包裝的方法。(10)某些使用中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標明注意事項及違反正確使用方法產生事故的緊急處理方法;對某些可能因誤用而危及消費者安全的產品,應提出警告。(11)產品的儲存條件及方法。
4.消費品使用說明
根據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國家標準)的規定,消費晶使用說明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一般認別性內容,包括商標、品名、型號、等級、優質產品標誌、認證標誌、生產許可證標誌,生產日期、有效期、批號、製造單位、名稱、地址。(2)性能說明,包括:產品特點,主要原材料及成分、性能數據,能耗、水耗,對環境影響,安全注意事項和警告,衛生,健康指標及其他情況。(3)儲運說明,包括儲存條件、運輸條件等。(4)安放及組裝說明,包括:安放和組裝的方法,使用和維護的空間,屬不適當安放的情形,安放組裝的安全措施,廢物處理措施。(5)使用方法說明,包括:打開包裝的方法,使用方法及程式,使用注意事項,常見錯誤使用方法,可能發生的故障和處理辦法等。(6)維修護理說明,包括:維護項目及要求,一般外行人能夠做到的小維修和零件更換,維護時的正確操作及順序,維護時的安全注意事項,維護周期、備件及線路圖、裝配圖的識別方法。(7)售後服務說明,包括售後服務的聯繫辦法及責任承擔。
5.紡織品、服裝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商標和製造單位;(2)型號;(3)規格;(4)採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必要時應標明特殊輔料的成分;(5)產品特殊使用性能(包括阻燃性、防蟲、防水、防縮等);(6)洗滌,包括:洗滌方法,洗滌劑的選擇、脫水方法、熨燙方法及有關注意事項;(7)穿用或使用時的注意事項;(8)儲藏條件和注意事項;(9)其他。
6.處理品標誌
處理品是指質量達不到有關標準規定要求,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不能視為處理品。處理品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降價銷售,並且,要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出顯著的“處理品”字樣。
7.香菸標示
香菸經營者必須在其煙盒上標明註冊商標、生產廠名稱、焦油含量、煙型以及“吸菸有害健康”的警語。“吸菸有害健康”的警語對經營者來說具有免責的功能;做此標示後,消費者因吸菸而導致健康的損害,不得向經營者清求損害賠償。
8.進口商品的標示
在我國銷售的進口商品,凡與消費者有密切聯繫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標示或使用國際通用的標誌。對國家實行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由商檢部門加貼印有CCIB字樣的黃色標誌。根據1989年國家商檢局公布的《實施進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的目錄》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質量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包括涉及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進口汽車、機車,機車發動機、電冰櫃、電冰櫃壓縮機、空調器、空調器壓縮機、電視機和顯像管等商品:對於這些商品,由商檢部門在檢測、審查後加貼黃色CCIB標誌:加貼此標誌後,該商品即被認定為質量合格,對消費者無安全危險,可以在國內市場上銷售。否則,不準進口,不準在國內市場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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