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連雲港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是連雲港市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步伐,完善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連雲港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步伐,完善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不含贛榆區,下同)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是指在城鎮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植物廢物以及建築垃圾)。
第三條 按照“產生者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鎮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
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垃圾從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或者垃圾轉運站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含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到垃圾轉運站或者指定收集場所的費用)。
第四條 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等,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屬於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人口、市總工會認定的困難職工以及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的居民,免徵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市城管部門負責擬定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檔案並指導實施。
市稅務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市發改、民政、財政、住建、人社、醫保、市場監管、公安、退役軍人事務、工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徵收。按照營業面積徵收的單位,營業面積(包括餐廳、操作間等)以有效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契約上標明的建築面積計算;不能提供有效證件或者有效證件載明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有明顯差距的,以實際丈量的面積計算。各類市場、商場,有經營管理單位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繳費主體。
第七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方式,應本著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徵收,具體如下:
(一)繳費人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徵收並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及時足額將收入繳入國庫,列“103043313城鎮垃圾處理費”科目。
(二)商場(超市)、市場、餐飲、賓館、娛樂等行業以及駐連部隊、大中專院校、職業教育學校等單位,由各區城管部門核實收費金額,繳費人在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三)稅務部門可以委託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城鎮垃圾處理費,並簽訂委託收費協定。使用自來水的住戶,稅務部門可以委託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按照每戶每月5元的標準代收城鎮垃圾處理費,與水費一票徵收;在增值稅普通發票備註欄中備註代征的城鎮垃圾處理費金額,作為繳費憑證。屬於免徵城鎮垃圾處理費範圍的,居民持相關證明或者證件向供水企業登記後,免徵城鎮垃圾處理費。居民可以在供水企業所設營業網點、代繳代扣點、自助服務點以及採用電子支付等方式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需要辦理退費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及其委託代征單位誤收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或者其委託的代征單位申請辦理。
第九條 稅務、城管、財政等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做好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每季度核對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情況,解決收費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通過信息平台實現徵收對象相關信息、核定數據、稅務徵收數據的互動運用和綜合分析,提高征繳效率,降低征繳成本,最佳化繳費服務。
第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以及市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參加城鎮職工社保在職人數;
(二)賓館、招待所行業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登記的床位數;
(三)商場、超市、餐飲、桑拿、歌舞廳、美容美髮、網咖等相關餐飲娛樂行為辦理營業執照時核准的營業場所面積;
(四)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人口、市總工會認定的困難職工以及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十一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方式調整後,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不再將每戶每月5元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列入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物業小區內的清潔衛生屬於物業公共服務內容,其產生的費用納入物業服務成本。住建部門指導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收費金額調整工作。
第十二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代收手續費應納入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實際徵收金額的3%撥付。
委託市自來水公司代征的,實際徵收的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照各區最近年度統計公布的常住人口比例確定各區金額,入各區國庫;其他方式徵收的,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照徵收對象屬地原則入各區國庫。
第十三條 劃轉稅務部門徵收後,未按時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並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第十四條 積極推進建立差別化的城鎮垃圾收費制度,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城管部門制定。徵收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實行分類垃圾、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對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回收和達標處理的,可以減免城鎮垃圾處理費。
物業服務企業積極推進垃圾分類工作,將分揀出的可回收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的,給予獎勵和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區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6日發布的《連雲港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連政發〔2006〕2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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