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泰州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是泰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實現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是指在城鎮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植物廢物)。具體分為生活垃圾、生產經營垃圾、建築裝潢垃圾。
第三條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城鎮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用於補償城鎮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費用。
城鎮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垃圾從垃圾轉運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四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徵收。其中海陵區範圍內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可以委託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委託徵收城鎮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與委託徵收單位簽訂委託徵收協定,城市管理部門向委託徵收單位支付其所收費用5%的手續費,手續費從城鎮垃圾處理費中提取。
第六條 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組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居民(含常駐人口、暫住人口)等,都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徵收單位不得擴大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
第八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委託徵收單位應當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專用票據。
第九條 依法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以及公辦福利單位,免徵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單位和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管理區域內的衛生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並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城市管理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指定的垃圾轉運站或者垃圾收集場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單位和住宅小區,本單位和住宅小區屬地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要求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場所。
村民委員會、涉農社區的居民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應當將產生的生活垃圾運送至符合城市管理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要求的垃圾轉運站或者垃圾收集場所。
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將垃圾轉運站或者垃圾收集場所的生活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置場所。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城市管理部門下達徵收決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城市管理部門對單位可以處應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應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拖欠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可以按照每日應繳城鎮垃圾處理費的3‰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誠信體系,加大對城鎮垃圾處理費繳納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並納入本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徵收城鎮垃圾處理費需要調查被徵收單位和個人相關資料時,公安、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工會等部門和組織應當配合,並依法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徵收單位應當依法徵收。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持有效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範圍和標準的;
(三)擅自減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
(四)截留、挪用城鎮垃圾處理費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09〕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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