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通州區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通州區海綿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精神、加快推進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制定的辦法。

通州區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精神,加快推進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結合通州區試點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通州區試點區域內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均應執行本辦法,其他區域參照執行。
第四條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試點區域內建設項目應嚴格落實《通州·北京城市
副中心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實施計畫(2016-2018年)》中年徑流
總量控制率84%以上、年徑流污染物控制率40%以上和雨水資源利用率5%以上等建設目標,並應符合任務書要求。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六條區政府應當統籌本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工作,確定區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責,並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第七條成立由區長張力兵任組長,副區長王岩石為副組長,區水務、規劃、國土、發改、住建、財政等單位為成員單位的通州區海綿城市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對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研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工作方案、計畫,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海綿辦)設在區水務局,主要承擔區海綿城市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協調統籌海綿城市建設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市規劃委通州分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規劃的編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將海綿城市的建設要求落實到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相關專項規劃中。負責指導和監督項目設計方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通州國土分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土地供給等相關工作,並在土地劃撥、出讓中落實海綿城市的建設要求。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中的政府性投資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畫,指導項目單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根據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做好項目施工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本級政府性投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保障、監管等工作,組織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試點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積極探索和創新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建立完善長效投入機制。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和運營維護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規劃建設與運行管理
第九條在編制總體規劃中,應結合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將海綿城市理念融入生態保護、水系布局、功能分區、水資源、綠地系統、環境保護、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等內容中,明確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面源污染物控制和雨水資源利用等控制目標。
第十條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將區域的徑流總量控制等目標分解為建築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公園綠地的徑流總量控制目標,並納入地塊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在辦理項目規劃許可中,應明確項目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徑流係數、下沉式綠地率、透水鋪裝率等規劃管控指標,納入規劃設計條件並作為規劃審查、驗收依據。
第十二條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階段,根據規劃的相關技術指標要求,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及技術參數等。
第十三條審查主體在設計方案審查中,應要求項目單位提供的設計檔案中包含海綿城市建設目標要求、工程設計方案和海綿城市計算書等具體設計內容,並徵求區海綿辦意見。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中,應編制海綿城市設計說明篇章,在設計圖紙中應根據審查通過的方案設計,進一步完善海綿城市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根據審查通過的方案設計,對建設項目施工圖中海綿城市的相關設計標準進行技術審查和把關,未按相關要求設計的施工圖審查不能認定為合格。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排水許可時,水務部門應當審查排水口的設定和水質、水量是否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不予排水許可。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對未按審查通過的海綿城市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的,應當認定為不合格,不得驗收備案,項目不得交付使用。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區海綿辦對不同責任主體所屬海綿設施建設成效進行監督考核。市政公用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公共建築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委託物業單位進行管理;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可委託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PPP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按有關契約約定管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海綿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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