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海綿城市建設試點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通州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規範和加強海綿城市建設試點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關於開展中央財政支持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838號),結合通州區試點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建設試點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試點補助資金以及市、區級財政安排的專門用於支持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各項工作和項目。
第四條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專款專用、規範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通州區海綿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海綿辦)、區財政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區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參與項目審核。區海綿辦負責提出補助資金的支持方向,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監督檢查項目實施。
第二章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海綿城市建設試點申報及《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實施計畫(2016-2018年)》中各項試點項目。具體包括:
(一)與海綿城市試點工作相關的基礎普查、規劃編制、項目研究、試點申報等;
(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範標準、政策制定研究等非工程項目費用以及與海綿城市試點工作相關的評估與諮詢服務等
費用;
(三)試點建設項目;
(四)為完成海綿城市建設目標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條區海綿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工作,試點內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區海綿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區海綿辦提出申請。
第八條工程類項目建設單位申請海綿城市建設補助資金
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通州區海綿城市建設試點補助資金申請;
(二)通過審查的設計檔案及概算或預算(明確海綿城市建設部分);
(三)區海綿辦、區財政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試點內的通州水環境治理PPP建設項目應遵循通州水環境治理PPP建設項目的資金監管辦法、資金申請和撥付辦法。
第九條非工程類諮詢單位申請海綿城市建設補助資金時,須提供項目諮詢契約。
第十條由項目管理公司(北京市工程諮詢公司)組織、區海綿辦技術中心配合,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區海綿辦組織,由財政、發改、審計、水務等相關成員單位,共同對初審結果進行覆核,根據相關規定和補助資金整體情況,確定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計畫。
第十一條區財政局負責根據補助資金到位情況、投資計畫、項目進度進行撥付。
第四章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區海綿辦、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應加強對項目實施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協調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績效目標管理,對補助資金支出的合法性、經濟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補助資金。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海綿辦、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