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三亞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經七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12月3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市屬各單位:
《三亞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強化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52號)和《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2016〕15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市財政、市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水務、市發展改革、市園林環衛等部門根據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分項目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導向、依法評價。績效評價以海綿城市建設績效目標為基礎,以財政相關法律法規和海綿城市建設政策規定為評價依據。
(二)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績效評價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全面真實的事實和數據為依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
(三)易於操作、簡便有效。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專項資金所支持各項工作具體情況操作。
第四條對於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主體為市財政、市規劃和市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對於採取PPP模式建設的項目,績效評價的主體為市財政、市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水務、市發展改革、市園林環衛等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績效評價工作可根據需要邀請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或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提供評價結果。
第六條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使用及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產出數量、產出質量、項目效益和技術路線等。
第七條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是績效目標,相關規劃、政策制定,預算管理等財政制度,相關行業標準及規範等。
第八條績效評價結果應通過建立指標體系量化為綜合評分,並按照綜合評分分級。綜合評分90分(含)以上的為“優秀”,75(含)-90分的為“較好”,60(含)-75分的為“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九條績效評價應形成相應的評價結果,評價結果是專項資金撥付及對相關單位獎懲的重要依據。
(一)政府投資項目。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市發展改革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績效評價為“優秀”,由市人民政府對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通報表揚,並繼續或加大投入資金;績效評價為“不合格”,由市人民政府對項目業主單位進行約談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問責,並於下一年度不予安排建設資金。
(二)PPP建設項目。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水務、市發展改革、市園林環衛部門按照績效評價結果,通過調整專項資金撥付進度等方式,督促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和相關工作加快實施。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較好”的全額撥付年度資金;“合格”的緩撥下一年度30%年度資金;“不合格”的緩撥下一年度資金;連續二年考核“不合格”,適用退出機制,並收回上級財政資金和市級財政資金。
第十條市財政、市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水務、市發展改革、市園林環衛等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監控,督促績效目標有效實現。市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水務、市園林環衛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工作實施方案、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工程進度和模式建設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市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海綿城市建設試點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附屬檔案
海綿城市建設試點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序號
評價指標及權重
評分標準
適用
範圍
得分
情況
1
資金使用及管理(15%)
資金使用執行率在90%以上,資金管理符合規範,賬務核算清晰,不存在截留及挪用現象,得15分;資金使用執行率在70%-90%,資金管理符合規範,賬務核算清晰,不存在截留及挪用現象,得10分;資金使用不及時,執行率在50%-70%,資金管理情況符合規範,不存在截留及挪用現象,得5分;資金執行率低於50%或存在資金挪用現象,不得分。
所有
項目
2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20%)
有完善的項目管理機構及充分配備相關技術人員,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得20分;有項目管理機構但技術人員配備不足,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得15分;項目管理機構不完善和技術人員配備不足,但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得10分;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政府
投資
項目
3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20%)
社會資本占比70%以上,建立成本補償保障機制,有完善的項目管理機構及充分配備相關技術人員,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得20分;社會資本占比60%-70%,建立成本補償保障機制有項目管理機構但技術人員配備不足,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得15分;社會資本占比50%-60%,項目管理機構不完善和技術人員配備不足,但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得10分;社會資本占比50%以下或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PPP
建設
項目
4
產出數量(20%)
按工程形象進度評價。計畫建成面積數全部或超額完成,得20分;完成率在80%-100%,得15分;完成率在60%-80%,得10分;60%以下,不得分。
所有
項目
5
產出質量(15%)
按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毫米數評價。對比經批覆的試點目標:達到目標任務,得15分;低於目標任務但不超過10個百分點或5毫米,得5分;低於目標任務超過10個百分點或5毫米,不得分。
所有
項目
6
項目效益(20%)
試點區域內水生態、水環境、水資源、水安全、顯示度等各項指標全部達到計畫目標,得20分;一半及一半以上指標達到,得15分;一半以上指標未達到,不得分。
所有
項目
7
技術路線(10%)
系統性強、科學合理,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得10分;不符合,不得分。
所有
項目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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