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太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說2017年8月1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16日
  • 發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批准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和規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提升城市品質,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是指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所進行的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公園綠地、道路廣場、河湖水系、排水管網及安置房建設、城中村、棚戶區、城鄉危房、老舊小區改造等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本市海綿城市建設,以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低於80%為剛性指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主體,按片區或流域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頂層設計,制定系統化實施方案,梳理出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包,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年度計畫和五年滾動計畫,於每年3月底前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部門。
第五條各縣(市、區)海綿城市建設年度計畫和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章項目立項及規劃階段
第六條新增建設工程項目,應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城市規劃許可和項目建設前置條件,嚴格把關。發改部門應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論證;規劃部門應根據太原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將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加以落實;住建部門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等環節,將海綿城市相關設計檔案、工程措施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調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審核把關工作。
第七條在建工程項目海綿城市建設,應堅持以目標為導向,落實海綿城市建設雨水徑流各項指標。各縣(市、區)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未完工的項目進行梳理,對工程建設已完成主體,但室外工程尚未開工的或具備海綿化建設條件的項目,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完善設計方案。住建部門負責海綿城市相關技術審查;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給予技術上的支持和服務,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各縣(市、區)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八條老舊城區海綿城市建設改造,應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結合城中村、棚戶區、老舊小區、建築節能等改造一併進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海綿城市建設系統化頂層設計方案和年度目標任務,結合轄區內易積易澇、雨污混流、無排水設施、黑臭水體嚴重等民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對老舊城區先易後難、有計畫、分批次、分年度進行改造。
各級財政預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於老舊城區海綿城市改造;也可結合改善城市人居環境PPP投資引導基金,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辦法,採用PPP模式,進行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住建部門負責老舊城區海綿化改造設計檔案技術審查,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在實施過程中給予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三章項目建設及驗收階段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按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程進行施工。監理、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全過程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在工程竣工報告中寫明;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定期到項目現場進行服務指導。
第十條新增建設項目,規劃部門應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工程竣工報告中應寫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落實情況,提交備案機關,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和技術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室外工程尚未開工或具備海綿化建設條件的在建工程項目,納入海綿城市建設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竣工備案時,應對海綿城市相關建設要求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海綿城市相關落實情況,提交備案機關。
第十二條老舊城區海綿城市建設改造,按規定驗收合格後納入市海綿城市資料庫,享受國家、省、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獎補資金。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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