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餐廳

追溯餐廳是餐飲行業關於餐廳追溯能力的第三方評定,由中國副食流通協會授予評定管理,首批追溯餐廳發布時間2018年12月6日。追溯餐廳屬於行業評定,評定執行機構以自願、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面向餐飲企業開展追溯餐廳評定。

基本介紹

定義,性質,背景,評定依據,標識管理辦法,評定實施細則,標識使用規範,申請流程及頒證,

定義

追溯餐廳是指通過人工或電子科技手段對食品(食材)在採購、加工、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相關信息進行追溯管理並獲得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追溯餐廳標識使用權的餐廳(食堂、餐飲門店)。

性質

行業組織依據根據國家政策指導,依據相關法規標準開展的行業評定

背景

追溯餐廳背景是國家為保障食品安全和責任主體管理,鼓勵使用追溯體系保障食品安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指出鼓勵有關機構將追溯管理作為重要評價要求,納入現有的質量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推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完善追溯體系的意見(食藥監科〔2016〕122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分別對其原輔料購進、生產過程、產品檢驗和銷售去向等如實記錄,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評定依據

《總局關於推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完善追溯體系的意見》(食藥監科〔2016〕122號)
《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管理規範》(T/CFCA0003-2018)
《重要產品追溯產品追溯系統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
《重要產品追溯 追溯體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
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0010-2019)

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回響與落實國家食品安全及追溯政策,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幫助餐飲企業建立並完善追溯體系,維護餐飲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關於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總局關於推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完善追溯體系的意見》(食藥監科〔2016〕122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國辦發〔2018〕12號)、《重要產品追溯 產品追溯系統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重要產品追溯 追溯體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溯管理規範》(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等政策、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追溯餐廳”是指通過人工或電子科技手段對食品(食材)在採購、加工、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相關信息進行追溯管理並獲得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追溯餐廳標識使用權的餐廳(食堂、餐飲門店)。
第三條 追溯餐廳標識為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追溯餐廳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國副食流通協會制定並發布。
第五條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負責追溯餐廳標識相關工作的推廣、宣傳與實施監督,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授權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
第六條 評定機構負責全國範圍內追溯餐廳標識使用申請的審查、頒發證書和頒發證書後跟蹤檢查工作。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對評定機構的上述工作內容進行指導和監督。
評定機構可根據實際需求設立追溯餐廳標識評定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專門負責追溯餐廳標識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發證書後跟蹤檢查工作。
第二章 標識使用申請與核准
第七條 餐廳(食堂、餐飲門店)經營機構自願申請。
第八條 申請使用追溯餐廳標識的餐飲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合法經營相關資質的餐飲企業;
(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四)應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2018年 第12號)的公告;
(五)應符合《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溯管理規範》(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的相關規定;
(六)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誠信經營,近2年內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向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追溯餐廳標識評定申請表;
(二)企業資質證明材料;
(三)相關追溯能力證明材料;
(四)評定機構和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 評定機構應當自收到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及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 評定機構根據專家評審的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公布評定結果。符合頒發證書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追溯餐廳證書使用契約,頒發追溯餐廳標識使用證書,並公告;不符合頒發證書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追溯餐廳標識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追溯餐廳標識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標識的申請人名稱、餐廳(食堂、餐飲門店)名稱、經營地址、編號、證書使用有效期、頒發證書機構等內容。
第十四條 追溯餐廳標識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追溯餐廳標識的,標識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代理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代理機構在收到續展申請書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初審的相關檢查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上報評定機構。評定機構收到代理機構報送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評審並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通知。符合續展要求的,與標識使用人續簽追溯餐廳標識使用契約,頒發新的追溯餐廳標識使用證書並公告;不符合續展要求的,書面通知標識使用人並告知理由。
標識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追溯餐廳標識,評定機構有權要求違規使用人立即停止標識使用並有權依法追究違規使用人的侵權法律責任。
第三章 標識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標識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餐廳的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行銷活動中使用追溯餐廳標識;
(二)在獲證餐廳的相關材料中使用追溯餐廳標識。
第十六條 標識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追溯餐廳相關標準和規定,保持追溯餐廳追溯能力的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識使用契約及相關規定,規範使用追溯餐廳標識;
(三)積極配合評定機構及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追溯餐廳標識僅限獲證餐廳(食堂、餐飲門店)使用。
第十八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識使用人的申請人名稱、經營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代理機構審核後向評定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餐飲企業不再符合追溯餐廳條件要求的,標識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識使用,並通過代理機構向授權評定機構報告。如違規使用,評定機構有權依法追究違規使用人的侵權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標識使用餐廳應當保持餐廳追溯能力的穩定可靠,對其管理的追溯餐廳負責。
第二十條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有權對標識使用餐廳的食品(食材)採購、加工、流通、銷售、證書使用、標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和授權評定機構應當建立追溯餐廳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制度,組織對追溯餐廳及證書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其所服務的追溯餐廳上報追溯餐廳標識年度使用情況,並實施年度檢查。
第二十二條 追溯餐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督促評定機構取消其標識使用權,收回標識使用證書,並予公告:
(一)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二)未遵守標識使用契約約定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標識和證書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識使用權的。
(五)標識使用人依照上述規定被取消標識使用權的,三年內評定機構將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追溯餐廳標識和標識使用證書。
第二十四條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追溯餐廳和追溯餐廳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從事追溯餐廳審核、監管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於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評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追溯餐廳評定工作,特制定追溯餐廳評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追溯餐廳”評定的餐飲企業必須滿足《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溯管理規範》(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的要求。
第三條 “追溯餐廳”評定工作由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授權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負責開展,根據《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溯管理規範》(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的規定,依據餐飲企業的食品(食材)在採購管理、供應商管理等環節,通過人工或電子科技手段對食品(食材)相關的信息進行追溯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定。根據評定得分將結果分為A(優質)、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級,A、B、C級為具備合格追溯能力的餐廳,授予“追溯餐廳”評定結果。
第四條 評定機構依據《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溯管理規範》(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開展追溯餐廳的評定工作。參與評定的餐廳機構需在中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業務申報系統進行線上電子申報。
第五條 責任與風險
(一)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建立社會投訴機制,對通過評定的餐飲企業進行社會監督,統一負責處理社會投訴,凡追溯水平達不到等級要求或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餐飲企業,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責令評定機構取消其資質並向社會進行通告。
(二)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數據,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和評定機構(及其代理機構)有責任進行保守機密,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三)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對各評定機構、代理評定機構及其評定的追溯餐廳進行監督。
(四)風險與責任見免責聲明。
(五)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所有。

標識使用規範

第一條 追溯餐廳標識僅限餐飲企業的獲證餐廳(食堂、餐飲門店)使用。
第二條 餐飲企業可在其獲證餐廳展示板、選單、點菜系統、及廣告宣傳上使用追溯餐廳標識,所有標識使用時,印刷應該清晰、醒目、直觀、規範,可根據需要按比例進行縮放,但不得對各要素間的尺寸、形狀、顏色做任何更改。
第三條 圖案標識追溯餐廳牌匾標準結構(示例):
追溯餐廳
追溯餐廳牌匾樣本
“追溯餐廳”統一標識
第四條 本規範由授權評定機構負責解釋。

申請流程及頒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追溯餐廳標識申請及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 (以下簡稱“頒證”),依據《追溯餐廳標識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頒證是指授權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向通過追溯餐廳標識許可審查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證書的過程,包括核定申請材料、初審、專家評審、公示、簽訂《追溯餐廳評定、管理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制發證書、發布公告等。
第二章 申請要求
第三條 申請人
僅限中國大陸地區登記註冊且合法經營的餐廳(食堂、餐飲門店)。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取得合法經營相關資質的餐飲機構;
(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四)應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的相關要求;
(五)應符合《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溯管理規範》(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的相關規定;
(六)主體機構申請前2年內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五條 評定要求
申請機構對照表 1中的具體指標對當前餐廳(食堂、餐飲門店)追溯能力進行自檢,根據自檢結果申請相應等級(見表 2)。
表1追溯餐廳各指標評分標準及權重值
追溯餐廳
追溯餐廳各指標評分標準及權重值
第六條 考核評分計算方法
追溯餐廳評定採用綜合評定指數判定。綜合評定指數按下式計算:
P ——追溯餐廳的綜合評定分值;Si——第i項評定指標的單項評定分值;Ki——第i項評定指標的權重值。
第七條 追溯餐廳的評定
(一)根據實際評定分值,將餐廳追溯能力分為A(優質)、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級,A、B、C三級為具備合格追溯能力的餐廳,授予“追溯餐廳”評定結果。不同等級的追溯餐廳的評定標準見表 2。
表2 追溯餐廳等級評定標準
追溯餐廳等級評定標準
餐飲追溯體系等級
總評價分值
A(優質)
90≤P<100
B(良好)
75≤P<90
C(合格)
60≤P<75
D(待改善)
0≤P<60
(二)企業自願參與評定。
(三)對不具備申請企業對照表 1或出現由相關部門認定的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餐飲企業不能進入評定體系。
第三章 申請程式及評定流程
第八條 自檢
申請機構首先按照“追溯餐廳”評定要求進行自檢。
第九條 餐廳(餐飲門店、食堂)經營或管理機構依據下列流程參與評定。
注釋:下圖所提交材料包含證書使用申請表、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相關追溯能力證明材料、授權評定機構和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繳費指繳納評定服務費(審核、材料、郵寄、系統等費用),契約指《追溯餐廳評定、管理契約》。
申請流程圖如下:
追溯餐廳
追溯餐廳申請流程圖
第十條 餐飲機構在中國副食流通協會業務系統“中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進行註冊、信息填寫、資料上傳、提交申請(具體資料以系統為準),完成契約簽訂、申報費用支付。
第十一條 追溯餐廳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協助繳納費用並將相關資料提交評定機構進行專家審核,審核通過後向申請人轉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第十二條 評定機構依據初審材料組織專家進行覆核審查,專家評審通過後,進行公示、制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第十三條 評定機構對獲證追溯餐廳在網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授權評定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時進行線上線下抽查,如違反追溯餐廳標識評定管理辦法,將降級、取消或列入黑名單。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應建立頒牌工作記錄製度,記錄頒牌工作流程、時間、經辦人等情況。建立頒證檔案管理制度,加強頒證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 “追溯餐廳”評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在評定結果到期前三個月,登錄中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進行續展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複審的企業將視為放棄評定資格。
第十七條 通過評定的餐廳,若在有效期內發生安全性等重大問題,視情況而定,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或評定機構有權力降低其等級或取消其評定資質。
第十八條 本程式由評定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程式於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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