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質量保證期

農藥產品在工廠生產包裝之日到沒有降質降效的最後日期的這段時期叫做質量保證期。在質量保證期內,農藥產品質量不能低於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值,使用者按農藥標籤上的防治對象、施用方法、使用濃度(或劑量)等各項規定套用,應能達到滿意的防治效果而並不會產生藥害。
由於農藥化學成分隨化學性質改變而失效,故有其對有效期予以強制規範管理。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對經營未註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