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

在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連續5年提出關於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提案。於2021年7月29日,農業農村部印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29日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追溯運行,第三章 管理運用,第四章 附 則,配套制度,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能力,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公眾消費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農村部相關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追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是指運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蹤記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和產品流向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滿足政府監管、企業經營和公眾查詢需要的管理措施。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屠宰廠(場)和個人,以及生產經營農業農村部負責認定的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加工廠。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推進建設國家統一的食用農產品追溯平台,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食用農產品追溯標準和規範,完善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負責指導本系統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工作,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承擔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國家追溯平台”)的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等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加強政策支持引導。根據需要可指定相關事業單位承擔平台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編制本系統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規劃,加強國家追溯平台推廣運用,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四掛鈎”意見,統一追溯標識,加強政策支撐與追溯技術設備研究,推動重點產品、重點領域、重點地區農產品追溯先行先試。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本級農產品追溯平台逐級與國家追溯平台對接,實現數據共享、業務融合,支持本域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自主選用部、省、市、縣級農產品追溯平台,開展責任主體和產品流向的追溯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及農業農村部出台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相關政策意見等。
  支持各地通過立法,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
  支持各地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物聯網、車聯網、5G等現代追溯技術和設備,探索不同品種、不同場景下的農產品全程追溯技術和模式。
  第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市場監管、商務、教育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鼓勵域內有條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機關學校食堂等重點領域開展農產品追溯先行先試,推動產地農產品追溯信息順利傳遞到下游流通消費環節。
  第七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納入本地區農業和農村經濟高質量發展規劃。
  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和運行管理,探索市場化推動機制。

第二章 追溯運行

  第八條 國家追溯平台是由農業農村部統一建設,供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檢測機構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開展追溯業務的全國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信息化平台。
  第三方檢測機構、第三方監管服務機構受託開展業務時,要參照本辦法進行註冊管理並使用國家追溯平台。
  支持有業務需求的產地農產品經銷商、運輸企業或個人,流通市場的農產品經營企業或個人,參照本辦法進行註冊管理並使用國家追溯平台。
  第九條 國家追溯平台為推進全程追溯,設定農產品追溯基礎性指標,包括但不限於:產地生產(屠宰、加工)主體、生產基地、產品種類、數量單位、收穫(屠宰、加工)時間、質檢情況等信息,以及由此自動生成的產品追溯碼。國家追溯平台據此生成帶二維碼的農產品追溯標籤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兩種憑證,供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自主選擇。
  質檢情況是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通過自檢或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測的結果,可以是定量檢測結果或速測結果。兩種檢測結果都需加蓋公章再掃描上傳到國家追溯平台。具備條件的,可將檢測設備進行關聯,使檢測結果直接上傳到國家追溯平台。
  第十條 選用國家追溯平台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台,填寫主體信息,上傳證明材料,提交註冊申請。
  國家追溯平台優先支持農業農村部認定的“三品一標”農產品、品牌農產品,以及風險較高的重點農產品及其生產經營主體。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審核通過後,開通國家追溯平台使用許可權,生成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唯一的電子身份標識碼。註冊信息發生變化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縣或鄉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結合日常巡查和信用管理,對轄區內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定期進行普查,建立監管名錄,引導符合要求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登錄國家追溯平台或對接後的地方農產品追溯平台進行主體註冊。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指定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內部管理員(簡稱“內管員”)、配備實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裝備條件。提倡使用綜合追溯賦碼、掃碼、列印功能於一體的追溯終端設備,以及配套的質量檢測、包裝綑紮等設備,提高批量處理工作效率。
  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配備使用可移動追溯終端設備。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要求準確採集並填報產品名稱、來源去向、產品數量等農產品追溯基礎性指標信息。各地農產品追溯平台與國家追溯平台實現對接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如有條件,應當在本地農產品追溯平台上準確填報投入品使用、農事操作、養殖檔案等生產過程信息。
  鼓勵使用智慧型化信息採集技術或設備。
  農產品交易時,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通過國家或地方追溯平台移動APP,掃描下游主體電子身份標識碼,以傳遞產品追溯信息,建立完整的追溯鏈條。對方沒有電子身份標識碼的,可在追溯平台上主動填報對方主體信息。
  當下游主體提出要保護商業秘密時,產地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對該批產品追溯碼查詢許可權進行設定,其他人員將不能查詢原產地生產主體、生產基地等關鍵信息,但監管機構例外。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具備賦碼條件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加施追溯標籤。有預包裝袋的,提倡在預包裝袋上印製產品追溯二維碼。不具備加施追溯標籤條件的,應當通過周轉筐、網兜等簡易包裝物進行包裝,然後加施追溯標籤。農產品交易時,產品包裝未改變的,不再重複加施追溯標籤。需要重新包裝或混裝的,要生成新的追溯標籤並加施在包裝物上。
  第十五條 農產品在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時,支持產地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向市場開辦者或交易相對方提供本辦法所規定的農產品追溯標籤或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以作為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的有效憑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機構應當按要求在國家追溯平台上進行註冊,並利用相關業務頻道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等。
  有業務需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在國家追溯平台上進行註冊並開展相關業務。
  已建有地方追溯平台的,可自主選擇平台開展業務工作,但相關業務數據應及時上傳至國家追溯平台。
  各機構人員在基地巡查、執法檢查和抽樣檢測過程中,支持使用國家或地方追溯平台移動APP,掃描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身份標識碼,檢查追溯設施運行情況及實際套用情況,分別採集業務數據,及時上傳信息至國家追溯平台。
  第十七條 為做好國家追溯平台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要指定信息員,負責機構主體註冊基礎信息採集、管理員賬號發放與管理、業務培訓以及主體註冊信息審核等。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通過線上監控、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追溯實施情況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註銷其用戶帳號。
  (一)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採集義務,故意或惡意錄入虛假追溯信息的;
  (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傳遞義務,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鏈條不能向下傳遞的;
  (三)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盜用、冒用、偽造電子身份標識、追溯憑證及產品追溯標識的;
  (四)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規定,故意或惡意造成產品混批,導致線上信息與線下實物不符,欺騙消費者的。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大力推廣運用國家追溯平台,加強追溯、監管、檢測等模組的使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充分挖掘利用國家追溯平台採集的大數據資源價值,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預測預警、分析決策和指揮調度能力。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各單位和個人掃碼查詢農產品追溯信息,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開展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國家追溯平台主體註冊管理辦法 (試行)、國家追溯平台信息員管理辦法 (試行)、國家追溯平台追溯業務操作規範 (試行)、
國家追溯平台監管、監測、執法業務操作規範 (試行)、國家追溯平台追溯標籤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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